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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十月「戊子,韓世忠邀擊金人 於大儀鎮,敗之。己亥,韓世忠捷奏至,命收瘞戰死將 士,仍令胡松年致祭。十二月辛丑,詔葬祭浙西、江東 二軍之死事者。」

紹興七年,葬疫死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七月甲申,以建康疫盛,遣醫 行視,貧民給錢,葬其死者。」

紹興十四年,命「葬死無歸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十二月己卯,命諸郡置漏 澤園,葬死而無歸者。」

寧宗嘉定四年瘞疫死者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四月「戊申,出內庫錢瘞疫死 者貧民。」

理宗淳祐四年命瘞交兵地方遺骸

按《宋史理宗本紀》:「四年二月癸酉,出封樁庫緡錢各 十萬,命兩淮、京湖、四川制司收瘞頻年交兵遺骸,立 為義塚。」

淳祐七年,詔「瘞經兵州縣遺骼。」

按《宋史理宗本紀》:七年六月戊申,詔:「旱勢未釋,兩淮 襄蜀及江閩內地曾經兵州縣,遺骼暴露,感傷和氣, 所屬有司收瘞之。」

景定三年詔瘞溺死者

按《宋史理宗本紀》:「三年二月丁亥朔,臨安、安吉、嘉興 屬邑,水民溺死者眾,詔守臣給槥瘞之。」

熙宗皇統四年詔瘞河朔諸郡地震壓死者

按《金史熙宗本紀》:「四年十一月甲辰,以河朔諸郡地 震,詔復百姓一年,其壓死無人收葬者,官為斂藏之。」

世宗大定三年詔收葬正隆末軍士被殺者

按《金史世宗本紀》,三年六月丙子,詔曰:「正隆之末,濟 州逃回軍士,為中都官軍所邀殺者,官為收葬。」 大定十一年,命葬天水郡公旅櫬。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一年三月「辛巳,命有司以天水 郡公旅櫬依一品禮,葬於鞏洛之原。」

大定十六年,諭收葬孛論出等遺骸。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六年九月癸丑,諭左丞相良弼 曰:「海陵非理殺戮臣下,甚可哀憫。其孛論出等遺骸, 仰逐處訪求,官為收葬。」

大定十七年,詔葬海陵。時遼、宋子孫被害者,并瘞咸 平所寄骨殖。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七年正月「壬戌,詔宰臣海陵,時 大臣無辜被戮,家屬籍沒者,並釋為良。遼豫王、宋天 水郡王被害,子孫各葬於廣寧河南舊塋。其後復詔 天水郡王親屬於都北安葬外咸平所寄骨殖,官為 葬於本處。遼豫王親屬未入本塋者,亦遷祔之。」

章宗承安元年七月乙酉命有司收瘞西北路陣亡骸骨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世祖至元十六年詔湖南葬戍軍死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六年二月乙未,詔湖南行省於 戍軍還塗,每四五十里立安樂堂,疾者醫之,飢者廩 之,死者槁葬之。」

武宗至大二年九月庚辰詔田野死亡遺骸暴露官為收拾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仁宗延祐元年五月丁卯敕嶺北行省瘞陣歿遺骼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三年七月己巳命瘞京城外棄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至順二年瘞漂死者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七月戊戌,湖州安吉縣大水 暴漲,漂死百九十人,人給鈔二千貫瘞之。」

順帝元統二年詔葬軍士亡歿者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四月庚午,詔雲南出征軍士 亡歿者,人賜鈔二錠以葬。」

至元二年詔瘞邊遠官無親屬者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八月甲戌,詔雲南、廣海八番 及甘肅、四川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有司給糧食 舟車,護送還鄉。去鄉遠者加鈔二十錠,無親屬者,官 為瘞之。」

英宗正統九年令瘞揚州渰死人民

按:《明會典》:「正統九年,令揚州府江潮泛漲,渰死人民, 量給鈔錠收瘞。」

天順四年令埋通州及臨清沿河露胔

按《明會典》:「天順四年,令京城崇文、宣武、安定、東直、西 直、阜城門外,各置漏澤園。仍令通州、臨清沿河有遺 胔暴露者,一體掩藏。」

世宗嘉靖三十二年敕五城御史及撫按督有司掩埋暴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