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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者神,蜡氏所治者形,形神相聚而為生,相離而為死,二者實相待焉,故其字同。然蜡者索也,無乃索朽腐之骨肉而除之者乎?

按《禮記月令》:「孟春之月,掩骼埋胔。」

骨枯曰骼。肉腐曰「胔。」正義胔,骨之尚有肉者也。骼言「掩」,「胔」言「埋」,互言耳。

高祖八年令士卒從軍死者縣給衣衾棺葬

按《漢書高祖本紀》:「八年,上東擊韓信餘寇還。十一月, 令士卒從軍死者為槥,歸其縣,縣給衣衾棺葬具,祠 以少牢,長吏視葬。」

成帝河平四年遣光祿大夫博士嘉等行舉瀕河之郡為水流壓死者令郡國葬埋

按《漢書成帝本紀》:「四年三月癸丑朔,日有蝕之。遣光 祿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舉瀕河之郡,水所毀傷 困乏不能自存者,財振貸。其為水所流壓死不能自 葬,令郡國給槥櫝葬埋,已葬者與錢,人二千。」

後漢

光武建武元年帝命收葬范陽吏士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元年,光武從薊還,過范陽,命收 葬吏士。」

安帝元初二年春二月遣中謁者葬客死者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二月戊戌,遣中謁者收葬 京師客死無家屬及棺槨朽敗者,皆為設祭。其有家 屬尤貧無以葬者,賜錢人五千。」

沖帝永嘉元年詔遣使者案行未斂葬者

按《後漢書質帝本紀》,皇太后詔曰:「朕以不德,託母天 下,布政不明,每失厥中,兵役連年,死亡流離,或支骸 不斂,或停棺莫收,朕甚愍焉。昔文王葬枯骨,人賴其 德。今遣使者案行,若無家屬及貧無資者,隨宜賜卹, 以慰孤魂。」

質帝本初元年詔瘞九江廣陵二郡枯骸並遣官收葬樂安海水漂沒者

按:《後漢書質帝本紀》:「元年二月庚辰,詔曰:『九江、廣陵 二郡,數離寇害,殘夷最甚,生者失其資業,死者委尸 原野。昔之為政,一物不得其所,若己為之。況我元元, 嬰此困毒。方春戒節,賑濟乏戹,掩骼埋胔之時,其調 比郡見穀,出稟窮弱,收葬枯骸,務加埋卹,以稱朕意』。」 五月,海水溢。戊申,使謁者案行收葬。樂安北海人為 「《水所漂沒》死者。」

桓帝建和三年詔瘞京師家貧無以葬者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三年十一月甲申,詔曰:『朕攝政 失中,災眚連仍,三光不明,陰陽錯序,監寐寤歎,疢如 疾首。今京師廝舍,死者相枕,郡縣阡陌,處處有之,甚 違周文掩胔之義。其有家屬而貧無以葬者,給直人 三千,喪主布三疋。若無親屬,可於官壖地葬之,表識 姓名,為設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醫藥,死亡厚埋』」 藏。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稟穀如科。州郡檢察,務 崇恩施,以康我民。

永壽元年六月大水詔收葬被水流壓屍骸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元年六月,洛水溢,壞鴻德苑。南 陽大水。詔被水死流失屍骸者,令郡縣鉤求收葬,及 所唐突壓溺物故七歲以上,賜錢人二千;壞敗廬舍 亡失穀食尤貧者,稟人二斛。」

獻帝延康元年魏王丕令郡國殯送士卒死亡者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魏志文帝本紀》:「冬十 一月癸卯,令曰:『諸將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斂,吾 甚哀之。其告郡國,給槥櫝殯斂,送致其家,官為設祭』。」

高貴鄉公正元二年十一月癸丑詔瘞洮西戰亡及溺死露骸

按《魏志高貴鄉公紀》二年:「詔曰:往者洮西之戰,將吏 士民或臨陣戰亡,或沉溺洮水,骸骨不收,棄於原野, 吾常痛之。其告征西將軍、安西將軍,各令部人於戰 處及水次鉤求屍喪,收斂藏埋,以慰存亡。」

愍帝建興三年敕雍州掩盜發露胔

按《晉書愍帝本紀》:「三年六月,盜發漢霸、杜二陵。辛巳, 敕雍州掩骼埋胔,修復陵墓,有犯者誅及三族。」

文帝元嘉二十八年詔遭寇郡縣掩骼封屍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八年「二月丙辰,索虜自盱眙 奔走。癸酉,詔曰:『玁允孔熾,難及數州,睠言念之,寤寐 興悼。凶羯痍挫,迸跡遠奔,彫傷之民,宜時振理。凡遭 寇賊郡縣,令還復居業,封屍掩骼,賑贍飢流。東作方 始,務盡勸課,貸給之宜,事從優厚。其流寓江淮者,並 聽即屬,并蠲復稅調』。」

孝武帝大明元年遣使葬疾疫死者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元年夏四月,京邑疾疫。丙申,遣 使按行,賜給醫藥,死而無收斂者,官為斂埋。」

後廢帝元徽二年五月丁酉詔京邑二縣埋藏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