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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曰提柱,提柱者,水所由恆升也。三曰衡軸,衡軸者, 所以挈提柱上下之也。四曰架,架者,所以居庶物也。 四物者備,斯成器矣,更為之機輪焉,巧者運之不可 勝用也。

一曰筩,刳木以為筩。筩之長無定度,下端所至,居水 之中,已上則易竭,已下則易濁,上端所至,出井之上 度,及於索水之處而止。筩之徑無定度,因井之大小, 索水之多寡,斟酌焉而為之度。筩之容,任圜與方,其 圜中規,其方中矩而上下等。筩之周以鐵環約之,環 無定數,視筩短長,斟酌焉而為之數。筩之下端為之 「底,欲其密而無漏也。中底而為之孔,孔之方圜反其 筩,若圜筩而方孔七分底之徑,以其四為孔之徑,若 方筩而圜孔七分底之徑,以其五為孔之徑。孔之上 象孔之方圜,為之舌而掩之,如玉衡之雙筩。」掩之欲 其密而無漏也。開閤之欲其無滯也。筩之上端為之 管,管外出而下迤也,本廣而末狹也,水從孔入焉,既 入而提柱之勢能以舌掩之,既掩而提之,提之則從 管而出也。故曰「筩者水所由入也,所以束水而上也。」

注曰:「玉衡之雙筩與中筩為二,此則合之筩入於井,量井淺深,筩長短而置之,近上趣恆得水而止,近下趣無受濁而止,與玉衡同也。」 圓筩用竹尤簡,用木則方筩為易焉。如本篇一圖,甲乙丙丁圓筩也;丙丁其底也。戊己底方孔也。庚辛壬癸方筩也;壬癸其底也。子丑底圓孔也。寅方舌也;酉圓舌也。甲卯辛卯管也。「辰午、未申之屬,環也。環之多寡疏密,趣不漏而止。」 餘見《玉衡篇》。

二曰「提柱。」鍊銅以為砧,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砧之大 入于筩也,欲其密切而無滯也,展轉之上下之,猶是 也。當砧之心而設之孔,孔之方、圜,孔之徑,皆與筩底 之孔等。孔之上為之舌以掩之,舌之制如筩底之舌 也。直木以為柱,柱有二式,一用長,一用短。用長者為 實取之柱,用短者為虛取之柱,實取之柱。其砧入于 「水而升降焉。其長之度,下及於筩之底,上出於筩之 口。其出于筩之口,無定度,趣及于衡而止。虛取之。柱 無用,長入筩數尺而止,升降于無水之處,以氣取之。 欲挈之,先注水于砧之上,高數寸,以閉其罅而噏之。 凡井淺者實取焉,井深者虛取焉。五分其筩之徑,以 其一為柱之徑。」砧之合于柱也,鍊銅或鐵為四足隅, 立于方砧之四維,方孔之四旁,而皆上聚之。聚之度 趣,不害於舌之開闔而止,以其聚合于柱之下端,合 之欲其固也。砧之厚,以其枝于隅足也,可無厚。既合 而入于筩,砧降而底之,舌為之掩。砧升則開之,開之 則水入,掩之則水不出。一升一降,是水恆入而不出 也。既入之水而砧降焉,則無復之也,則上衝於舌而 入于砧之孔。砧升而砧之舌為之掩,一升一降,是水 恆入而不出也。兩入而不出,則溢於筩,而出常如是, 虛者實者同于是。故曰:「提柱者,水所由恆升也。」

注曰:玉衡之提柱與壺之孔之舌為二,此則合之。又玉衡之水皆實取,此有虛取之法焉。氣法也。凡砧之入于筩,求密切而無滯也。求密切之法,成砧而入之,能無漏者,國工也;不能無漏者,稍弱。其砧之徑,以氈罽之屬,皮革之屬,附于砧之四周焉。附之法:若砧厚者,稍剡其周之上下如鼓木,當其剡而刻為陷環,既附而堅束之。砧薄者,則為兩重之砧,夾其氈或革,以隅足貫之,而槷之柱,如本篇二圖之甲乙是也。四足者,丙丁戊酉也。砧者,己庚辛壬也。砧之孔,癸子也,其舌丑寅也。砧可無厚,無厚則輕。餘見《玉衡篇》。

三曰衡直木以為衡。衡之長無定度,量筩之大小,水 之淺深多寡焉。長則輕,衡之兩端皆綴之石以為重。 其兩重等,五分其衡,二在前,三在後而設之。鑿直木 以為軸,軸之長無定度,圜其兩端,中分其長而設之 枘。衡橫也,軸縱也,鑿枘而合之,欲其固也。軸之兩端, 各為山口之木而架之,中分其衡之前而綴之。提柱 綴之,欲其密切而利轉也。抑其後重,而提柱為之升, 揚其後重,則前重降而提柱隨之也。提柱之降也,實 取者,挹水而升於砧也。其升也,則下入于筩而上出 於筩也。虛取者,降而得氣焉,氣盡而水繼之。故曰:「衡 軸者,所以挈提柱上下之也。」

注曰:「氣盡而水繼之」 者,天地之間悉無空際,氣水二行之交無間也,是謂「氣法」 ,是謂「水理。」 凡用水之術,率此一語為之本領焉。本篇三圖之「甲乙衡也,丙丁兩石重也,戊己衡也;子,衡軸之交也;庚辛壬癸,山口之木也;寅提柱也。綴之於丑卯,辰筩上端也;午管也。」 餘見《玉衡》篇。

四曰「架木為井,榦以持筩,持之欲其固也。筩之下端 為盤以承之,盤與筩合之,欲其固也。中盤而為之孔, 孔之徑稍強于筩底之孔之徑,盤之下為鼎足,而置 之井底。」

注曰:「本篇四圖之卯未辰午,井榦也,加于地平之上,申戌酉亥之間,為正方之空,夾筩而持之丁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