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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解換者是也。乃太陰脾土所化之濕,不從外入者 也。陽盛則火勝,化為濕熱;陰盛則水勝,化為寒濕。其 證發熱惡寒。身重自汗。筋骨疼痛。小便祕澀。大便溏 泄。腰痛不能轉側。胕腫肉如泥。按之不起。

《經》曰:「因於濕,首如裹,濕氣蒸於上,故頭重。」又曰:「濕傷 筋,故大筋緛短,小筋弛長,緛短為拘,弛長為痿。」又曰: 「濕勝則濡泄,故大便溏泄,大便泄,故小便澀。」又曰:「濕 從下受之,故胕腫。」又曰:「諸濕腫滿,皆屬脾土,故腹脹 肉如泥。」濕氣入腎,腎主水,水流濕,各從其類,故腰腎 痛。

治法在上者當微汗,羌活勝濕湯;在下者當利小便, 五苓散。夫脾者,五臟之至陰,其性惡濕,今濕氣內客 於脾,故不能腐熟水穀,致清濁不分,水入腸間,虛莫 能制,故濡泄,法當除濕利小便也。

東垣曰:「治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又曰:「在下者,引而 竭之。」聖人之言,雖布在方策,其不盡者,可以意求耳。 夫濕淫從外而入裡,若用滲淡之劑以除之,是降之 又降,是復益其陰,重竭其陽,則陽氣愈削,而精神愈 短矣。是陰重強,陽重衰,反助其邪之謂也。故用升陽 風藥即瘥。以羌活、獨活、柴胡、升麻各一錢,防風根半 錢,炙甘草半錢,水煎,熱服。《大法》云:「濕淫所勝,助風以 平之。」又曰:「下者舉之,得陽氣升騰而愈矣。」又曰:「客者 除之,是因曲而為之直也。」夫聖人之法,可以類推,舉 一而知百也。

有腳氣類傷寒,發熱惡寒,必腳脛間腫痛,俱從濕治。 《千金方》有陰陽之分,陰腳氣,脛處腫而不紅;陽腳氣, 腫而紅者是也。

有濕熱發黃者,當從鬱治。凡濕熱之物,不鬱則不黃, 禁用茵陳五苓散。凡見用五苓、茵陳者,十不一生,當 用逍遙散。

凡傷寒必惡寒,傷風必惡風,傷濕必惡雨。如傷濕而 兼惡寒無汗,骨節疼痛者,仲景有「甘草附子湯。」

《醫門法律》
臣喻昌著

《濕論》

經曰:「傷於濕者,下先受之。」言地濕之中人,先中其履 地之足,然後漸及於上者也。曰濕流關節,言地濕之 中人,流入四肢百節,猶未入於臟腑者也。曰陰受濕 氣,言地濕之中人,已入於太陰脾土,未入於陽明胃 土者也。曰濕上甚為熱,此則下受之濕,襲入三陽胸 背頭面之間,從上焦之陽而變為濕熱者也。濕至上 焦而變熱,其證夏月為最多。蓋夏月地之濕氣,上合 於天之濕氣,日之暑氣,結為炎蒸。人身應之,頭面赤 腫,瘡癤叢生,疫邪竊據,其由來自非一日矣。

諸家論濕,但云濕流關節止耳,至濕上甚為熱之旨, 從未言及。今悉論之,濕上甚為熱,《內經》豎一義云,「汗 出如故而止」,妙不容言。蓋濕上甚為熱,即所謂地氣 上為雲也。汗出如故,即所謂天氣下為雨也。天氣下 為雨,而地氣之上升者,已解散不存矣。治病之機,豈 不深可會哉。

濕,上甚為熱,其人小便必不利。蓋膀胱之氣化,先為 濕熱所壅而不行,是以既上之濕,難於下趨。《經》又曰: 「治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可見治上甚之濕熱,利其 小便,即為第二義矣。然有陽實陽虛二候:陽實者,小 便色赤而痛,利其小便,則上焦遏鬱之陽氣通,其濕 熱自從膀胱下注而出矣。陽虛者,小便色白,不時淋 漓而多汗。一切利小水之藥。即不得施。若誤施之。即 犯虛虛之戒。不可不辨也。

《金匱》治上焦之濕,本《內經》「濕上甚為熱」之義,而分輕 重二證。輕者但發熱面赤而喘,頭痛鼻塞而煩,邪在 上焦,裡無別病者,但內藥鼻中,㗜去濕熱所釀黃水 而已。以鼻竅為腦之門戶,故即從鼻中行其宣利之 法,乃最神最捷之法也。重者身熱足寒,時頭熱,面赤 目赤,皆濕上甚為熱之明徵。濕熱上甚,故頭熱面赤 目赤;濕熱上甚,故陽氣上壅,不下通於陰而足寒,自 成無已。謂是濕傷於下,風傷於上,仲景發明《內經》奧 旨,成土苴矣。豈其不讀《內經》耶?豈風始生熱,濕不生 熱耶?在冬月傷寒,已為熱病,豈夏月傷濕,反不為熱 病耶?詳仲景以上甚為熱之重證,發入痙病最重之 條,而不言其治,昌欲於此微露一緘。然而竿頭之步, 觀者得無望之卻走乎?《內經》原有上者下之之法,邪 從下而上,必驅之使從下出,一定之理也。其證輕者, 裡無別病,但㗜其黃水,從清陽之鼻竅而下出,則其 重而裡多危證者,必驅其黃水,從前後二陰之竅而 出,所可會意也。《金匱》於本文之下,增「若發其汗者」二 十四字,垂戒初不以下為戒,又可意會也。但下法之 難,不推其所以不可汗之故,即不得其所以用下之 權。仲景以其頭搖口噤背張,幾幾陽之欲亡,若更發 其汗,重虛衛外之陽,惡寒必轉甚。若發汗已,其脈如 蛇,真陽脫離,頃刻死矣。由是推之,濕上甚,為熱之重 者,非用下法,難以更生。而下法必以溫藥下之,庶幾 濕去而陽不遂與之俱去耳。此非無徵之言也。仲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