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訟者,起于人之不能各以禮自持也。今欲分其爭,辯其訟,亦在乎斷之以禮而已。禮一明而曲直之情判,故曰:「分爭辯訟,非禮不決。」
在《醜夷》不爭,
〈疏〉「在《醜夷》不爭」者,明朋儕禮也。醜、夷,皆等類之名。夫貴賤相臨,則有畏憚。朋儕等輩,喜爭勝負,忘身及親,故宜戒之以不爭。〈集說〉藍田呂氏曰:「醜夷,同等之稱也。事親者居上不驕,為下不亂,在醜不爭,三者不除,雖日用三牲之養,猶為不孝也。《孝經》引三者,此獨云在醜夷不爭者,上下驕亂之禍為少,而醜夷之爭多也。孝子一出言,舉足不敢忘父母,苟好勇鬥很以危父母,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親,則所以養親者果安在哉?」嚴陵方氏曰:「推和親之心以及乎人,則與人不爭陰陽之和矣;推利親之心以及乎人,則與人不爭險易之利矣。此所以終言『在醜夷不爭也』。」永嘉戴氏曰:「在醜夷不爭,謂處于聚族群居之中,不敢有爭以傷父母之心。《詩》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樂且耽。宜爾室家,樂爾妻孥』。子曰:『父母其順矣乎?妻子好合,兄弟和樂』」,父母處于其間,怡然而順。然則在醜夷而爭者,父母之心固有所不樂也。
《禮運》
爭奪相殺,謂之「人患。」聖人之所以尚辭讓,去爭奪,舍 《禮》何以治之?
〈集說〉爭而後奪,奪而後相殺,此皆足以召禍,故謂之「人患」也。
《樂記》
樂至則無怨,禮至則不爭。
〈疏〉「《禮》行于民」,由于謙,故「不爭。」
周禮
《地官》
《大司徒》「施十有二教,二曰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
〈注〉《陽禮》謂鄉射飲酒之禮也。〈疏〉《黨正》飲酒之時,五十者堂下,六十者堂上,皆以齒讓為禮,則無爭,故云「以陽禮教讓,則民不爭也。」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有鬥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則書之先動者誅之
〈訂義〉史氏曰:「鬥怒平之,則不至於爭。不受平者,為籍以紀,使其不可以再犯。先動者誅,則雖有怒者,不敢先發,以麗於罪。」
爾雅
《釋言》
鬩,恨也。
〈注〉《相怨恨》。〈疏〉孫炎本作「很。」解云:「相很戾。」《小雅棠棣》云:「兄弟鬩于牆。」《毛傳》云:「鬩,很也。」很者,忿呼之名。
春秋左傳
《襄公十三年取邿傳》
君子曰:「讓,禮之主也。」范宣子讓,其下皆讓,欒黶為汰, 弗敢違也。晉國以平,數世賴之。刑善也。夫一人刑善, 百姓休和,可不務乎?《書》曰:「一人有慶,兆民賴之,其寧 惟永。」其是之謂乎!周之興也,其《詩》曰:「儀刑文王,萬邦 作孚。」言刑善也。及其衰也,其《詩》曰:「大夫不均,我從事 獨賢。」言不讓也。世之治也,君子尚能而讓其下,小人 農力以事其上。是以上下有禮,而讒慝黜遠,由不爭 也,謂之「懿德。」及其亂也,君子稱其功以加小人,小人 伐其技以憑君子。是以上下無禮,亂虐並生,由爭善 也,謂之「昏德。」國家之敝,恆必由之。
荀子
《富國》
天下,害生縱欲,欲惡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則必爭矣。 故百技所成,所以養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 兼官。離居不相待則窮,群而無分則爭。窮者患也,爭 者禍也。救患除禍,則莫若明分使群矣。彊脅,弱也。知 懼,愚也。民下違上,少陵長,不以德為政。如是則老弱 有失養之憂,而壯者有分爭之禍。事業所惡也,功利 所好也。職業無分,如是則人有樹事之患,而有爭功 之禍也。男女之合,夫婦之分,婚姻聘內,送逆無禮,如 是則人有失合之憂,而有爭色之禍也。故知者為之 分也。
「人之生不能無群,群而無分則爭,爭則亂,亂則窮矣。」 故無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
《正論》
子,宋子曰:「明見侮之不辱,使人不鬥。人皆以見侮為 辱,故鬥也。知見侮之為不辱,則不鬥矣。」應之曰:「然則 亦以人之情為不惡侮乎?」曰:「惡而不辱也。」曰:「若是,則 必不得所求焉。凡人之鬥也,必以其惡之為說,非以 其辱之為故也。今俳優侏儒狎徒詈侮而不鬥者,是 豈鉅知見侮之為不辱哉?然而不鬥者,不惡故也。今」 人或入其央瀆,竊其豬彘,則援劍戟而逐之,不避死 傷,是豈以喪豬為辱也哉?然而不憚鬥者,惡之故也。 雖以見侮為辱也,不惡則不鬥。雖知見侮為不辱,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