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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之等,衣服有隆殺之別,朝廷有尊卑之位,有等有別,有位則各安其分而不爭矣,故民有所讓。日者,人君之象。在天者既無二日,有土者故無二王,大而有土者,既無二王,小而有家者,故無二主。凡此皆以尊無二故也,故曰:「示民有君臣之別也。」 盍旦,即《月令》所謂「鶡旦盍何不」 也。「何不旦?」 是求旦而已,故名之以此。人患之者,以其亂晝夜故也。君臣之別,晝夜之相也,其可亂之乎!故引《逸詩》以況之。《乘車》之法:「君在左,僕在中央,勇士在右。」 石林葉氏曰:「章疑異於決疑,疑者似同而異。章言顯也,決言其成也;別微異於明微,微者似有而無,別言其有辨也,明言其既著也。以其顯疑,故貴賤有等;以其辨微,故衣服有」 別。貴賤以爵列也。爵以詔德,觀其貴賤,則知德之有厚薄也。衣服以功賜也,服以顯庸,觀其衣服,則知其功之有大小也。至於朝廷有位,則爵命衣服所以自居也。民之視其位,則知其定分而行遜避矣。故曰:「朝廷有位,則民有所讓。」 禮之別微,則衣服有別。至別嫌則親疏異矣。故同姓親也,不嫌於為同。不同車,所以遠之,異姓疏也。雖與同車,嫌於為異。不同服,所以別之,故民不嫌也。因其爵之貴賤,而後推及君臣;因其衣服之差,而後推及於車。其坊民如此,同姓猶有弒篡者。

子云:「夫禮,坊民之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 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 也。以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詩》云:『伐柯如之何?匪 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萟麻如之何?橫從其 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 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 孟子卒。」

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以此坊民,楊侯猶殺繆侯 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

子云:「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弗友也,君子以辟遠也。 故朋友之交,主人不在,不有大故,則丕入其門。以此 坊民,民猶以色厚於德。」

子云:「好德如好色,諸侯不下漁色,故君子遠色以為 民紀,故男女授受不親御,婦人則進左手;姑姊妹女 子,子已嫁而反,男子不與同席而坐。寡婦不夜哭,婦 人疾,問之不問其疾。以此坊民,民猶淫迭而亂於族。」 子云:「婚禮,婿親迎,見於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 之違也。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

春秋公羊傳

《莊公元年》

築王姬之館於外。築之,禮也;築於外,非禮也。其築之, 何以禮?主王姬者必為之改築。主王姬者則曷為必 為之改築?於路寢則不可,小寢則嫌其道必為之改 築者也。

皆所以遠別也。

春秋穀梁傳

《昭公十有三年》

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 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 弒也。比之不弒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 殺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 故嫌也。

冊府元龜

《避嫌》

夫處簪纓之族任臺閣之官而有服之親不敢相臨 蓋避嫌之道也。若乃父秉國鈞而靡求仕進兄居柄 用而固辭近職此蓋奉公之亮節飭身之遠謀雖與 內不避親疏不避讎者殊然而閑邪存誠防微杜漸 亦足尚矣。

朱子語類

《力行》

問:「避嫌是否?」曰:「合避,豈可不避?如『瓜田不納履,李下 不整冠』,豈可不避?如『君不與同姓同車,與異姓同車 不同服』,皆是合避處。」又問:「世有刑人不娶,如上世不 賢而子孫賢,則如何?」曰:「『『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 山川其舍諸』!所謂不娶』者,是世世為惡不能改者,非 指一世而言。如『喪父長子不娶』一句,卻可疑。若然,則」 無父之女不復嫁。此不可曉。

叔蒙問:「程子說:『避嫌之事,賢者且不為,況聖人乎!若 是有一項合委曲而不可以直遂者,這不可以為避 嫌』。」曰:「自是道理合如此。如避嫌者,卻是又怕人道如 何,這卻是私意。如十起與不起,便是私,這便是避嫌。 只是他見得這意思,已是大段做工夫,大段會省察 了。又如人遺之千里馬,雖不受;後來薦,人未嘗忘之」, 後亦竟不薦。不薦自是好,然於心終不忘,便是喫他 取奉意思不過,這便是私意。又如如今立朝,明知這 箇是好人,當薦舉之。卻緣平日與自家有恩意往來, 不是說親戚。親戚自是礙法,但以相熟,遂避嫌不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