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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車之輪高六尺六寸,徑一圍三得一丈九尺八寸。五規為九十九尺,六尺為步,總為十六步半。在車上所視,則前十六步半也。馬引車,其尾近車闌,車上憑式下頭時不得遠矚,但瞻視馬尾。轂,車轂也,若轉頭不得過轂,《論語》「車中不內顧」 是也。

國中以策彗,卹勿驅塵不出軌。

大全入國不馳,故不用鞭策,但取竹帶葉者為杖,形如埽箒,故云「策彗。」微近馬體,搔摩之卹,勿搔摩也。軌,車轍也,行緩故塵埃不飛揚出軌外也。《朱子》曰:「策彗,疑謂策之彗,若今鞭末韋帶耳。」

國君下齊牛,式宗廟;大夫士下公門,式路馬。

大全「下」,謂下車也。此文誤,當云「國君下宗廟,式齊牛。」嚴陵方氏曰:「齊牛,祭牲也。歲時必齊戒以朝之,故謂之齊牛。」

乘路馬,必朝服,載鞭策,不敢授綏,左必式。

大全此言人臣習儀之節。路馬,君駕路車之馬也。既衣朝服,又鞭策,則但載之而不用,皆敬也。君升車,則僕者授綏,今臣以習儀而居左,則自馭以行,不敢使車右以綏授己也。「左必式」者,既在尊位,當式以示敬。

步路馬,必中道以足蹙路馬芻,有誅;齒路馬,有誅。

大全步,謂行步而調習之也。必,當路之中者,以邊側卑褻不敬或傾跌也。芻,草也。齒,評量年數也。誅,罰也。馬氏曰:「察馬之力必以年,數馬之年必以齒。凡此戒其慢君物也。先王制禮,圖難於其易,為大於其細,凡以止邪於未形而已耳。」

《少儀》

執君之乘車,則坐。僕者右,帶劍,負良綏,申之面,拖諸 幦以散綏,升,執轡,然後步。

大全方氏曰:「執謂執轡也。凡御必立,今坐者,君未升車而車未行也。劍在左以便右抽。僕則右帶者,以君在左,嫌妨君也。良綏,正綏也,猶良車良材之良。散綏,貳綏也,猶散材之散。正綏,君所執,貳綏則僕執之,僕在車前而君自後升,故曰負良綏。」「申之面」者,言垂綏之末於前也。「拖諸幦」者,引之於車闌覆笭之上也。「以散綏升」者,復言僕初升時也;「執轡然後步」者,防馬之逸也。朱子曰:「『其言以散綏升』,則是此時僕方在車下,帶劍負綏,而擲綏末于幦上,君固未就車也。及僕以散綏升」之後,君方出而就車。此《疏》乃言君由後升,僕者在車背,君取綏而拖諸幦,誤矣。又疑「綏制當是以索為環,兩頭相屬,故負之者得以如環處」,自左腋下過前後,各上至背,則合而出於右腋之中,以申於前,而自車下擲於幦上。君升則還身向後,復以覆幦如環處授君,使君得以兩手執之而升也。按:此與《曲禮》「君車將駕」以下,皆非專為君御者之事。蓋劍妨左,人自當右帶綏,欲授人,自當負之以升。又當升時無人授己,故但取散綏以升,乃僕之通法。

《僕於君子》,「君子升下則授綏,始乘則式,君子下行,然 後還立。乘貳車則式,佐車則否。」

大全君子或升或下,僕者皆授之綏。始乘之時,君子猶未至,則式以待君子之升。凡僕之禮,升在君子之先,下在君子之後。故君子下車而步,僕者乃得下而還車,以立以待君子之去也。貳車,朝祀之副車也。佐車,戎獵之副車也。朝祀尚敬,故式;戎獵尚武,故不式。

《周禮》

《地官》

《保氏》:「掌諫王惡,而養國子以道,乃教之六藝:一曰五 禮,二曰六樂,三曰五射,四曰五馭。」

訂義鄭司農曰:「五馭鳴和鸞,逐水曲;過君表,舞交衢,逐禽左。」賈氏曰:「五御者,御車有五種。鳴和鸞者,和在式,鸞在衡。《韓詩》云:『升車則馬動,馬動則鸞鳴,鸞鳴則和應』。」先鄭依此而言。水曲者,謂御車隨水勢之屈曲而不墮水也。「過君表」者,若《毛詩傳》云:「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閒容》握驅而入。則不得入。《穀梁》亦云:「艾蘭以為防,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槷,流旁握御。」者不得入,是其過君表,即褐纏旃也。「舞《交衢》」者,衢,道也,謂御車在交道,車旋應於舞節。《逐禽左》者,謂御逆之車,逆驅禽獸,使左當人君射之。人君自左射,故《毛傳》云「自左膘而射之,達於右腢為上殺。」《禮記》云「佐車止則百姓田獵」是也。

《夏官》

大馭,中大夫二人。

訂義鄭康成曰:「馭之至尊。」《王氏詳說》曰:「『不以僕名而以馭名,所以重玉路也』。《孔安國傳》書以大僕正為大馭,得之矣。然下而祝則曰馭,登而左執轡則曰僕,僕與御亦通稱矣。」薛平仲曰:「右者,在車之右,以用五兵,僕者在車之左,以節馬力。蓋乘車之禮,君居車左,右居車右,僕居車中而實以侍王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