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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當為宗子之妻服也。東酌犧象,西酌罍尊,須夫婦 共事,豈可母子共事也?未娶而死,則難立後,為其無 母也。如不得已,須當立後,又須并其妾母與之,大不 得已也。未娶而死,有妾之子,則自是妾母也。

「天子建國,諸侯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 立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則本自是須低摧。又 譬之于河,其正流者河身。若是徑流泛濫,則自然後 河身轉而隨徑流也。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 則須是卻為宗主。至如《伯邑考》,又不聞有罪,只為武 王之聖,顧伯邑考不足以承大王之緒,故須立武王。 所以然者,與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 之禮。

至如人有數子,長者至微賤不立。其間一子仕宦,則 更不問長少,須是士人承祭祀。

古所謂支子不祭者,惟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 雖不祭,至于齋戒致其誠意,則與祭者不異。可與則 以身執事,不可與則以物助,但不別立廟,為位行事 而已。後世如欲立宗子,當從此義,雖不與祭,情亦可 安。若不立宗子,徒欲廢祭,適足長惰慢之志,不若使 之祭,猶愈于已也。今日大臣之家,且可方宗子法。譬 如一人數子,且以適長為大宗,須据所有家計厚給 以養宗子。宗子勢重,即願得之,供宗子外,乃將所有 均給族人。宗子須專置教授,宗子之得失責在教授, 其他族人別立教授。仍乞朝廷立條,族人須管遵依 祖先立法。仍許族人將己合轉官恩澤乞回授宗子, 不理選限官,及許將奏薦子弟恩澤與宗子,且要主 張門戶,「宗子不善,則別擇其次賢者立之。」

後來朝廷有制,曾任兩府,則宅舍不許分,意欲後世 尚存某官之宅,或存一影堂,知嘗有是人。然宗法不 立,則此亦不濟「事。唐狄仁傑、顏杲卿、真卿後,朝廷盡 與官,其所以旌別之意甚善,然亦處之未是。若此一 人死,遂卻絕嗣。不若各就墳塚,給與田五七頃,與一 閒名目,使之世守其祿,不惟可以為天下忠義之勸」, 亦是為忠義者實受其報。又如先代帝王陵寢,其下 多有閒田,每處與十畝,田與一閒,官世守之。

《禮》言「祭畢然後敢私祭。」謂如父有二子,幼子欲祭,父 來兄家祭之,此是私祭。祖有諸孫,適長孫已祭,諸孫 來祭者祭于長孫之家,是為公祭。

《王制》言:「大夫之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若諸 侯,則以有國,指始封之君為太祖,若大夫,安得有太 祖?

宗子既祭其祖禰,支子不得別祭,所以嚴宗廟,合族 屬。故曰:「庶子不祭祖禰,明其宗也。」

范氏義莊規矩

《勘會》

知開封府襄邑縣范純仁:「切念臣父仲淹先任資政 殿學士日,于蘇州、吳、長兩縣置田十餘頃,其所得租 米,自遠祖而下諸房宗族,計其口數,供給衣食及婚 嫁喪葬之用,謂之『義莊』。見于諸房選擇子弟一名管 勾,亦逐款立定規矩,令諸房遵守。今諸房子弟有不 遵規矩之人,州縣既無敕條,本家難為伸理,五七年 間,漸至廢壞,遂使飢寒無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揮下 蘇州,應係諸房子弟有違犯規矩之人,許令官司受 理。伏候敕旨。」右奉聖旨,宜令蘇州依所奏施行。治平 元年四月十一日押。

《小引》

先文正公於平江府興置「義莊,賙給宗族,德澤至厚。 其始定規矩,雖有版牓,不足久傳。及有治平元年所 得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後來接續指置可為永 式者,未曾刊定,深慮歲久,漸至隳廢。今盡以編類刻 石,置于天平山白雲寺先公祠堂之側,子子孫孫,遵 承勿替。」今具如後:

《文正公初定規矩》

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 臨時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 米三斗。

一,「男女五歲以上入數。」

一「女使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聽給 米。」

一「冬衣每口一匹。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匹。」 一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

一、逐房各置請米曆子一道,每月末于掌管人處批 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 頭錄諸房口數為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與人, 許諸房覺察,勒賠填。

一,嫁女支錢三十貫七十七陌,下並准此。再嫁二十 貫。

一,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 建官。留家鄉里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并吉凶錢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