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10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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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吳江縣志》:「吳氏女,父承炅,許字諸生徐元子李生。 李生美而才,年十六,補邑諸生,應省試得疾,抵家沒, 女鍵戶自經,家人排闥救,得免。父母重傷其志,不忍 他議,久之歸徐以處子終身。」

凌氏女

按《吳江縣志》:「凌氏女,同里人,許字徐應化。化夭,女泣 請父母臨其喪,不許,撫膺曰:『兒,徐婦也,禁兒行,將何 為』?不得已,強聽一往,即易衰絰伏尸,哭極哀,水漿不 入口者數日。保姆趣之歸,女曰:『此吾家也,又安歸』?」久 之,化父死,化母獨與女居。歲大祲,斗米錢二百,女以 其力作養化母。化母失明,女屢舐之乃明。自童歸徐, 以訖於老,飲食臥起,必依化柩,直指以聞。詔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