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92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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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手而擊,舉足而蹶,則所擊蹶,無不破折。夫死骨朽, 筋力絕,手足不舉,雖精氣尚在,猶呴吁之時無嗣助 也。何以能害人也?凡人與物所以能害人者,手臂把 刃、爪牙堅利之故也。今人「死,手臂朽敗,不能復持刃, 爪牙隳落,不能復囓噬,安能害人?兒之始生也,手足 具成,手不能搏,足不能蹶者,氣適凝成,未能堅強也。」 由此言之,精氣不能堅強,審矣。氣為形體,形體微弱, 猶未能害人,況死氣去,精神絕,微弱猶未能害人。《寒 骨》謂能害人者邪?死人之氣不去邪何能害人?雞卵 之未字也,澒溶于𪃟中,潰而視之,若水之形良。雌傴 伏,體方就成,就成之後,能啄蹶之。夫人之死,猶《澒溶》 之時。澒溶之氣,安能害人?人之所以勇猛,能害人者, 以飲食也。飲食飽足,則強壯勇猛,強壯勇猛,則能害 人矣。人病不能飲食,則身羸弱,羸弱困甚,故至于死。 病困之時,仇在其旁,不能咄叱;人盜其物,不能禁奪, 羸弱困劣之故也。夫死,羸弱困劣之甚者也,何能害 人?有雞犬之畜,為人所盜竊,雖怯無勢之人,莫不忿 怒,忿怒之極,至相賊滅。敗亂之時,人相啖食者,使其 神有知,宜能害人。身貴于雞犬,己死重于見盜,忿怒 于雞犬,無怨于食己,不能害人之驗也。蟬之未蛻也 為復育,已蛻也,去復育之體,更為蟬之形,使死人精 神去形體,若蟬之去復育乎?則夫為蟬者,不能害為 復育者。夫蟬不能害復育死人之精神,何能害生人 之身?夢者之義疑惑,言夢者精神自止身中,為吉凶 之象,或言精神行與人物相更,今其審止身中,死之 精神亦將復然。今其審行人夢殺傷人,夢殺傷人,若 為人所復殺,明「日視彼之身,察己之體,無兵刃創傷 之驗。」夫夢用精神,精神死之精神也。夢之精神不能 害人,死之精神安能為害?火熾而釜沸,沸止而氣歇, 以火為主也。精神之怒也,乃能害人,不怒不能害人。 火猛竈中,釜湧氣蒸,精怒胸中,力盛身熱。今人之將 死,身體清涼,涼益清甚,遂以死亡。當死之時,精神不 怒,身亡之後,猶湯之離釜也,安能害人?物與人通,人 有癡狂之病,如知其物然而理之,病則愈矣。夫物未 死,精神依倚形體,故能變化,與人交通;已死,形體壞 爛,精神散亡,無所復依,不能變化。夫人之精神,猶物 之精神也。物生精神為病,其死精神消亡。人與物同 死而精神亦滅,安能為害禍?設謂人貴精神有異成 事,物能變化,人則不能,是反人精神,不若物物精奇 于人也。水火燒溺,凡能害人者,皆五行之物。金傷人, 木毆人,土壓人,水溺人,火燒人。使人死,精神為五行 之物乎?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不為物,則為氣矣。氣 之害人者,太陽之氣為毒者也。使人死,其氣為毒乎? 害人不為乎?不能害人。夫論死不為鬼,無知不能害 人,則夫所見鬼者,非死人之精,其害人者,非其精所 為明矣。

《死偽篇》

傳曰:「周宣王殺其臣杜伯而不辜,宣王將田于囿,杜 伯起于道左,執彤弓而射宣王,宣王伏韔而死。趙簡 公殺其臣莊子義而不辜,簡公將入于桓門,莊子義 起于道左,執彤杖而捶之,斃于車下。二者死人為鬼 之驗。鬼之有知,能害人之效也。無之奈何?」曰:人生萬 物之中,物死不能為鬼,人死何故獨能為鬼?如以人 貴能為鬼,則死者皆當為鬼,杜伯、莊子義何獨為鬼 也?如以被非辜者能為鬼,世間臣子被非辜者多矣, 比干、子胥之輩不為鬼。夫杜伯、莊子義無道忿恨,報 殺其君,罪莫大於弒君,則夫死為鬼之尊者,當復誅 之,非杜伯莊子義所敢為也。凡人相傷,憎其生,惡見 其身,故殺而亡之。見殺之家,詣吏訟其仇,仇人亦惡 見之。生死異路,人鬼殊處。如杜伯《莊子》義怨宣王簡 公,不宜殺也,當復為鬼,與己合會。人君之威固嚴,人 臣營衛卒使固多眾,兩臣殺二君,二君之死亦當報 之,非有知之深計,憎惡之所為也。如兩臣神宜知,二 君死當報己;如不知也,則亦不神,不神胡能害人?世 多似是而非,虛偽類真。故杜伯莊《子義》之語,往往而 存。

晉惠公改葬太子申生。秋,其僕狐突適下國,遇太子, 太子趨登僕車而告之曰:「夷吾無禮,余得請于帝矣。 將以晉畀秦,秦將祀余。」狐突對曰:「臣聞之,神不歆非 類,民不祀非族。君祀無乃殄乎!且民何罪?失刑乏祀, 君其圖之。」太子曰:「諾。吾將復請。七日,新城西偏將有 巫者而見我焉。」許之,遂不見。及期,狐突之新城西偏 巫者之舍,復與申生相見。申生告之曰:「帝許罰有罪 矣」,斃之于韓。其後四年,惠公與秦穆公戰于韓地,為 穆公所獲,竟如其言,非神而何?曰:「此亦杜伯莊《子義》 之類。何以明之?夫改葬,私怨也;上帝,公神也。以私怨 爭于公,神何肯聽之?」帝許以晉畀秦,狐突以為不可。 申生從狐突之言,是則上帝許申生,非也。神為上帝, 不若狐突必非上帝明矣。且臣不敢求私于君者,君 尊臣卑,不敢以非干也。申生比于上帝,豈徒臣之與 君哉?恨惠公之改葬于上帝之尊,命非所得為也。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