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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而為赤。下行於十二經脈。應地之道也。脾為倉廩之官,主輸運胃腑水穀之精汁。故諸陰皆清,而足太陰獨受其濁 。楊元如曰:「手太陰主天,故獨受其清;足太陰主地,故獨受其濁。」 此篇論人之陰陽清濁,應合天地經水。故帝曰「十二經脈,應十二經水。伯曰:天下之眾。又曰氣之大別。」

黃帝曰:「治之奈何?」岐伯曰:「清者其氣滑,濁者其氣濇, 此氣之常也。故刺陰者,深而留之;刺陽者,淺而疾之。 清濁相干者,以數調之也。」

馬蒔曰:「此言刺清濁者,必分陰陽諸經,而刺清濁相干,則以術數而調之也。清氣屬陰,故陰經必清,其氣必滑;濁氣屬陽,故陽經必濁,其氣必濇,此乃氣之常也。然陰者主裏,既曰清而濁者則下行,又曰肺之濁氣下行諸經,故凡刺陰經者,必深其鍼而久留之;陽者主表,既曰濁而清者上出於咽,又曰胃之清氣上出於口,故凡刺陽經者,必淺其鍼而疾去之。其或清者不升,而濁者不降,乃清濁相干也,當以術數而調之。陰經或淺而疾之,陽經或深而留之,不可以為常也,乃一時權變之宜耳。」 張志聰曰:「氣之滑利者,應天運於外,故淺而疾之。濇濁者,應地居於中,故深而留之。清濁相干者,陰陽之氣交,故以數」 調之。數者天地之常數也 。朱濟公曰:「以數調之。與《逆順篇》之無失常數同義。」 此篇以人之清濁。合天地之陰陽。下篇論人之形體。應天地日月水火。

《陰陽繫日月篇第四十一》

馬蒔曰:天與人之陰陽相合,而足經應月,手經應日,故名篇。

黃帝曰:「余聞天為陽,地為陰,日為陽,月為陰,其合之 於人奈何?」岐伯曰:「腰以上為天,腰以下為地,故天為 陽,地為陰,故足之十二經脈,以應十二月,月生於水, 故在下者為陰;手之十指,以應十日,日主火,故在上 者為陽。」

馬蒔曰:「此言人身之陰陽,合於天之陰陽也。積陽為天,故天為陽;積陰為地,故地為陰。日為陽之精,而曆家紀日者以之;月為陰之精,而曆家紀月者以之。其以人之身而合之日月者奈何?」 伯言:「人身腰以上為天,腰以下為地,惟腰以上為天,則體在腰之上者屬陽也;惟腰以下為地,則體在腰之下者屬陰也。故足」 者,腰之下也。足有三陽三陰,左右共十二經,則與十二月而相應。正以十二月者,十二支為陰也。蓋月生於水,水與月皆為陰,宜足之在下為陰者應之也。手者,腰之上也。手有十指,則與十日而相應。每月之內有三旬,每旬計十日,正以每旬者,乃十干為陽也。蓋日主於火,火與日皆為陽,宜手之在上,為陽者應之也。

張志聰曰:積陽為天,積陰為地,天地合氣,命之曰「人。」 故身半以上,天氣主之,身半以下,地氣主之。日以應火,月以應水,人秉先天之水火而成此形,故在上者為陽,以應日,在下者為陰,以應月。十日應天之十干,十二月應地之十二支,是以足之十二經脈,以應十二月,手之十指,以應十日。人秉天地水火而生,故與天地參也。

黃帝曰:「合之於脈奈何?」岐伯曰:「寅者,正月之生陽也, 主左足之少陽;未者,六月,主右足之少陽;卯者,二月, 主左足之太陽;午者,五月,主右足之太陽;辰者,三月, 主左足之陽明;巳者,四月,主右足之陽明。此兩陽合 於前,故曰陽明。申者,七月之生陰也,主右足之少陰; 丑者,十二月,主左足之少陰;酉者,八月,主右足之太」 陰。子者十一月。主左足之太陰。戌者,九月。主右足之 厥陰。亥者。十月。主左足之厥陰。此兩陰交盡。故曰「厥 陰。」

馬蒔曰:「此言足之十二經,合十二月之十二支者,以其皆為陰也。夫十二月固以屬十二支而為陰矣,然自正月以至六月,為陰中之陽,自七月以至十二月為陰中之陰。但前六月之正二三月,又為陰中之少陽,故屬左足之三陽;四五六月為陰中之太陽,故屬右足之三陽。是以正月建寅,為陽之生,主左足之少陽,乃膽經脈氣所屬也。六月建未,則為右足之少陽,兩足第四指已上脈氣所行也。二月建卯,主左足之太陽,蓋自少而之太,乃膀胱經脈氣所屬也。五月建午,則為右足之太陽,兩足小指外側,脈氣所行也。三月建辰,主左足之陽明,乃胃經脈氣所屬也。四月建巳,則為右足之陽明,兩足次指脈氣」 所行也。且陽明之義謂何?正以正二五六月為少陽太陽,而三四月居於其中,則彼兩陽合朔於其前,故曰陽明也。其後七月八月九月為陰中之陰,故屬右足之三陰。十月十一月十二月為陰盡陽生,故屬左足之三陰。是以七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