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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者,臍也。面王以上者,小腸也。面王以下者,膀胱子處也。顴者,肩也。顴後者,臂也。臂下者,手也。目內眥上者,膺乳也。挾繩而上者,背也。循牙車以下者,股也。中央者,膝也。膝以下者,脛也。當脛以下者,足也。巨分者,股裏也。巨屈者,膝臏也。此五臟六腑肢節之部也。沈濁為內,浮澤為外。黃赤為風,青黑為痛,白為寒,黃而「膏潤為膿,赤甚者為血,痛甚為攣,寒甚為皮不仁。」 視其喘息,聽其音聲,而知其病候之所苦者何經。如肝聲呼,音應角調而直,音聲相應則無病,角亂則病在肝;心聲笑,音應徵和而長,音聲相應則無病,徵亂則病在心;脾聲歌音應宮大而和,音聲相應則無病,宮亂則病在脾;肺聲哭,音應商輕而勁,音聲相應則無病,商亂則病在肺腎;聲呻,音應羽,沈而深,音聲相應則無病,羽亂則病在腎也。觀權衡規矩,而知病時之所主者何經。如《脈要精微論》云:「春應中規,言陽氣柔軟,如規之圓也。夏應中矩,言陽氣強盛,如矩之方也。秋應中衡,言陰升陽降,高下必平。冬應中權,言陽氣居下,如權之重也。」 按其尺寸,觀脈之浮沈滑濇,而知病脈之所生,以治者何經。如《平人氣象論》言:「欲知寸口太過與不及,以診諸病」 ,《靈樞》·論疾診尺篇「可以診尺知病」 之類。然此乃有病之人也,及無病者而皆診以知之,則不至於有所失矣。

張志聰曰:夫色為陽,血為陰,然色有陰陽,而脈有陰陽,故善診者,察色按脈,當先審別其陰陽也。夫色有清明,有濁暗,五色之見於面也,各有部分,審清濁則知病之從來,知部分則知病之所在。《金匱要略》曰:「息搖肩者心中堅,息引心中上氣者欬息,張口短氣者,肺痿唾沬。」 又曰:「吸而微數,其病在中焦,實也,當下之則愈。虛者不治。在上焦者其吸促;在下焦者其吸遠,此皆難治。呼吸動搖振振者,不治。」 又曰:「病人語聲寂然,喜驚呼者,骨節間病;語聲喑喑然不徹者,心膈間病;語聲啾啾然,細而長者,頭中病。」 《平脈篇》曰:「病人欠者,無病也;脈之而呻者,病也。言遲者,風也。搖頭者,裏痛也。裏實護腹如懷卵物者,心痛也。」 此以望聞而知其病之所苦也。觀權衡規矩而知病所主者,觀四時所應之脈,而知病之所主為何臟也。按尺寸而知病所生以治者,寸主在上為陽,尺主在下為陰,浮為在表為陽,沈為在裏為陰,滑主氣為陽,濇主血為陰。審脈之上下表裏氣血,而知病之生於陰,生於陽,而以法治之也。夫診有五過。診無差誤。則治之不失矣。

故曰:病之始起也,可刺而已,其盛可待衰而已,故因 其輕而揚之,因其重而減之,因其衰而彰之。

王冰曰:「可刺以輕微也。若病盛取之,毀傷真氣,故其盛者,必可待衰。夫輕者發揚則邪去,重者節減而去之。或因病氣衰,攻令邪去,則真氣堅固,血色彰明。」

馬蒔曰:「此言善治者之有序也。方知病之始起也,其邪未盛,可即刺之,而病自已;其邪盛者,可待其勢之既衰以刺之,而病亦已。夫病之始起,而刺之即已,所謂因其病勢之輕而發揚之耳。如下文『其在皮者,汗而發之,及其盛而必待其衰,所謂因其病勢之重而漸減之也。至於末後,則病勢既衰,當因其邪氣之衰』」 ,而使正氣之彰。斯則初中末三治之法。所謂「初則發攻。中則調和。末則收補」 者是也。治病者可不知哉。然本節雖言用鍼。而用藥之理亦不外是也。

張志聰曰:此以下言治病者,亦當取法乎陰陽也。夫鍼石,所以治外者也,病之始起,尚在於外,故可刺而已。其病盛者,勿去其鍼,待其衰而後已。言始起在外在陽,盛則在裏在陰也。病之始起,則輕而淺,久則重而深,故因其輕而發揚之,因其重而少減之,因其病勢少衰而彰逐之。蓋病之盛者,不可急逆。《經》曰:「微者逆之,盛者從之,避其來銳,擊其惰歸」 ,此之謂也。

形不足者,溫之以氣;精不足者,補之以味。

王冰曰:氣謂衛氣,味謂五臟之味也。《靈樞經》曰:「衛氣者,所以溫分肉而充皮膚,肥腠理而司開闔。」 故衛氣溫則形分足矣。《上古天真論》曰:「腎者主水,受五臟六腑之精而藏之,故五臟盛乃能瀉。」 由此則精不足者,補五臟之味也。

馬蒔曰:「此言用藥者之不偏也。上文曰『味歸形,形食味,則形不足者,當溫之以味也,而茲曰溫之以氣。上文曰『氣歸精,精食氣,則精不足者,當補之以氣也,而茲曰補之以味。正以上文又曰味傷於形』,則傷於味者,亦能傷形也,而味不可以無氣,故戒之曰,形不足者,當溫之以氣,毋專用味焉可也,所謂獨陰不生者』」 是也。如用陰味之藥。必兼以陽氣之藥。上文又曰:「氣傷精。」 則偏於氣者。亦能傷精也。而氣不可以無味。故戒之曰。精不足者。當補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