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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陰也。腦為諸體之會,即海也。腎主之。是為十四 陰矣。

其用在下。膽胃膀胱大腸小腸天。六腑氣表。其體在 上。其用在下。

其用在上。兩目兩耳鼻口舌地。五臟血裏。其體在下。 其用在上。

《問臟腑有幾》

答曰:肝心脾肺腎,兼包絡,一名命門,為六臟。膽小腸 胃大腸膀胱兼三焦,為六腑,計之十二矣,故包則為 一腑矣,是為十三矣。《經》曰:「包移熱於膀胱,則癃溺血。」 又云:「包痹者,少腹膀胱按之內痛者,若沃以湯。」注云: 「膀胱,包內居之。」《內外二境圖》云:「膀胱者,包之室也。」以 是知為十三臟腑矣。

前後虛實圖

前後虛實圖

假令脾肺虛,則補其母,謂肺病而補其脾也,則腎自 平矣。假令脾肺實,則瀉其子,謂脾病而瀉其肺也,則 心自平矣。《難經》云:「從前來者為實邪,從後來者為虛 邪,從所不勝來者為賊邪,從所勝來者為微邪,自病 者為正邪。」

假令心病,中風得之為虛邪,傷暑得之為正邪,飲食 勞倦得之為實邪,傷寒得之為微邪,中濕得之為賊 邪。

假令心病得脾脈。土在火之分也。剋火之水退而不 敢至。火獨王於南方。是從前來者為實邪也。

假令心病得肝脈。木在火之分也。土退而不敢至。土 退而不至。則剋火之水。隨木而至。是從後來者。為虛 邪也。

假令脾肺虛,脾母能令肺子虛也。用理中湯,非補脾 也,脾中補肺也。故曰:虛則補其母。以其脾為生肺之 本也。則用人參、白朮之類。故《經》曰:「滋苗者,必固其根。」 此之謂也。

假令脾肺實。肺子能令脾母實也。用瀉黃散。非瀉脾 也。脾中瀉肺也。故曰實則瀉其子。以其脾為生肺之 上源。則用梔子石膏之類。故《經》曰:「伐下者必枯其上。」 此之謂也。

《臟腑標本陰陽論》

天陽無圓氣上外升,生浮晝動,輕燥六腑。

地陰有方,血下內降。殺沉夜靜,重濕五臟。

夫治病者,當知標本。以身論之,則外為標,內為本,陽 為標,陰為本。故六腑屬陽為標,五臟屬陰為本,此臟 腑之標本也。又臟腑在內為本,各臟腑之經絡在外 為標,此臟腑經絡之標本也。更人身之臟腑、陰陽、氣 血、經絡,各有標本也。以病論之,先受病為本,後傳流 病為標。凡治者必先治其本,後治其標。若先治其標, 「後治其本,邪氣滋甚,其病益蓄。若先治其本,後治其 標,雖病有數十,證皆去矣。」謂如先生輕病,後滋生重 病,亦先治輕病,後治重病,如是則邪氣乃伏,蓋先治 本故也。若有中滿,無問標本,先治中滿,謂其急也。若 中滿後有大小便不利,亦無問標本,先利大小便,次 治中滿,謂尤急也。除大小便不利及中滿,三者之外, 皆治其本,不可不慎也。從前來者謂實邪,從後來者 謂虛邪,此子能令母實,母能令子虛是也。《治法》云:「虛 則補其母,實則瀉其子。」假令肝受心火之邪,是從前 來者為實邪,皆瀉其子火也。然非直瀉其火,十二經 中各有金木水火土,當木之分,瀉其火也。故《標本論》 云:「本而標之」,先治其本,後治其標。既肝受火邪,先於 肝經五穴中瀉榮火,行間穴是也。後治其標者,於心 經五穴內瀉榮火,少府穴是也。以藥論之,入肝經藥 為之引用瀉心火藥為君,是治實邪之病也。假令肝 受腎邪,是從後來者為虛邪,虛邪則當補其母。故《標 本論》云:「標而本之」,先治其標,後治其本。既受水邪,當 先於「腎經湧泉穴中補水,是先治其標;後於肝經曲 泉穴中瀉水,是後治其本。此先治其標者,推其至理, 亦是先治其本也。以藥論之,入腎經藥為引,用補肝 經藥為君」是也。

《五方之正氣味》

東方甲風乙木,其氣溫,其味甘,在人以肝膽應之。 南方丙熱丁火,其氣熱,其味辛,在人以心小腸三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