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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劉式之

議,每至出行,未知制與何官分道,應有舊科法,唯稱 中丞專道傳詔,荷信詔喚,眾官應詔者行得制令,無 分別他官之文。既無畫然定則,準承有疑。謂皇太子 正議東儲,不宜與眾同例,中丞應與分道。揚州刺史、 丹揚尹、建康令,並是京輦土地之主,或檢校非違,或」 赴救水火,事應神速,不宜稽駐,亦合分道。又尋六門, 則為行馬之內,且禁衛非違,並由二衛及領軍。未詳 京尹《建康令》,門內之徒及公事,亦得與中丞分道與 有。其准參舊儀,告報參詳,所宜分道,聽如臺所上。其 六門內,既非州郡縣部界,則不合依門外。其尚書令 二僕射所應分道,亦悉與中丞同。

史臣按:今朝士詣三公、尚書丞郎詣令僕射、尚書,並 門外下車,復度門閫,乃納屐。漢世朝臣見三公並拜 丞郎,見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漢儀》及《漢舊儀》。

《開元禮》

《任官初上》諸州上佐附

應冊命之官受冊訖,朝集使乘輅備儀,鳴鐃吹詣太 廟南門,至下車所,鐃吹止,受冊者降輅,謁者引入,立 於廟庭,北面西上。立定,再拜訖,又再拜辭,謁者引出, 乘輅鳴鐃而還。若受先制書者發茆備儀仗詣太廟如上儀「道詣本司。」將 至,卑官先到,俱公服俟於別席所。初上者至,降輅,贊 禮者引入,停於後堂,改著公服,儀仗陳廳事之前。贊 禮者引卑官俱立於內門之外西廂,每等異位,重行 東面,以北為上。初卑官就門外位,贊禮者引初上者 立於廳事東階東南,西面。贊禮者引卑官以次入,立 於西階西,重行東面,以北為上。立定,卑官俱再拜,初 上者答拜。贊禮者引卑官出。贊禮引初上者就後堂, 卑官俱更衣。贊禮者引應坐者入,立於廳事東西階 下。其應致敬者立於門外之西,東面,俱北上。贊禮者 引初上者出,升堂就榻後,應坐者俱升詣座。立定,初 上者升座,應坐者各依其班而坐。其應致敬者入,立 於東西階下,俱以北為上。而諸流外官入立於庭,重 行北面西上,再拜訖,就東階下品官之後。本司以印 及職掌置於案,本司引入,升諸座前。本司取印及職 掌,以次進置於座上之案訖,本司引案降出。諸司以 次諮判三條事訖,俱興,立於座後。贊禮者引初上者 還後堂以外,降出。設會如常儀。官卑不合拜廟者,俱 請上所不判事者,禮見而已。若六品以下,初上皆常 服。若先任者尊及官位等,先任者俟於東階下,西面。 新任者入,立於西階下,東面再拜。先任者答再拜訖, 新任者還於廳事,立於東階下,與卑官相見如上儀。 諸州縣丞長史以下初上准此

《京兆府河南牧初上》諸州刺史都督附

其日,州牧備儀仗至州,停於後堂。兵曹設儀仗於廳 事門庭如常儀。「本司設牧位於廳事楹門近北,南向; 設州官長史、司馬位於堂下,東方,西向;設錄事參軍 以下位於司馬之南,重行西向,階以北為上;設縣官 位庭中近西;諸鄉長位於縣官之東,每等異位,重行 北面,相對為首。」州助教官博士助教依鄉長班長史以下集於州南 門之外,州官在東,縣官在西,鄉長史在州官東南,各 有次,俱公服。鄉長常服,司公整次紙名入諮。贊禮者 引牧出立於廳事東階東南,西面,左右侍從如常。贊 禮者立於牧南,少退,俱西向。贊禮者引州官入就位 次引縣令以下入門而左,又引鄉長入門而右,俱入 就位。立定,贊禮者引牧升自東階,即位南向立。又引 縣令及鄉長五品以上自西階升堂,進當牧前重行 北向,如在位庭之儀。立定,上下俱再拜,牧答拜,上下 在位者皆逡巡避位。贊禮者引縣令以下及鄉長俱 出,贊禮者引牧降入。贊禮者引長史以下次俱更衣。 本司量設牧座於堂上訖,贊禮者引縣令及鄉長俱 就西階下。又長史以下入立於東階下,俱北向。贊禮 者引牧出,升自堂,就榻後。長史以下并縣令職事五 品以上應升者,合班俱升詣座後。立定,牧升座,諸應 坐者俱坐。州縣佐史以下入庭中重行,北面西上。州 縣學生定於其後,俱再拜訖,就東階下品官之後立。 錄事以印及職掌置於案,錄事一人引入,升詣座前。 錄事取印及職掌,以次進置於牧案訖,錄事引案降 出。諸司以次諮判三條事訖,坐者俱與。贊禮者贊牧 興,引還後堂。長史以下降出。設會如常儀。諸刺史以上准此其 鄉長武官七品以上及德行有聞者皆升堂

《萬年長安令初上》河南洛陽縣令禮同諸縣令附

其日,令停於後堂,設令位於廳事楹間,近北南向。設 「鄉長位於南方,重行北面,以西為上;其勳官出身班, 博士助教依鄉長班。」又設丞位於東方,西向。設主簿 及尉位於丞南,少退,西向北上。鄉長以下俱集於縣 南門外之西,各有次。司功整次紙名入諮。贊禮者引 令出,立於廳事東階東南,西向,侍從如常儀。贊禮者 立於令之南少退,俱西向。贊禮者引丞以下入就位, 又引鄉長入就位。立定,贊禮者引令升自東階,即位 南向立。贊禮者引鄉長文武官五品以上自西階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