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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某告也,故云「使某辭。」 「宗兄、宗弟」 者,于此攝主為兄或為弟也。若尊卑不等,或是祖父之列,或是子孫之列,則但謂之宗子矣。

《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以祭 乎?」孔子曰:「祭哉!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墓而為 壇,以時祭。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宗子死,稱 名不言孝,身沒而已。」子游之徒有庶子祭者,以此若 義也。今之祭者,不首其義,故誣于祭也。

陳註宗子無罪而去國,則廟主隨行矣。若有罪去國,廟雖存,庶子卑賤無爵,不得于廟行祭禮,但當祭之時,即望墓為壇以祭也。若宗子死,則庶子告于墓而後祭于其家,亦不敢稱孝子某,但稱「子某」而已,又非有爵者稱介子某之比也。「身沒而已」者,庶子身死,其子則庶子之適子祭禰之時可稱孝也。子游之門人有庶「子祭者皆用此禮」,是順古義也。今世俗庶子之祭者,不能先求古人制禮之義而率意行之,秖見其誣罔而已。大全嚴陵方氏曰:「庶殺于適,賤殺于貴,《禮》之常也。庶子無爵,則非適非貴,故雖可以祭,其禮又為之殺焉。」

《文王世子》

若公與族燕,則異姓為賓,膳宰為主人,公與父兄齒。 族食,世降一等。

陳註公與族人燕食,亦庶子掌其禮。族人雖眾,其初一人之身也,豈可以賓客之道外之?故以異姓一人為賓,而使膳宰為主,與之抗禮酬酢,君尊而賓不敢敵也。君雖尊,而與父兄列位,序尊卑之齒者,篤親親之道也。族食,與族人燕食也,「世降一等」,謂族人既有親疏,則燕食亦隨世降殺也。《疏》曰:假令本是齊衰,一年四「會食,若大功一年三會食,小功一年再會食,緦麻一年一會食」,是世降一等也。

其在軍,則守于公禰。

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于公宮, 正室守太廟,諸父守貴宮貴室,諸子諸孫守下宮下 室。

陳註上章專言出軍,則此出疆之政,蓋朝覲會同之事也。「無事」者,謂不從行及無職守之人也。「公宮」,總言公之宗廟宮室也。「正室」,公族之為卿大夫士者之適子也。「太廟」,太祖之廟也。「諸父」,公之伯父叔父也。宮以廟言,室以居言。貴宮,尊廟也。貴室,路寢也。下宮下室,則是寢廟與燕寢也。

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死必赴, 練祥則告。

族之相為也,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至于「賵 賻承含」,皆有正焉。

陳註「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親盡,袒免而已。」袒免,說見前篇。六世以往,弔而已矣。當弔而不弔,當免而不免,皆為廢禮。故有司者罰之,所以肅禮教也。賵以車馬,賻以貨財,含以珠玉,襚以衣服,四者總謂之贈,隨其親疏,各有正禮。庶子官治之。有司,即庶子也。大全長樂陳氏曰:「祖遷于上,宗易于下,雖不為庶人,吉凶不必赴告,義也;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吉凶必赴告,恩也。五世而天屬盡,故為之免;六世而親屬竭,故弔之而已。宜弔不弔,宜免不免,有司罰之,則緦麻而上,宜服不服者可知也。」

《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剸,亦告于 甸人。」《公族》無宮刑。

陳註磬,懸縊殺之也。《左傳》「室如懸磬。」皇氏云:「如縣樂器之磬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纖刺剸割之時,亦鞠讀刑法之書于甸人之官也。《漢書》每云「鞠獄。」鞠,盡也。推審罪狀,令無餘蘊,然後讀其所犯罪狀之書而刑之。無宮刑者,不絕其類也。大全長樂陳氏曰:「公之于族,示之以孝弟、睦友、子愛之道,所以教其善;示之以廟朝之禮,所以教其敬;示之以喪服之禮,所以教其哀;示之以燕食之禮,所以教其親;示之以宮室之守,所以教其忠;示之以赴告、弔免,所以教其義;示之已盡而猶犯焉,然後隨之以刑可也。其死罪,則縊之于甸人,其刑罪,則纖刺剸割者,亦」告于甸人,不忍與眾棄之也。不忍與眾棄之,而必于甸人,亦以甸人共祭薦之物故也。蓋不以親廢法,不以私滅公,然後宗廟可得而事。然則以親而體百姓,乃所以事宗廟也。

公族朝于內朝,內親也。雖有貴者以齒,明父子也。外 朝以官,體異姓也。宗廟之中,以爵為位,崇德也。宗人 授事以官,尊賢也。登餕受爵以上嗣,尊祖之道也。《喪 紀》以服之輕重為序,不奪人親也。公與族燕則以齒, 而孝弟之道達矣。其族食世降一等,親親之殺也。戰 則守于公禰,孝愛之深也。正室守太廟,尊宗室,而君 臣之道著矣。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而讓道 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