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戰勝而爭不形」,
動靜得節,故勝,無與爭,爭不以力,故勝,功見耳。
敵服而怨不構。
「干戈不用」 ,何怨構之有?
若然者。悔吝不存於聲色。夫何顯爭之有哉。
色貌猶不動,況力爭乎。
「彼顯爭」者,必自以為「賢人」,而人以為「險詖」者。
「以己為賢」 ,專固自是,「是己非人」 ,人得不爭乎?
實無險德,則無可毀之義。若信有險德,又何可與訟 乎?險而與之訟,是狎兕而攖虎,其可乎?怒而害人亦 必矣。《易》曰:「險而違者訟,訟必有眾起。」
言險而行違,必起眾而成《訟》矣。
《老子》曰:「夫惟不爭,故天下莫能與之爭。」
「以謙讓為務」 者,所往而無爭。
「是故君子以爭途之不可由」也。
《由於》爭途者,必覆輪而致禍。
是以越俗乘高,獨行於三等之上。何謂三等?「大無功 而自矜一等。」
空虛自矜,故「為下等也。」
「有功而伐之」二等:
自伐其能,故為「中等。」
《功大而不伐》三等。
推功於物故為上等
「愚而好勝。」一等。
不自量度故為下等
《賢而尚人》二等:
自美其能,故為「中等。」
《賢而能讓》三等。
歸善於物故為上等
「緩己」「急人」一等。
性不恕人故為下等
「急己」「急人」二等。
褊戾峭刻,故為「中等。」
《急己寬人》三等。
「謹身恕物」 ,故為上等。
凡此數者,皆「《道》之奇,物之變」也。
「心不純一」 ,是為《奇變》。
三變而後得之,故「人莫能遠也。」
「小人安其下等」 ,何由能及哉。
夫惟知「《道》通變」者,然後能處之。
「處上等而不失」 者也。
是故孟之反「以不伐」獲聖人之譽。
不伐其功美譽自生
管叔以辭賞,受嘉重之賜。
「不貪其賞」 ,嘉賜自致。
夫豈詭遇以求之哉,乃純德自然之所合也。
豈「故不伐辭賞,詭情求名耶?」 乃至直發於中,自與理會也。
彼君子知自損之為益,故功一而美二。
《自損》而行成,名立。
小人不知自益之為「損」,故一伐而「並失。」
自伐而行毀名喪
由此論之,則「不伐」者,伐之也,「不爭」者爭之也。
不伐而名章,不爭而理得。
《讓敵》者,勝之也,「下眾」者,上之也。
《退讓》而敵服,謙尊而德光。
君子誠能睹爭途之名險,獨乘高於「元路」,則「光暉煥 而日新」,德聲倫于古人矣。
避忿肆之險途,獨逍遙於上等。遠燕雀于啁啾,疋鳴鳳于《元曠》。然後德輝耀於來今,清光侔於往代。
譚子
《止鬥》
「止人之鬥者使其鬥,抑人之忿者使其忿。善救鬥者 預其鬥,善解忿者濟其忿。」是故心不可伏,而伏之愈 亂;民不可理,而理之愈怨。水易動而自清,民易變而 自平,其道也在「不逆萬物之情。」
宋袁采世範
《雜論爭競》
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則雖聖賢同 居,亦不能不爭。且人之作事,不能皆是,不能皆合他 人之意。寧免其背後評議。背後之言,人不傳遞,則彼 不聞知,寧有忿爭。惟此言彼聞,則積成怨恨。況兩遞 其言,又從而增易之,兩家之怨,至于牢不可解。惟高 明之人,有言不聽,則此輩自不能離間其所親。 人有訟人而人不校者,人必有所處也。不可以為人 之畏我,而更求以攻之。為之不已,人或出而我辯,恐 理虧不能逃罪矣。
親戚故舊,人情厚密之時,不可盡以密私之事語之, 恐一旦失歡則前日所言皆他人所憑以為爭訟之 資。至有失歡之時,不可盡以切實之語加之,恐忿氣 既平之後,或與之通好結親,則前言可愧。大抵忿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