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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也,而神明獨饗之,何也?以為彘者,家人所常畜而易

得之物也,故因其便以尊之。裘不可以藏者,非能具 綈綿曼帛,溫煖於身也。世以為裘者難得貴賈之物 也,而不可傳於後世,無益於死者,而足以養生,故因 其資以礱之。相戲以刃,太祖軵其肘者。夫以刃相戲, 必為過失,過失相傷,其患必大。無涉血之讎爭忿鬥, 而以小事自內於刑戮,愚者所不知忌也。故因太祖 以累其心。「枕戶橉而臥,鬼神履其首」者,使鬼神能元 化,則不待戶牖之行;若循虛而出入,則亦無能履也。 夫戶牖者,風氣之所從往來,而風氣者,陰陽相桷者 也,離者必病,故託鬼神以伸誡之也。凡此之屬,皆不 可勝著於書策竹帛,而藏於宮府者也,故以「禨祥」明 之。為愚者之不知其害,乃借鬼神之威以聲其教,所 由來者遠矣。而愚者以為禨祥,而狠者以為非,唯有 道者能通其志。

論衡

《四諱篇》

俗有大諱四:一曰諱西益宅。西益宅謂之不祥,不祥 必有死亡相懼。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防禁所從來 者遠矣。《傳》曰:「魯哀公欲西益宅,史爭以為不祥。哀公 作色而怒,左右數諫而弗聽,以問其傅宰質睢曰:『吾 欲西益宅,史以為不祥,何如』?宰質睢曰:『天下有三不 祥,西益宅不與焉』。哀公大悅。有頃,復問曰:『何謂三不 祥』?」對曰:「不行禮義,一不祥也;嗜欲無止,二不祥也。不 聽規諫,三不祥也。」哀公繆然深惟,慨然自反,遂不益 宅。令史與宰質睢止其益宅徒為煩擾,則西益宅祥 與不祥,未可知也。令史質睢以為西益宅審不祥,則 史與質睢與今俗人等也。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 不謂之凶益,西面獨謂之不祥,何哉?西益宅,何傷於 地體?何害於宅神?西益不祥,損之能善乎?西益不祥, 東益能吉乎?夫不祥必有祥者,猶不吉必有吉矣。宅 有形體,神有吉凶,動德致福,犯刑起禍。今言西益宅 謂之不祥,何益而祥者?且惡人西益宅者誰也?如地 惡之,益東家之西,損西家之東,何傷於地?如以宅神 不欲西益,神猶人也。人之處宅,欲得廣大,何故惡之? 而以宅神惡煩擾,則四面益皆當不祥。諸工技之家 說吉凶之占,皆有事狀。宅家言治宅犯凶神,移徙言 忌歲月,祭祀言觸血忌喪葬言犯剛柔,皆有鬼神凶 惡之禁。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至於西益宅,何害而 謂之不祥?不祥之禍,何以為敗?實說其義。不祥者,義 理之禁,非吉凶之忌也。夫西方長老之地,尊者之位 也,尊長在西,卑幼在東。尊長,主也;卑幼,助也,主少而 助多,尊無二上,卑有百下也。西益主,益主不增助,二 上不百下也。於義不善,故謂不祥。不祥者,不宜也。於 義不宜,未有凶也。何以明之?夫墓,死人所藏;田,人所 飲食;宅,人所居處,三者於人吉凶宜等。西益宅,不祥; 「西益墓與田」,不言不祥。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田 非人所處,不設尊卑。宅者長幼所共,加慎致意者何? 可不知?諱義詳於宅,略於墓與田也。

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 可之意。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 其忌,連相放效。至或於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 側,不敢臨葬,甚至失於不行弔傷,見他人之柩。夫徒, 善人也,被刑謂之「徒。」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 宅與墓何別?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 不宜入宅與親相見;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則親死 在堂,不得哭柩;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 陵。世俗禁之。執據何義,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 義,義理之諱,非凶惡之忌也。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 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 「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曾子重慎, 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孔子曰:「身體髮膚,受之 父母,弗敢毀傷。」孝者怕入刑辟,刻畫身體,毀傷髮膚, 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 不升墓祀於先。古禮廟祭,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慚負 先人一義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祭祀之禮,齋 戒潔清,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 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緣先祖之意,見 子孫被刑,惻怛憯傷,恐其臨祀,不忍歆饗,故不上墓。 二義也。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王意,欲立 之,入吳採藥,斷髮文身,以隨吳俗。太王薨,太伯還,王 季辟主。太伯再讓,王季不聽,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 之俗」,斷髮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 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 之義也。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葬死 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尸, 使先祖有知,痛尸哀形,何愧之有?如使無知,丘墓田 野也,何慚之有?慚愧先者,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古 者用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方今《象刑》,象刑重者,髡 鉗之法也。若完城旦以下,施刑,綵衣系躬,冠帶與俗 人殊,何為不可?世俗信而謂之皆凶,其失至於不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