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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并戰亡者。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云云。

順帝昇明元年齊王築新亭壘凡古墟曩隧悉為收葬

按《宋書順帝本紀》,不載。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元年 閏十二月辛丑,太祖率大眾出屯新亭中興堂,治,嚴 築壘。教曰:「河南稱慈,諒由掩胔,廣漢流仁,實存殯朽。 近袤製茲營,崇溝浚塹,古墟曩隧,時有湮移,深松茂 草,或致刊薙。憑軒動懷,巡隍增愴。宜並為收改葬,并 設薄祀。」

南齊

高帝建元元年夏六月詔埋枯骸可識者運送還故里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元年六月乙亥,詔曰:「宋末頻年 戎寇,兼災疾凋損,或枯骸不收,毀櫬莫掩,宜速宣下, 埋藏營卹。若標題猶存,姓字可識,可即運載,致還本 鄉。有司奏遣外監典事四人周行,離門外三十五里 為限。其餘班下州郡,無棺器標題者,屬所以臺錢供 市。」

世祖永明元年夏四月詔袁粲劉秉沈攸之等皆得改葬

按《南齊書世祖本紀》,「元年夏四月壬午,詔曰:『魏矜、袁 紹,恩洽丘墓;晉亮兩王,榮覃餘裔,二代弘義,前載美 談。袁粲、劉秉與先朝同獎宋室,沈攸之於景和之世, 特有迺心,雖末節不終,而始誠可錄。歲月彌往,宜特 優降。粲、秉前年改葬,塋兆未修,材槨,可為經理,令粗 足《周禮》。攸之及其諸子喪柩在西者,可符荊州送反 舊墓,在所為營葬事』。」

永明二年八月詔瘞京師二縣毀發及未櫬露骸 按《南齊書世祖本紀》,二年八月甲子詔曰:「窆枯掩骼, 義重前誥;卹老哀癃,實惟令典。朕求思民瘼,弗忘鑒 寐,聲憓未敷,物多乖所。京師二縣,或有久墳毀發,可 隨宜掩埋。遺骸未櫬,並加殮瘞。疾病窮困,不能自存 者,詳為條格,並加沾賚。」

和帝中興元年十二月梁王令葬義師陣亡病死及建康死逆者

按《南齊書和帝本紀》,不載。按《梁書武帝本紀》,元年 十二月己卯,高祖入屯閱武堂下,令以義師臨陣致 命,以疾病死亡者,並加葬斂,收卹遺孤。又令曰:「朱爵 之捷,逆徙送死者,特許家人殯葬。若無親屬,或有貧 苦,二縣長尉即為埋掩。建康城內,不達天命,自取淪 滅」,亦同此科。

高祖天監十一年詔瘞戰亡者

按《梁書高祖本紀》,十一年「四月戊子,詔曰:『去歲胊山, 大殲醜類,宜為京觀,用旌武功。但伐罪弔民,皇王盛 軌,掩骼埋胔,仁者用心。其下青州,悉使收藏』。」

天監十二年二月,詔「遠近收瘞暴骸。」

按《梁書高祖本紀》,「十二年二月丙寅,詔曰:『掩骼埋胔, 義重《周經》,槥櫝有加,事美漢策。朕向喁載懷,每勤造 次,收藏之命,亟下哀矜。而㝢縣遐深,遵奉未洽,髐然 路隅,往往而有。言愍沈枯,彌勞傷惻。可明下遠近,各 巡境界,若委骸不葬,或蒢衣莫改,即就收斂,量給棺 具。庶夜哭之魂斯慰,霑霜之骨有歸』。」

敬帝太平元年遣瘞戰亡軍士

按《梁書敬帝本紀》:「元年六月戊午,大赦天下,軍士身 殞戰場,悉遣斂祭,其無家屬,即為瘞埋。」

文帝天嘉元年六月詔遣使迎葬梁孝元靈櫬

按《陳書文帝本紀》,元年六月壬辰,詔曰:「梁孝元遭離 多難,靈櫬播越。朕昔經北面,有異常倫,遣使迎接,以 次近路。江寧既有舊塋,宜即安卜。車旗禮章,悉用梁 典,依魏葬漢獻帝故事。」

宣帝太建五年夏四月癸亥詔北伐眾軍所殺齊兵並令埋掩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北魏

顯祖皇興二年詔瘞暴骨

按《魏書顯祖本紀》:二年「十有二月甲午,詔曰:『頃張永 迷擾,敢拒王威,暴骨原隰,殘廢不少,死生冤痛,朕甚 愍焉。天下民一也,可敕郡縣,永軍殘廢之士,聽還江 南,露骸草莽者收瘞之』。」

高祖延興三年詔埋獄死者

按《魏書高祖本紀》:「三年九月己亥,詔曰:『自今京師及 天下之囚,罪未分判,在獄致死,無近親者,公給衣衾 棺櫝葬埋之,不得曝露』。」

太和五年詔埋露骸

按《魏書高祖本紀》:五年「四月甲寅,詔曰:『時雨不霑,春 草萎悴,諸有骸骨之處,皆敕埋藏,勿令露見。有神祇 之所,悉可禱祈』。」

太和十九年。命瘞道旁露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