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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冒。目無所見。懈怠安臥者。是也。蓋《靈樞》雖言腦。而凡髓皆腦統之也。

張志聰曰:髓者骨之充,刺骨太過則傷髓,傷則髓銷鑠而胻酸也。解㑊,懈惰也。盧良侯曰:「骨穴多在節之交,節交會處有髓道,故刺太過則傷髓矣。」 愚按鍼刺之要,首忌太過,故曰「各至其理,無過其道」 ,而此篇先論其太過焉。

《刺齊論篇第五十一》

馬蒔曰:齊、劑同,刺以為劑,猶以藥為劑,故名篇。

黃帝問曰:「願聞刺淺深之分。」岐伯對曰:「刺骨者無傷 筋,刺筋者無傷肉,刺肉者無傷脈,刺脈者無傷皮,刺 皮者無刺肉,刺肉者無傷筋,刺筋者無傷骨。」分去聲

王冰曰:淺深之分,謂皮肉筋脈骨之分位也。張志聰曰:「齊者,所以一之也。言刺有淺深一定之分,無使其太過不及。前四句言宜深者勿淺,後三句言宜淺者勿深,所謂各至其理,無過其道。」

帝曰:「余未知其所謂,願聞其解。」岐伯曰:「刺骨無傷筋 者,鍼至筋而去,不及骨也。刺筋無傷肉者,至肉而去, 不及筋也。刺肉無傷脈者,至脈而去,不及肉也。刺脈 無傷皮者,至皮而去,不及脈也。」

王冰曰:「是皆謂遣邪也。然筋有寒邪,肉有風邪,脈有濕邪,皮有熱邪,則如是遣之。所謂邪者,皆言其非順正氣而相干犯也。」

馬蒔曰:「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義也。刺骨無傷筋者,鍼至筋而去,不及於骨,則骨病自治,筋無所傷矣。刺筋無傷肉者,鍼至肉而去,不及於筋,則筋病自治,肉無所傷矣。刺肉無傷脈者,鍼至脈而去,不及於肉,則肉病自治,脈無所傷矣。刺脈無傷皮者,鍼至皮而去,不及於脈,則脈病自治,皮無所傷矣。其治皆以不及」 為主耳。

張志聰曰:此申明刺宜深者,勿淺而去也。「刺骨無傷筋」 者,言其病在骨,刺當及骨。若鍼至筋而去,不及於骨,則反傷筋之氣,而骨病不除,是刺骨而反傷其筋矣。蓋皮肉筋骨,各有所主之氣,故必當至其處,而候其主病之氣焉 。盧良侯曰:「脈在肉中,肉有谿谷,脈有脈道,理路各別者也。所謂至脈而去不及肉者,謂刺」 在皮膚絡脈之間。不及裡之筋骨。非鍼從脈而再入於肉也。是以略去「刺脈無傷肉」 句者。使後學之意會也。

所謂「刺皮無傷肉」者,病在皮中,鍼入皮中,無傷肉也。 「刺肉無傷筋」者,過肉中筋也。「刺筋無傷骨」者,過筋中 骨也。此之謂反也。

王冰曰:「此則誡過分太深也。」

馬蒔曰:「此明言首節末三句之義也。蓋刺皮止於皮,則肉不傷,刺肉止於肉,則筋不傷;刺筋止於筋,則骨不傷,若過之,則為逆矣。其法以不可太過為主耳。」

張志聰曰:此言無過其道也。病在皮,鍼入皮中,以候皮氣,不至於肉,則不傷其肉矣。如病在肉,鍼過肉而中筋,則傷其筋矣,此謂刺之反也 。盧良侯曰:「皮肉筋骨,是屬一道,而各有淺深之分。絡脈經脈,另屬一道,而亦有淺深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