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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使周身漐漐然似乎有汗者,無非欲其皮間毛竅暫開而邪散也。然恐藥力易過,又藉熱稀粥以助其煖,如此一時之久,肌竅不致速閉,則外受之邪盡從外解,允為合法矣。不識此意者,汗時非失之太過,即失之不及。太過則邪未入而先擾其營,甚則汗不止而亡陽,不及則邪欲出而早閉其門,必致病不除而生變。

「桂枝本為解肌。若其人脈浮緊。發熱汗不出者。不可 與也。」當須識此。勿令誤也。

已見寒傷營之脈證。即不可誤用風傷衛之治法。用之則寒邪漫無出路。留連肉腠。貽患無窮。故為首禁。

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

桂枝辛甘,本胃所愛,服之反吐,其人濕熱素盛可知矣。濕熱素盛,更服桂枝,則兩熱相合,滿而不行,勢必上逆而吐。吐逆則其熱愈淫溢於上焦,蒸為敗濁,故必吐膿血,此一大禁也。其誤服未至於吐者,上焦清氣未傷,熱雖漸消,亦蹈險矣。

酒客病,不可與桂枝,得湯則嘔,以酒客不喜甘故也。

酒為濕熱之最,故即於上條文意,重引酒客以示戒,嘔吐乃互詞勿泥。按辛甘發散為陽,《內經》之旨也。仲景遵之製方,重申辛甘之戒,可謂慮周千變矣。如酒客平素濕與熱摶結胸中,纔挾外邪,必增滿逆,所以辛甘之法不可用,用辛涼以徹其熱,辛苦以消其滿,自不待言矣。後人不察,偏詆桂枝為難用,葛根雖酒客所宜。然犯太陽經禁。又不可用。

發汗後,水藥不得入口為逆。若更發汗,必吐下不止。

此一條,從來諸家錯會,扯入桂枝四禁,謂已用桂枝致逆,若更用桂枝,則其變愈大,粗疏極矣。蓋為逆是言水逆,未嘗說到其變愈大為凶逆也。且原文不云更與桂枝,而云更發汗者,見水藥俱不得入,則中滿已極,更發汗以動其滿,凡是表藥,皆可令汗下不止,不獨是桂枝當禁,所以仲景於太陽水逆之證,全不用表藥,惟用五苓散以導水,服後隨溉熱湯以取汗,正與此條互相發明也。設只單禁桂枝,將麻黃葛根柴胡等類,在所不禁而誤用,以致吐下不止,恬不知為犯禁矣。

太陽病。頭痛發熱。汗出惡風者。桂枝湯主之。

「頭痛」見第一條。「發熱汗出惡風」見第六條。重互其文。以叮嚀辨證用法。首宜識此也。

太陽病,外證未解,脈浮弱者,當以汗解。宜桂枝湯。

浮弱即陽浮陰弱之謂。外證未解,脈見浮弱,即日久必當以汗解。然汗解必當遵桂枝湯之法,不可誤行發汗之法也。至於不可誤下,更不待言。

太陽病,發熱汗出者,此為營弱衛強,故使汗出。欲救 邪風者,宜桂枝湯主之。

衛得邪助而強。營無邪助。故為弱也。即前陽浮陰弱之義。而重挈明之耳。須知營弱與血虛無涉。邪風即風邪。勿鑿看。

病人臟無他病。時發熱。自汗出而不愈者。此謂衛氣 不和也。先其時發汗則愈。宜桂枝湯主之。

「臟無他病」四字。括人身宿病,即動氣不可發汗,亦在內見裡。無病而但表中風邪,乃有汗出不愈者,必是衛氣不和也。設入於營,則裡已近災,未可宴然稱無病矣。時發熱者,有時發熱,有時不熱也。故先於未發熱時,主用解肌之法,邪自不留也。

病嘗自汗出者,此為營氣和。營氣和者外不諧,以衛 氣不共營氣和諧故爾。以營行脈中。衛行脈外。復發 其汗。營衛和則愈。宜桂枝湯。

此明中風病所以衛受邪風,營反出汗之理,見營氣本和,但衛強不與營和,復發其汗,俾風邪從肌竅外出,斯衛不強而與營和,正如中酒發狂,酒去其人帖然矣。營受寒邪,不與衛和,宜麻黃湯亦然。

太陽病,初服桂枝湯,反煩不解者,先刺風池、風府,卻 與桂枝湯則愈。

中風之證,凡未傳變者,當從解肌,舍解肌無別法也。然服桂枝湯以解肌,而反加熱悶者,乃服藥時不如法也。其法維何?即「歠熱稀粥以助藥力,不使其不及,但取周身漐漐微似有汗,不使其太過之謂也。」此云服湯反煩者,必微似汗亦未得,肌竅未開,徒用藥力引動風邪,漫無出路,勢必內入而生煩也。刺風池、風「府。以瀉風熱之暴甚。後風不繼。庶前風可熄。更與桂枝湯引之外出則愈矣。」可見解肌當如法也。

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風家表解已用桂枝湯」之互詞也。用桂枝湯表解,已勝其任矣,而不了了者,風為陽邪,衛為陽氣,風邪雖去,而陽氣之擾攘未得遽寧,即欲治之,無可治也。七日不愈,俟十二日,則餘邪盡出,正氣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