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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註此以下覆解前章庶子,正公族以下諸事。「內親」,謂親之,故進之于內也。明父子昭穆不可紊也。「體,異姓」體貌,異姓之臣也。「崇德」,德之尊者爵必尊也。尊賢,惟賢者能任事也。上嗣,繼祖者也。故為尊祖之道。服之輕重,本于屬之親疏,親疏之倫,不可易奪也。燕食主于親親,以齒相序,所以達孝弟之道也。親親施于生者,宜有降殺之等;「孝愛」施于死者,宜有深遠之思。君臣之道,以輕重言,「讓道」則以貴賤言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宗廟之中,序爵以辨貴賤,爵不踰德,故謂之『崇德;序事以辨賢否,故宗人授事以官,謂之『尊賢』。又曰:『君與族燕以齒,則不敢以君之位而加于父兄。然親親不可以無殺,故世降一等焉。事生之道不若事死之為至,居安之節不若居危之為難,故戰守于公禰,所以為孝愛之深。凡君之宗皆謂之宗室,則』』」親親之意也,正室,又其正者也。正室守太廟,所以尊宗室,而庶子之與異姓莫敢介焉,且不疑于無君,故曰「君臣之道著。」長樂陳氏曰:「正室守太廟,此以承重者,守所重也,故謂之尊宗室。而君臣之道著。諸父、諸兄守貴室,子弟守下室,此尊不偪下,下不陵上者也,故謂之讓道達。」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刑于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弔弗為服,哭于異 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 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正術,猶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雖是君之親,然亦必正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親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無二制,當與百姓一體斷決也。與猶許也。刑于甸師隱僻之處者,是不許國人見而謀度吾兄弟之過惡也。刑已當罪而猶私喪之者,以骨肉之親,雖陷刑戮,無斷絕之理也。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翦絕其生生之類耳。大全嚴陵方氏曰:「有司以正行法,故無貴賤親疏之間。苟以公族之故乃欲干有司使獲免焉,則法失其正矣。故曰『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刑于隱則非與眾棄之矣,故曰『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公族不止于兄弟,特舉中以該上下爾。素服居外不聽樂,則以哀未忘也。遠之者,公義也。哀未忘則有私愛存焉,故』」曰「私喪之也。」夫有生所以傳類,而宮刑則無生之道焉,故公族無宮刑。

《內則》

適子庶子,祇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宗 子之家,雖眾車徒舍于外,以寡約入。

陳註疏曰:「適子」謂父及祖之適子,是小宗也。庶子謂適子之弟。宗子謂大宗子。宗婦謂大宗子之婦。

子弟猶歸器、衣服、裘衾、車馬,則必獻其上而后服,服 用其次也。若非所獻,則不敢以入于宗子之門,不敢 以貴富加于父兄宗族。

陳註猶,若也。謂子弟中若有以功德顯榮,而蒙尊上歸遺之以器用衣服等物,則必獻其上等者于宗子,而自服用其次者。若非宗子之爵所當服用而不可獻者,則己亦不敢服用之以入宗子之門也。加,高也。

若富,則具二牲,獻其賢者于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 焉,終事而後敢私祭。

陳註賢猶善也。「齊而宗敬」,謂齊戒而往助祭事,以致宗廟之敬也。私祭祖禰,則用二牲之下者。大全嚴陵方氏曰:「終事而後敢私祭者,蓋宗之親為正統,己之親為旁出也。正統之有祭,公義也;旁出之有祭,私恩也。終宗子之事而後敢私祭,則是不以旁出先正統,不以私恩勝公義也。」

《喪服》

《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陳註由己身言之,上有父,下有子,宜言「以一為三」而不言者,父子一體,無可分之義,故惟言「以三為五」,謂因此三者而由父以親祖,由子以親孫,是以三為五也。又不言以五為七者,蓋由祖以親曾高二祖,由孫而親曾孫元孫,其恩皆已疏略,故惟言「以五為九」也。由父而上殺之至高祖,由子而下殺之至元孫,是上殺下殺也。同父則期,同祖則大功,同曾祖則小功,同高祖則緦麻,是旁殺也。高祖外無服,故曰「畢矣。」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 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 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也。

陳註別子有三:一是諸侯適子之弟,別于正室;二是異姓公子來自他國,別于本國不來者;三是庶姓之起于是邦為卿大夫而別於不仕者,皆稱別子也。「為祖」者,別與後世為始祖也。「繼別為宗者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