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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灸者。驚復更甚。生百日後。灸驚脈。乃善。

《變蒸論》

凡兒生三十二日一變,六十四日再變變且蒸。九十 六日三變,一百二十八日四變變且蒸,一百六十日 五變,一百九十二日六變變且蒸,二百二十四日七 變,二百五十六日八變變且蒸,二百八十八日九變, 三百二十日十變變且蒸。積三百二十日小蒸,畢後 六十四日大蒸,蒸後六十四日復大蒸,蒸後一百二 十八日復大蒸。凡小兒自生三十二日,一變,再變為 一蒸,凡十變而五小蒸,又三大蒸,積五百七十六日, 大小蒸都畢,乃成人。小兒所以變蒸者,是榮其血脈, 改其五臟,故一變竟,輒覺情態有異。其變蒸之候,變 者上氣,蒸者體熱。變蒸有輕重,其輕者體熱而微驚, 耳冷尻冷,上脣頭白泡起,如魚目珠「子,微汗出。其重 者其體壯熱而脈亂,或汗或不汗,不欲食,食輒吐哯, 目白睛微赤,黑睛微白。」又云:「目白者重,赤黑者微,變 蒸畢自精明矣。」此其證也。單變小微,兼蒸小劇。凡蒸 平者五日而衰,遠者十日而衰。先期五日,後期五日, 為十日之中熱乃除耳。兒生三十二日一變,二十九 日先期而熱,便治之「如法,至三十六七日,蒸乃畢耳, 恐不解了,故重說之。」且變蒸之時,不欲驚動,勿令傍 多人兒變蒸或早或晚,不如法者多。又初變之時,或 熱甚者,違日數不歇,審計變蒸之日,當其時有熱微 驚,慎不可治及灸刺,但和視之。若良久熱不可已,少 與紫丸微下,熱歇便止。若於變蒸之中,加以時行溫 病,或非變蒸時而得時行者,其診皆相似,惟耳及尻 通熱,口上無白泡耳,當先服黑散以發其汗,汗出溫 粉,粉之熱當歇,便就瘥。若猶不都除,乃與紫丸下之。 兒變蒸時,若有寒加之,即寒熱交爭腹腰夭。啼不 止者。熨之則愈也。熨法即灸粉絮熨之「變蒸」與溫壯、傷寒相似, 若非變蒸,身熱耳熱,尻亦熱,此乃為他病,可作餘治, 審是變蒸,不得為餘治也。

又一法:凡兒生三十二日始變,變者身熱也;至六十 四日再變,變且蒸,其狀臥端正也;至九十六日三變, 定者,候丹孔出而泄;至一百二十八日四變,變且蒸, 以能咳笑也;至一百六十日五變,以成機關也;至一 百九十二日六變,變且蒸,五機成也;至二百二十四 日七變,以能匍匐也;至二百五十六日八變,變且蒸, 以知欲學語也。至二百八十八日九變,以亭亭然也。 凡小兒生至二百八十八日,九變,四蒸也。當其變之 日,慎不可妄治之,則加其疾。「變且蒸」者,是兒送迎月 也。蒸者,甚熱而脈亂汗出是也。近者五日歇,遠者八 九日歇也。當是蒸上,不可灸刺妄治之也。

《宋錢乙小兒直訣》

胎驚

小兒初生,壯熱吐哯,身體強直,手足抽掣,目反直視, 是胎驚風證也。

按:前證多因娠婦忿怒驚恐,調攝乖常,或挾外邪內傷於胎。蓋母有所觸,胎必感之,當用豬乳膏拭兒口中,或用惺惺散加漏蘆,令母煎服,使藥通乳中,兒病自愈矣。

百日內發搐,真者不過兩三次必死,假者頻發不死。 真者內生驚癇,假者外傷風冷,血氣未實,不能勝任, 故發搐。口中氣熱,用「大青膏」塗顖、浴體二法。

按:前證多因胎中受患,或乳母鬱怒傳兒,或兒脾傷自病,當固元氣為主,而兼治其母,仍參「吮乳不能類治」之,後倣此。

變蒸

小兒在母腹中,乃生骨氣,五臟六腑成而未全,自生 之後,即長骨脈,五臟六腑之神智也。變者,易也。自內 而外,自下而上,又身熱,故以生之日後三十二日一 變蒸,即智意,有異於前。何也?長生臟腑,智意故也。何 謂三十二日長骨添精神?人有三百六十五骨,除手 足中四十五碎骨,外有三百二十數。自生下骨,一日 十段而上之,十日百段,而三十二日,計三百二十段 為一變,亦曰一蒸。骨之餘氣,一自腦分入齦中,作三 十二齒,而齒牙不及三十二數者,由變不足其常也。 或二十八日,即長二十八齒,已下倣此,但不過三十 二之數也。凡一周遍,乃生虛熱諸病,如是十周,則小 蒸畢也。計三百二十日生,骨氣乃全而未壯也。故初 三十二日,一變生腎生志,六十四日,再變生膀胱,其 發,耳與骫冷。腎與膀胱,俱主於水,水數一,故先變生 之。九十六日,三變生心喜。一百二十八日,四變生小 腸,其發汗出而微驚。心為火,火數二。一百六十日,五 變生肝哭。一百九十二日,六變生膽,其發目閉。一云目不 閉而赤。肝主木,木數三,二百二十四日,七變生肺聲, 二百五十六日,八變生大腸,其發,膚熱而汗,或不汗。 肺者金,金數四,二百八十八日,九變生脾智,三百二 十日十變生胃,其發,不食,腹痛而吐乳,此後乃齒生, 能言,知喜怒,故云始全也。《太倉》云:「氣入四肢長碎骨。」 於十變後,六十四日長。其經脈手足,手受血故能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