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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親者恆親,疏者不薄,賢才由此出,家世由此興,此 族眾不能無愚不肖,而教之有政,使有一人失教,則 心有外而仁義有虧,可乎?學而至此,國之本自家立 矣。家齊而后國可以治,其序豈容紊乎?

陳龍正家矩

《宗族》

自范希文設《義莊》,後世慕義者多效之。然希文意存 至公,惜規矩稍闊,後人慕效,遂雜行以利心。即如讀 書,豈非佳事?然養贍同宗,專以周急,若不讀書者,雖 急寡助。讀書營舉業,雖溫飽猶厚與之。不過謂舉業 可博科第大門閭,非如業農僅守廬舍,無光宗族耳。 是為義耶?利耶?恤之耶?覬之耶?又義之為稱,較自私 家室者而言。若通計物我,則周恤同宗,固猶一姓之 私惠,非萬物共沾之理也。乃往往求免徭役,惠一姓 而累眾人,又為利乎?義乎?予故體先人意,設則十六 條,非獨使子孫免於利心,亦使後世真效希文者不 為非義之義。

一、義田五頃。邑例十年之內,應僉糧長二名。今欲同 民戶充應,恐貽累子孫,隳殞先志;欲援官戶優免,則 近惠族人,洒役通邑,義亦非安。謹按《賦役全書》,本縣 每年鄉飲酒禮二次,共徵銀一十五兩,迎春銀四兩, 門神桃符銀一兩五錢。議於義田子粒中,每年糶銀 二十兩五錢納官,充此三項公用。擬俟崇禎辛巳大 造黃冊年分,具呈轉懇申詳,通邑田地,每畝筭該豁 除折銀三絲三忽零。特開「陳義莊」一款,載列起徵繇 帖,十年之中,納銀二百零五兩,足當糧長二名之費。 而通邑業戶,其十年完納之數,亦減纖微。因是洒役, 庶可無憾。

一、義租五百餘石,除每年辦糧約用米二百三十石, 納免役銀約用三十石;祭掃燕饗約用二十石;饒免 租戶限米約十餘石,給管莊人戶飯米五石,淨餘約 二百石。通族舉事有繁簡,歲收有豐歉,凡有餘剩,每 年正月暇日,主人于義祠中請親支賢明者,公同銷 算存留若干,一遇凶荒,盡行加散。

一、親友無後者,不論貧富必與立嗣。有田產及女者, 半給贅婿、半留嗣子。如親房無可繼之人,公議于遠 房擇而嗣之。遠房又無可繼,先變產價置買棺槨葬 地,餘田方入義莊公用。每歲清明前一日,守祠人備 三牲酒飯燭帛往掃其墓,餕餘即給守祠人。每墓約 費米三斗,開義租內銷算。孤魂一生勤積,惠遺後人, 令無祀而有祀,以明報也。「貧無產者亦如之」,又不以 報論。

一、宗族傳習不齊,耕讀之外,工商經紀,悉從便業。惟 禁五條:一、不許倚勢詐人,武斷鄉曲;二、不許刁唆詞 訟,慣作中保;三、不許買充衙門員役,作奸犯科;四、不 許出家為道士僧尼,滅絕倫理;五、不許鬻身為僕,辱 及先祖,犯者不給。《條約》:「以仲秋祭祠日,會本人親房, 同告於先靈而削其名。惟幼時為父母所鬻,非本人」 之罪,給米代贖其身;稍知自愛,仍與入譜。其前項過 惡有能痛自懲創者,本人親房及族長會同保結,補 給《條約》冊尾本名之下,仍註量關一年。查果改行,一 體永助。至有不孝不義,如毆罵尊長,瀆倫鼠行,此三 者,天下大惡奇醜,改悔無門,即於聞知之日,會同族 眾削去譜名,永不復入。其或不率教訓,辠未及追取 條約,又不可置之不問者,姑罰。除應給事項,自一石 至十石,量犯輕重以為等差。又有因婚喪事宜關領 額米,卻為賭博煙花浪費者,以後凡遇應給事宜,並 減半終其身。

一、義田本贍親支,然親支不得承種,恐他日有擅行 侵扣者。縱則非義,懲則傷恩。謹之于初,可以無弊。如 有自恃分尊,或詭借他人出名陰行承種者,斥告於 祠,仍三年不助,使知創悔。

一、《族譜》十年一修,有爵者主之,爵同論長。家居之日, 每歲暇時一宴親支於義祠。如數貴同時,即共為東 主。人眾則分二席或三席,先尊長、後卑幼。啟用單幅 餚限八簋,勿開奢端,禮意須和。有叫呼罵坐者,次會 不啟。其遠支舉否隨宜。

顧炎武日知錄

《九族》

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後異姓;喪服之紀,重本屬而輕 外親。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克明俊德,以親 九族」,《孔傳》以為自高祖至元孫之親,蓋本之《喪服小 記》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之說,而百世不可易者也。《牧 誓》數商之罪,但言昏棄厥遺王父母弟,而不及外親; 《呂刑》申命有邦,歷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 而不言甥舅,古人所為。先後之序,從可知矣。故《爾雅》 謂「於內宗曰族,於母妻則曰黨。」而《昏禮》及仲尼燕居 三族之文,康成並釋為父子孫。

《儀禮昏禮》「三族之不虞。」 註:「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 《禮記仲尼燕居》篇:「故三族和也。」 註:「三族父子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