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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規條》

一、審編之法:將各該地方挨門順戶,每十戶編為一 甲,共製一牌,不拘親從人丁多寡,逐一填寫軍民籍 貫、年貌、生理。每一門即為一戶,如係己房,即填註己 房;如係賃房,即填注某人房。如本地止有十二、三戶, 亦止編作一甲;止有六、七、八戶,亦止編作一甲。若獨 家孤村,即將鄰近孤村或四、五、六家編作一甲,不必 「取盈於數。俱填注牌面、送該州縣官親筆標點、不許 遺漏一戶一丁。違者被人首出、或查出定行重治。」 一各保甲人戶俱以各州縣衙門為主。分別東西南 北四至、各照該關鄉村列為字號。不分鄉宦舉監生 員軍民之家一體次第編號如魚鱗格式。蓋此係排 門保甲、必不遺漏一戶一丁方可無事互相保守,有 事逐戶挨查。非如地方總、小甲、火夫等役有傳報接 應差役之煩。若仍前照例優免,中間更生規避。且火 盜生發,富貴者安居,而欲以守望救助專責之貧者、 賤者,理勢亦有所難行也。各宜相體,以靖地方。 《一》、一甲末戶,即二甲緊鄰,其於覺察救助,尢為切要。 若有火盜爭鬥、人命等項,不得委之別甲不理。每甲 牌面須將上甲尾戶、下甲首戶姓名一并填注,以便 稽查。

一、每甲即於十戶內審編甲長一名;每十甲即於百 戶內審編保長一名。每四街、四關及大村、大鎮,不拘 甲數多少,各編保正一名。其小村、小鎮或三、四、五處, 酌量人多少、地遠近,共編保正一名。俱聽各甲、各保 公舉到官,以憑復審。裁定,各填註牌面。凡里甲人等, 止於互相稽察出入不明之人,嚴行舉首窩隱之條, 更無別項差遣,亦不許巡捕官查點生擾。保長、保正 俱擇殷實人戶,有行止才幹足以統率眾人者為之。 專一督率各甲人戶,嚴申條約,保安地方,更無別事, 亦不必迎送官府。火夫雜差俱准優免,或二三年一 換,或一年一換,聽民自便,不許濫受詞狀,生事害人, 違者查究。其有與約正屢舉善惡,得實、舉行,有功定 行,優待獎賞以為諸保之勸。

一、每二牌之內,保長精選報精壯能幹鄉勇一名,注 於牌面,免其火夫專司巡察。一、遇地方有警,若小盜 鄉村可捕者,即率各甲并力捕之。若大盜勢不易擒 者,即令鄉勇數人,飛報沿途地方保甲人等,并力協 拏;一面馳馬飛報官司,添兵捕勦,不許時刻違誤。擒 賊有功,定行給賞。

一「各處寺廟庵堂多有停留遠方遊僧遊道齋化不 明之人。或倡行邪教惑眾圖財。或盜賊隱名,懷奸窺 伺。為害地方不小。仰各照例與民家一體編入保甲, 隨行《鄉約》以便稽查。其樂戶之家」,尤奸盜藏匿之所, 亦各就近附於甲牌之末,聽鄉保正長人等稽查,毋 令遺漏以滋他弊。

一、每月初一日為始,各甲長將牌懸在一戶門上,初 二日懸在二戶門上,周而復始。月無三十即止,仍照 初一日懸掛。如有出入存亡,應增減姓名,會上揭報 於約正、保正明註牌面,以憑四季類報於官,改正底 冊。

一、各保甲人等止於每月初二日赴會所申明《鄉約 保甲條規》一次,保正、保長止於每月十六日赴官遞 地方有事無事結狀一紙,此外再無別擾。遞結之日, 即帶善惡簿,聽掌印官查考,酌量獎戒。會多一日,恐 難遍查,即以四至定限,分作四日遞結亦可。如或無 善濫書,有惡不舉,訪出定行究治。

一、保甲人等,各隨地里遠近、人戶多寡,酌量立為一 會。如居於城之四街、四關者,即就閑曠公所、寬廣寺 觀各為一會;居於各鄉村者,亦就附近寺觀、社廟寬 廣去處行之。鄉村大者,各就同保中立為一會;鄉村 小者,或三、四處,或四、五處,共為一會。每月初二日,保 正率諸保甲、同鄉約正,俱赴鄉保會所行禮。若實有 事或疾病不能赴者,即先期告於約正,或託故不赴 會者,即非良民也。約正、保正逐一掣牌查點,量情罰 穀公用。秋成無事,每月十五日再行一次。

一、《保甲審編》立會既定,該州縣即移文該學,共推請 鄉士大夫數位為約正,以倡率士民。無士大夫處,則 推高年耆德、眾所尊信者為之。又選生員五、六人,司 贊禮鳴鼓講諭之事。老人二人振鐸,月輪五、六人為 直,月置辦會事。如鄉村少生員處,則以老成忠謹、熟 於禮儀者代之。約正或係鄉宦,或有德年高,有事不 必赴官,保正代之。

右保甲既定,即此舉行《鄉約》,誦讀《聖諭》六言,申明約 規四條,令其善相勸,惡相規,婚喪相助,貧窘相賙,鬥 爭相救解,火盜相援應,彼此互相稽察,窩隱互相覺 舉,有不如令者,十家連坐,庶家喻戶曉,不知犯法。且 同鄉冠婚喪祭,悉依《家禮》舉行,一切敝俗,咸禁革之, 實為百姓親睦、風俗淳厚之要法也。古道其可復見 「矣乎?」

《鄉約總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