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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及其子,猶與適等,而襄公絀之,遂成篡弒之禍,故 聖人于年來聘,特變文書弟以示貶焉。《鄭語》「來盟」、「黑 背」、「帥師」,皆罪其私也。《書》云:「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 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天惟與我民彝 大泯亂。陳光奔楚而稱弟,不念鞠子哀矣。盜殺衛縶 而稱兄,其亦不念天顯矣。秦鍼、宋辰,皆責其薄也。仁 人于兄弟,絕偏繫之私,篤友恭之義,人倫正而天理 存,其《春秋》以訓天下與來世之意也。

大全程子曰:「凡不稱公子而稱弟者,或責其失弟兄之義,或罪其以弟之愛而寵任之過。《左氏》《公羊傳》皆曰:『年齊僖公之母弟』。」先儒母弟之說,蓋緣禮文有立嫡子同母弟之說。其曰同母弟,蓋謂嫡耳,非以同母為加親也。若以同母為加親,是不知人理,近於禽道也。天下不明斯義也久矣。僖公愛年,其子尚禮秩如嫡,卒致篡弒之禍。書弟,見其以弟之愛,而寵任之過也。汪氏曰:「齊侯非不愛其弟也,迷於其義,故以愛為害矣。」張氏曰:「親親之道,尊其位,重其祿,非賢則不及以政。齊僖愛其弟,聘魯致女,交政鄰國,一一使之愛之之過,遂致亂嫡庶之辨,以啟無知篡逆之禍。聖人以其過於溺愛之私,而失親親之義,故特」書「其弟」以貶之,而著後日之禍,始於僖公之不早辨也。

《鄭莊公卒》

《春秋》桓公十有一年夏五月癸未,鄭伯寤生卒。 《左傳》夏,鄭莊公卒。初,祭封人仲足有寵于莊公,莊公 使為卿。為公娶鄧曼,生昭公,故祭仲立之。宋雍氏女 於鄭莊公,曰雍姞,生厲公。雍氏宗有寵於宋莊公,故 誘祭仲而執之,曰:「不立突,將死。」亦執厲公而求賂焉。 祭仲與宋人盟,以厲公歸而立之。

《胡傳》:鄭莊公志殺其弟,使餬其口於四方,自以為保 國之計,得也。然身沒未幾而世嫡出奔,庶孽奪正,公 子互爭,兵革不息,忽、儀、亹、突之際,其禍憯矣。亂之初 生也,起於一念之不善,後世則而象之,至於兄弟相 殘,國內大亂,民人思保其室家而不得,不亦酷乎!有 國者所以必循天理,而不可以私欲滅之也。莊公之 事,可以為永鑒矣。

大全陳氏曰:「《春秋》之初,罪莫甚於鄭、莊,宋、魯、齊、衛次之,而父子兄弟之禍,亦莫甚於此五國者,是可為不臣者之戒矣。」

《齊小白糾》

《春秋》莊公八年「冬十有一月癸未,齊無知弒其君諸 兒。九年春,齊人殺無知。夏,公伐齊,納子糾。齊小白入 于齊。秋八月庚申,及齊師戰于乾時,我師敗績。九月, 齊人取子糾殺之。」

《左傳》:初,襄公立無常,鮑叔牙曰:「君使民慢,亂將作矣。」 奉公子小白出奔莒。亂作,管夷吾、召忽奉公子糾來 奔。初,公孫無知虐于雍廩。九年春,雍廩殺無知。夏,公 伐齊,納子糾。桓公自莒先入。秋,師及齊師戰于乾時, 我師敗績。公喪戎路,傳乘而歸。秦子、梁子以公旗辟 于下道,是以皆止。鮑叔帥師來言曰:「子糾,親也,請君 討之。管召,讎也,請受而甘心焉。」乃殺子糾于生竇,召 忽死之,管仲請囚。

《公羊傳》「納者何?入辭也。其言伐之何?伐而言納者,猶 不能納也。糾者何?公子糾也。何以不稱公子?君前臣 名也。」

《胡傳》:《左氏》書子糾二《傳》曰:「伐齊納糾,君子以《公》《穀》為 正。納者不受而強致之,稱『入』者難詞。糾不書子者,明 糾不當立也;以小白繫齊者,明小白宜有齊也。所以 然者,襄公見殺,糾與小白皆以庶子出奔,而糾弟也, 又未嘗為世子。按史稱周公誅管、蔡以安周,齊桓殺 其弟以反國,是糾幼而小白長,其有齊宜矣。宜則何」 以不稱公子?內無所承,上不稟命,故以王法絕之也。 桓公於王法雖可絕,視子糾則當立,故管仲相桓為 徙義,而聖人稱之曰:「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召忽 死於子糾為傷勇,比諸匹夫匹婦之諒,自經於溝瀆 而莫之知也。取者,不義之詞。前書納糾不稱子者,明 不當立也。此書殺糾復稱子者,明不當殺也。或奪或 予,於義各安,《春秋》精意也。仁人之於兄弟,不藏怒焉, 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已。糾雖爭立,越在他國,置而勿 問可也。必請於魯殺之,然後快於心,其不仁亦甚矣。 後世以傳讓為名而取國者,必殺其主,以為一人心, 防後患,意與此同,流毒豈不遠哉!故孟子曰:「五伯、三 王之罪人也。仲尼之」徒,無道桓、文之事者。

大全朱子曰:程子以薄昭之言證桓公之為兄,而荀卿嘗謂桓公殺兄以爭國,其言固出於薄昭之前,未可以此證其必然。但以《公》《穀》《春秋》所書之文為據,參以夫子答子路、子貢之言斷之。蓋聖人之於人,功罪不相掩,今但稱管仲之功而不言其罪,則可見不死子糾之難,無害於義,而桓公、子糾之長少從以明矣。王氏曰:《杜氏注》:小白,僖公庶子;子糾,小白,庶兄。《公羊》謂「小白稱入為篡辭。」《穀梁》謂: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