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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之禮則恥不為,不可四矣。」徐邈曰:「若兄弟昭穆者, 設兄弟六人為君,至其後世當祀不及祖禰,此又妄 之甚者。禮有所極,義有所繼,為之後者為之子,所以 正授受,重祖統也。兄弟六人相代為君,亦六代祀祖 禰矣。假令非兄弟相代,其祖亦」當遷矣,不得故存也。 即如此言,使有兄弟六人為君,各自稱昭,是有十三 廟也。又其最後一君,當上繼先君,而五君終為無後 也,豈其所以傳重授國之意乎?《禮》:為人後者降其私 親,設兄弟六君,故當各自為嗣,義不可曲顧其親,何 謂祀不及祖禰哉?凡言禮者,惡其諂時君之意,苟曰 益廣宗廟,大孝之本,而不詳授受之道。《春秋》之義,使 當傳國者不忍以國與其宗,曰「非吾子也。」當受國者 又不肯以臣子之禮事其君,曰「非吾父也。」至令宗廟 猥眾,昭穆駢積,而鬼有不嗣者,推生嗣死,獨可悖哉! 獨可悖哉!

袁氏世範

《睦親篇》

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 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見 愛者意氣日橫,見憎者心不能平,積久之後,遂成深 讎。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愛,兄弟 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 衣服之外,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 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此 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兄弟子姪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 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 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無他,心不能平,遂起爭端, 破蕩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 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 果實之屬直不數錢,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兄弟子姪同居,長者或恃其長,凌轢卑幼,專用其財, 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 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 承順,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 提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 心,自然無爭。

兄弟子姪,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 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 富者時分惠其餘,不卹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 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 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係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 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父祖 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家財產,不因於 眾,別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 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年爭訟,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 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 慊?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 德,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備裹糧,資 給証佐,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費耶?貧者亦宜 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 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 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人有兄弟子姪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 則買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 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 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 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我已 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 少何為,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余見世 人有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運於家,久而止取其本 者。其家富厚,均及弟兄子姪,綿綿不絕,此善處之心 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 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 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 有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 凡百君子幸詳鋻此,止須存心。

兄弟同居,甲者富厚,慮為乙擾,十數年間或甲破壞 而乙乃增進。或甲亡,其子不能自立,乙反為甲所擾, 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己欲執贖,則將所分 田產丘丘段段平分,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而己分 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分先賣,反為應分人執 鄰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子均分而無兄弟 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 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勝於獨據全分 者。有以兄弟累眾,力求分析,而分後浸微,反不若累 眾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 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 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