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33 (1700-1725).djvu/55

此页尚未校对

當進前,重行北面,以西為上。立定,上下在位者俱再 拜,令答拜,上下在位者皆逡巡避位。贊禮者引鄉長 降自西階以出,鄉長在庭者繼出。贊禮者引令降自 東階以入,又引丞以下以次出。本司量設床坐於堂 上訖,贊禮者引鄉長入立於廳事西階下,丞以下立 於門外道西,東面,俱北上。贊禮者引令出升堂就榻 後。又贊禮者引丞入,及鄉長文武官五品以上俱升 詣座後。又贊禮者引主簿及尉入立於東階下。立定, 令升座,諸應坐者俱坐。錄事及坐者以下入立於庭 中,北面西上,學生位於其後,俱再拜訖,就東階下縣 尉後立。錄事以印及職掌置於案,錄事一人引升,入 詣座前,錄事取印及職掌以次進置於《令案》訖,錄事 引案降出。諸司以次諮判《三條事》訖,丞及鄉長俱與 贊禮者贊令「興」,引還後堂。鄉長降出。設會如常儀。諸縣 令初上准此其鄉長文武官七品以上及德行有聞者皆升堂

《宋史》

《禮志》

《百官相見儀制》。乾德二年,詔曰:「國家職位肇分,軌儀 有序,冀等威之斯辨,在品式之惟明。矧著位之庶官 及內司之諸使,以至軒墀引籍,州縣命官,凡進見於 宰相,或參候於長吏,既為總攝,合異禮容,稽於舊儀, 具無定法。或傳晉天福、周顯德中,以廷臣、內職、賓從、 將校,比其品數,著為綱條,載於刑統,未為詳悉。宜令 尚書省集臺省官、翰林祕書、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 詳定內外群臣相見之儀。」翰林學士承旨陶穀等奏: 「兩省官除授、假使出入並參宰相,起居郎以下、參同 舍人。五品以上官,遇於塗,斂馬側立,須其過。常侍以 下遇三公、三師、尚書令引避;其值僕射,斂馬側立。御 史大夫、中丞皆分路行,起居郎以下」避僕射,遇大夫, 斂馬側立。中丞分路尚書丞、郎、郎中、員外並參三師、 三公令、僕、郎中、員外兼參左右丞,本行尚書侍郎及 本轄左右司郎中、員外、御史大夫以下參三師、三公、 尚書令、中丞兼參大夫,知雜事參中丞,三院御史兼 知雜及本院之長。大夫避尚書令以上,遇僕射,斂馬 側立而避。大夫,遇尚書丞郎、兩省官、諸司三品以上、 金吾大將軍、統軍上將軍,皆分路。餘官遇中丞,悉引 避。知雜兼避中丞,遇左右丞斂馬側立,餘皆分路。郎 中及少卿監、大將軍以下,皆避「知雜。」三院同行,如知 雜之例。少卿監並參本司長官,丞參少卿,諸司三品 遇僕射於途,皆引避。諸衛大將軍參本衛大將軍,東 宮官參隔品。凡參者,若遇於途,皆避公參之禮,列拜 堂上,位高受參者答焉。四赤縣令初見尹,趨庭受拜, 後升廳如客禮。內客省使謁宰相、樞密使以客禮,閣 門使以上列拜,皆答;客省副使至通事舍人、諸司使、 樞密承旨不答焉。自樞密使副、宣徽使皆差降其禮。 供奉官、殿直、教坊使副、辭令官、伎術官,並趨庭,倨受。 諸司副使參大使,通事舍人參閤門使,防禦、團練刺 史謁本道節帥,節度、防禦、團練副使謁本使,並具軍 容趨庭,延以客禮。少尹、幕府於院長官悉拜。防禦、本 團練判官謁本道節帥,並趨庭。上佐、州縣官見宰相、 樞密使及本屬長官,並拜於庭。天長雄武等軍使見宰相樞密使亦如之 參,本府賓幕官及曹掾、縣簿、尉參令,皆拜王府官,見 親王,如賓職,見使長、府縣官兼三館職者,見大尹,同 赤縣令。六品以下未嘗參官,見宰相、樞密及本司長 官,並拜階上。流外見流內品官,並趨庭諸司,非相統 攝,皆稱「移牒。」分路者不得籠街及占中道,依秩序以 分左右。遇於驛舍,非相統攝及名位縣隔,先至者居 之。臺省官當通官呵止者如舊式。文武官不得假許 呼稱,以紊朝制。當避路者,若被宣召及有所捕逐,許 橫度焉。又令諸司使、副使、通事舍人見宰相、樞密使, 升階連姓通名展拜,不答拜;其見樞密副使、參知政 事、宣徽使,以客禮展拜。太平興國以後,又制,京朝官 知令、錄者見本州長吏以客禮,三司判官、推官、主判 官見本使,如郎中、員外見尚書丞郎之儀。咸平中,又 詔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及諸曹參軍到 畿縣見京尹,並趨庭設拜。六年,翰林學士梁顥等詳 定《閤門儀制》成六卷,因上言:「三司副使序班、朝服,比 品素無定列,至道中筵會在知制誥後,郎中前。今請 同諸司少卿、監班位」在上。如官至給、諫、卿、監者,自如 本品。朝會大宴,隨判使赴長春殿起居引駕。其朝會、 引駕至前殿,與諸司使同退。大中祥符五年,復命翰 林學士李宗諤等詳定儀制,文武百官遇宰相、樞密 使、參知政事並避,起居郎以下,遇給、舍以上斂馬。御 史大夫遇東宮三師,尚書丞郎、兩省侍郎分路而行, 中丞遇三師、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將軍,並分路而行。 知雜御史,遇尚書侍郎、諸司三品、金吾大將軍、統軍、 諸位上將軍,分路而行,三院同行。如知雜,例不同行。 遇左右丞則避尚書丞、郎、郎中、員外,遇三師、三公、尚 書令,則避郎中、員外,遇丞、郎則避太常博士以下朝 官,遇本司長官三師、三公、僕射、尚書丞、郎、大夫、中丞、 知雜御史,並避,權知判者不避。遇兩省給、舍以上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