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398 (1700-1725).djvu/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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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輟耕錄》:「千夫長李某,戍天台縣,一部卒妻郭氏,有 令姿,見之者無不嘖嘖稱賞,李心慕焉。去縣七八十 里,有私盜出沒處,李分兵往,戍卒遂在行。既而日至 卒家,百計調之,郭氏毅然莫犯。經半載夫歸,具以白, 為屬所轄,罔敢誰何。一日,李過卒門,卒邀入治茶,忽 憶得前事,怒形於色,亟轉身持刀出。而李幸脫,走訴」 於縣,縣捕繫窮竟,案議持刀殺本部官,罪死,縣桎梏 囹圄中,邑之惡少年與官之吏胥皂隸輩,無有不起 覬覦之心者。郭氏躬餽食於卒,閉戶業紡績,以資衣 食,人不敢一至其家。久之,府檄調黃岩州,一獄卒葉 姓者至,尤有意於郭氏,乃顧視其卒,日飲食之,情若 手足。卒感激入骨髓,忽傳有五府官出,五府之官,所 以斬決罪囚者,葉報卒知,且謂曰:「汝或可活,我與為 義兄弟。萬一不保,汝之妻尚少,汝之子若女,纔八九 歲耳,奚以依顧?我尚未娶,寧肯俾為我室乎?若然,我 之視汝子女,猶我子女也。」卒喜諾。葉遂令郭氏私見 卒。卒謂曰:「我死有日。此葉押獄性柔善,未有妻,汝可 嫁之。」郭氏曰:「汝之死,以我之色,我又能二適以求生 乎?」既歸,持二幼痛泣而言曰:「汝爹行且死,娘死亦在 旦夕。我兒無所怙恃,終必死於饑寒。我今賣汝於人, 娘豈忍哉?蓋勢不容已,將復奈何?汝在他人家,非若 父母膝下比,毋仍似是嬌癡為也。天苟有知,使汝成 立,歲時能以巵酒奠父母,則是我有後矣。」其子女頗 聰慧,解母語意,抱母而號,引裾不肯釋手。遂攜二兒 出市,召人與之行,路亦為之墮淚。邑人有憐之者,納 其子女,贈錢三十緡。郭氏以三之一,具酒饌攜至獄 門,謂葉曰:「願與夫一再見。」葉聽入,哽咽不能語。既而 曰:「君擾押獄多矣,可用此小禮答之。又有錢若干,可 收取自給。我去,一富家執作,為口食計,恐旬日不及 看君故也。」相別垂泣而出,走至仙人渡溪水中,危坐 而死。此處水極險惡,竟不為衝激倒仆。人有見者,忽 報之縣,縣官往驗視得實,皆驚異失色,為具棺斂,就 葬於死所之側山下。又為申達上司,仍表其墓曰「真 烈郭氏之墓。」大書刻石墓上。至正丙戌,朝廷遣奉使 宣撫循行列郡,廉得其事,原卒之情,釋之,人遂付還 子女,卒終身誓不再娶。

季富妻黃氏

按《蘇州府志》:「黃氏,崇明西沙人,季富妻。至正七年,海 寇入境,掠婦女登舟,凡二十八人,獨黃義不受辱,投 海死,年二十三。」

張春兒

按《輟耕錄》:張春兒,葉縣軍士李青之妻也。年二十,青 疾革,顧謂春曰:「吾殆矣,汝其善事後人。」春截髮示信, 誓弗再適。未幾青死,春慟垂絕,囑匠人曰:「造棺宜極 大,將以盡納亡者衣服弓劍之屬。」匠如其言,既斂,乃 自經。鄰里就用此棺同葬之。事奏上於朝,旌其墓。時 至正戊子歲也。

張亨妻石氏

按《濟南府志》:「石氏,肥城人。許聘張亨,氏家貧,亨父母 欲改娶,亨不從,竟娶之。氏歸,恪執婦道,生三子二女。 感夫之義,常囑子女曰:『為我預置一槨,可容二棺』。」及 亨沒,氏號泣三日而死,與夫同槨葬焉。至正八年,事 聞旌表。

史五妻徐氏

按《鳳陽府志》:「徐氏年二十八,夫史五,為義兵百夫長。 至正十年三月五日,暴兵至,縣五巷戰死之。兵懸其 首於西門,明日兵退,徐氏求其夫於積屍中,血漬身 衣,人莫能辨。徐氏以口吮屍手足及所擊繡囊上血 以辨之,得屍載歸。令匠氏治大棺,遂沐浴縊死,與夫 同棺而殮。」

孟志剛妻衣氏侯氏附

按《元史列女傳》:「衣氏,汴梁儒士孟志剛妻。志剛卒,貧 而無子,有司給以棺木,衣氏紿匠者曰:『可寬大其棺, 吾夫有遺衣服,欲盡置其中』。匠者然之。是夕,衣氏具 雞黍祭其夫,家之所有,悉散之鄰里及同居。王媼曰: 『吾聞一馬不被兩鞍,吾夫既死,與之同棺共穴可也』。 遂自縊死。」衣氏按祥符志作倪氏而誤入宋有侯氏者,鈞州曹德妻。 德病死,侯氏語人曰:「年少夫亡,婦人之不幸也。欲守 吾志,而亂離如此,其能免乎!」遂縊死於墓。

周經妻吳氏    郭惟辛妻郝氏

陳輝妻白氏    ,張《頑住》妻杜氏。

程二妻成氏    ,李貞妻武氏。

暗都剌妻張氏

按《元史列女傳》:「以上七婦,夫亡誓不獨生,自縊而死。 事聞,咸旌異之。」

湯煇妻張氏

按《元史列女傳》:「湯煇妻張氏,處州龍泉人。會兵亂,其 家財先已移入山,砦夫與姑共守之。舅以疾未行,張 歸任藥膳,且以輿自隨。既而賊至,即命以輿載其舅 而已。遇賊,賊以刀脅之曰:『從我則生,否則死』。張掠髮 整衣,請受刃,賊未忍殺,張懼污,即奪其刃,自刺死,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