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87 (1700-1725).djvu/110

此页尚未校对

率,莫真率於宗族矣。只宜照分設餚,務期可口飽腹為止。若侈張,便不得名《真率規例》十二則附後。

一、是會專在敦倫,非取飲酒宴樂,務期人人畢集。《俗 例》常有,「寧可人不到而分,要到,是重分不重人。」今此 事在聚人,縱分可以不到,人不可以不到,分不到罰 五分,人不到罰一錢。

一、是會務期久遠。此舉雖創自麟意,曾聞先世有行 之者矣。奈何中葉而廢,以前律後,不令人視今猶昔 之感耶?唯是行止全係乎人,所謂「人存而政自舉。」凡 我前輩後進錚錚不乏,豈甘自棄,以致中墜?諄切諄 切!

一、是會專尚儉樸,或遵《五簋》,或取三養。不然,先設麵 數盂,再佐小碟供飲,務期便于舉行,安于人情為止。 再不然,人多分少,總待一月之中,或二人合舉,即一 月之中若無同壽者,亦不妨再俟,以三人為率,總是 權宜經久之計。

一是會謹循禮法。凡遇尊長生日。子姪斷宜竭誠登 堂稱祝。如不到者罰五錢。

一、是會分禮有節。遇散壽則照數捐分。若正壽則於 常分之外加一倍焉。

一、是會規矩一定:「凡遇壽期,先五日發單斂分,而值 會之法,一月輪一人司之,庶無紊亂遺忘之弊。其有 宜發單而不發單者,罰二錢。」

一、「是會務遵謙讓,宗族讌會,不比尋常聚飲觥籌交 錯之間,更宜寓以禮讓相先之意,不得泛習虛浮,偶 因盃酒而盛氣相加。如蹈此轍者,罰三錢。」

一、「是會登記宜詳。每年置簿一扇,登記聚會併人數、 分數,以驗會中增盛之美。如簿到不登記者罰一錢, 并簿遺失者罰一兩。」

一、是會立法甚嚴,凡一切罰銀,俱於次日值會者徵 出,貯于五房當鋪之中,以俟公舉之費。如徵不出者, 合族坐徵,無致中阻,以期遵守。或曰:「以卑幼而罰尊 長,似為未便。不知尊長以禮自持,必不致罰。」即或偶 有之值會者,須稟過族長,遵族長之命往徵。是情理 之甚當,而事之極可行者。

一、是會成人入會,凡某位生幾子、某人幾歲,俱開載 簿上,以便查。其至十六歲,即斂分入會,定為永例,不 致遺漏躲避。

一是會添丁宜慶遇某房添丁值會者。即登記生年 月日於簿。以兆生生不已之慶。隨發單斂分舉賀如 例。

一、是會交接有序。如前月某人值會。下月交送某人, 其一一事體開載如例。又書「某人交與某位掌管。」如 此寫記明白。庶不至差錯起推諉之弊矣。

右十二則,可謂詳之詳矣。原以「聚會為美,非欲以本枝一葉,漠然如行道之人,一切不相關切。甚且等而下之,流為澆薄,蹈習市井,平常不覺,一當聚會,便爾手忙腳亂,無安身之處。如是者非無人,吾見亦屢矣。縱其人不足惜,追念祖宗,忍見斯狀。然所以致是者,總是平日不聞格言正論,不見尊輩長者,雖欲不如」 是,不可得也。麟今創是,要見何心?且派分既分,設席又合,稱家有無,各隨其便,非強人以所難也。凡我賢達,宜深維之。御李山人麟又跋。

初生部總論

漢·王充《論衡》

《奇怪篇》

儒者稱聖人之生不因人氣,更稟精於天。禹母吞薏 苡而生禹,故夏姓曰姒;卨母吞燕卵而生卨,故殷姓 曰子。后稷母履大人跡而生后稷,故周姓曰姬。《詩》曰: 「不坼不副,是生后稷。」說者又曰:「禹卨逆生,闓母背而 出,后稷順生,不坼不副,不感動母體,故曰不坼不副。」 逆生者子孫逆死,順生者子孫順亡,故桀、紂誅死,赧 王奪邑,言之有頭足,故人信其說,明事以驗證,故人 然其文。讖書又言:「堯母慶都野出赤龍感己,遂生堯。」 《高祖本紀》言:「劉媼嘗息大澤之陂,夢與神遇,是時雷 電晦冥,太公往視,見交龍于上,已而有身,遂生高祖。」 其言神驗,文又明著,世儒學者莫謂不然,如實論之, 虛妄言也。彼《詩》言「不坼」「不副」,言其不感動母體,可也; 言其闓母背而出,妄也。夫蟬之生復育也,闓背而出。 天之生聖子,與復育同道乎?兔吮毫而懷子,及其子 生,從口而出。案禹母吞薏苡,卨母嚥燕卵,與兔吮毫 同實也。禹、卨之母生,宜皆從口,不當闓背。夫如是,闓 背之說,竟虛妄也。世間血刃死者多,未必其先祖初 為人者,生時逆也。秦失天下,閻樂斬胡亥,項羽誅子 嬰,秦之先祖伯翳,豈逆生乎?如是為順逆之說,以驗 三家之祖,誤矣。且夫薏苡,草也;燕卵,鳥也;大人跡,土 也。三者皆形,非氣也,安能生人?《說聖》者以為稟天精 微之氣,故其為有殊絕之知。今三家之生以草以鳥、 以土,可謂精微乎?天地之性,唯人為貴,則物賤矣。今 貴人之氣,更稟賤物之精,安能精微乎?夫令鳩雀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