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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痛楚不能轉側,此而不用附子,回陽勝濕,更欲何待?在表之濕,其有可汗者,用附子合桂枝湯以驅之外出。在裡之濕,其有可下者,用附子合細莘、大黃以驅之下出。在中之濕,則用附子合白朮,以溫中而燥其脾。今之用白朮而雜入羌、防、枳、朴、梔、橘等藥,且無濟於事,況用檳榔、滑石、舟車、導水、濬川等法乎?

《景岳全書》
臣張介賓著

《論證》

「濕之為病,有出於天氣者,雨霧之屬是也;多傷人臟 氣,有出於地氣者,泥水之屬是也;多傷人皮肉筋脈, 有由於飲食者,酒酪之屬是也;多傷人六腑,有由於 汗液者,以大汗沾衣,不遑解換之屬是也;多傷人膚 腠。有濕從內生者,以水不化氣,陰不從陽而然也,悉 由脾腎之虧敗。」其為證也,在肌表則為發熱惡寒自 「汗。在經絡則為痹重,筋骨疼痛,腰痛不能轉側,或四 支痿弱痠痛。在肌肉則為痳木,胕腫,黃疸,按肉如泥, 不起。在臟腑則為嘔惡脹滿,小水祕澀,或黃赤,大便 泄瀉,腹痛後重,脫肛㿗疝等證。凡肌表經絡之病,濕 由外入;飲食血氣之病,濕由內生。」此其在外者為輕, 在內者為甚,是固然矣。及其甚也,則「未有表濕而不 連臟者,裡濕而不連經者。」此其濕病之變,不為不多。 故凡治此者,必當辨表裡,察虛實,而必求其本。然濕 證雖多,而辨治之法,其要惟二,則一曰濕熱,一曰寒 濕,而盡之矣。蓋「濕從土化,而分王四季,故土近東南, 則火土合氣,而濕以化熱;土在西北,則水土合德,而 濕以化寒。」此土性之可以熱,可以寒,故病熱者謂之 濕熱,病寒者謂之寒濕。濕熱之病宜清利,熱去濕亦 去也。寒濕之病宜燥溫,非溫不能燥也。知斯二者,則 濕無餘義矣。何今人動輒便言濕多成熱,而未聞知 有寒多生濕者,其果何也?豈寒熱之偏勝,原當如是 耶?抑陰陽之顯晦,察有易難也?且陰陽之理,本無軒 輊,猶權衡也。此而不知,「烏云明慧」,刱「一偏」之說,以遺 患後人,則金、元諸公,有不得辭其責者。

《論治》

濕熱證,必其證多煩渴,小水赤澀,大便祕結,脈洪滑 實數者,方是熱證,治宜清利。熱甚者,宜以清火為主 而佐以分利,熱微者,宜以分利為主而佐以清火,如 四苓散、小分清飲,或「大分清飲」、茵陳飲之類,擇而用 之。如果濕熱之甚,或元氣無損,而兼祕結不通者,方 可或行推蕩。若無實結等證,則不宜妄行攻擊。 寒濕證凡諸病濕而全無熱脈熱證者,便多寒濕之 屬。蓋水之流濕,本緣同氣,惟濕中有火,則濕熱熏蒸, 而停鬱為熱;濕中無火,則濕氣不化,而流聚為寒。故 凡病內濕等證者,多屬氣虛之人。氣屬陽而虛,則寒 從中生,寒生則濕氣留之。然陰陽之性,理出自然,有 不必外中於濕,而後為之濕也。此之變病,惟腫脹、泄 瀉、痰飲嘔吐等證多有之。病之微者,宜溫、宜利、宜燥, 如五苓散、平胃散、滲濕湯、六味地黃丸之類是也。病 之甚者,必用溫補,俟陽氣漸復,則陰邪始退,如八味 丸、理中湯、聖朮煎,或佐關煎、薛氏加減金匱腎氣湯 之類,皆當隨證加減用。若寒濕之氣中於外者,此與 內生之濕自有不同,宜溫而兼散。如五積散、平胃散、 加味五苓散、不換金正氣散之類主之。寒濕之證,凡 氣令陰寒。及陽氣不足之人,多有其證。而丹溪謂「六 氣之中濕熱為病者十居八九」,亦言之過矣。

治濕之病,凡濕從外入者,汗散之。濕在上者,亦宜微 汗之。濕在中下二焦,宜疏利二便,或單用淡滲以利 小便。

治濕之法,古人云:宜理脾、清熱、利小便為上。故曰:「治 濕不利小便,非其治也。」此固然矣。然濕熱之證,多宜 清利,寒濕之證,多不宜利也。何也?蓋凡濕而兼寒者, 未有不由陽氣之虛,而利多傷氣,則陽必更虛,能無 害乎?但微寒微虛者,即溫而利之,自無不可。若大寒 大虛者,則必不宜利,此寒濕之證,有所當忌者也。再 若濕熱之證,亦有忌利者,以濕熱傷陰,陰氣既傷,而 復利之,則邪濕未清,而精血已耗,如汗多而渴,熱躁 而煩,小水乾赤,中氣不足,溲便如膏之類,利之則重 損津液,害必甚矣。故凡治陽虛者,只宜補陽,陽盛則 燥,而陰濕自退;陰虛者,只宜壯水,真水既行,則邪濕 無所容矣。此陰陽二證,俱有不宜利者,不可不察 濕證之見。凡黃疸、腫脹、泄瀉、痰飲、嘔吐、痹痛、淋祕之 類,皆有濕證,當於各門詳察治之。

陳無擇曰:「脾虛多病濕,內因酒麵積多,過飲湯液,停 滯膩物,燒炙膏粱過度,氣熱熏蒸,濁液不行,涌溢於 中,此濕從內作。」

外因坐臥濕地,霧露陰雨所客,澡浴為風所閉,涉水 為濕所鬱,鬱於表腠則發黃。故《經》云:「地之濕氣,感則 害人皮肉筋脈。」此濕從外生。可見內外所感,皆由脾 氣虛弱,而濕邪乘而襲之。故曰:「壯者氣行則愈,怯者 著而為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