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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名物可察。」 鄭鍔曰:「龜以決疑,而天地四方所生,各有名有物,苟不知其名、其色以別異之,則卜師何從辨之以授命龜者乎?六龜之名,曰靈,曰繹,曰果,曰雷,曰獵,曰若攷先儒說,謂行而首俯者曰天龜,首仰者曰地龜甲長前弇者曰果,後弇者曰雷。首之左倪者曰南,右倪者曰北。」 至論其名,有所屬之意,則不得而攷。以理推之,天龜曰「靈」 ,以見降而交乎地道之意。地龜曰「繹」 ,地道無成而代有終,以見繼續不絕之意。果,或以為羸露之名,其形前長而後羸。東方物始生,決于進也,故有果決之意。獵,或以為田獵之意,謂自後而逐為獵。南方物寖長,故有獵等之意。雷,陰物而動乎陽,西方陰也,其龜宜從乎陰。首左倪,則去陰從陽,故《爾雅》以左倪之龜為不類,謂其陰而不類乎陰。若順也,北方陰,其龜右,則尚乎陰,以陰向陰,可謂順之至。凡此六龜,上下四方,其色不同,天元而地黃,東青而西白,南赤而北黑,非謂其身之色也。《記》曰:「青黑緣天子之寶龜也。」 《公羊》曰:「龜青純。」 何休以為龜甲𩑺青也,千歲之龜青𩑺。然則六龜之色,蓋亦視其𩑺而已。乃若其體不同,則有俯有仰,有左有右,有前有後也。曰俯仰左右者,以其首言之;曰前曰後者,以其甲言之;曰元黃青赤白黑者,以其𩑺言之。非龜,人孰能辨之哉!劉執中曰:「命名以其形,則《經》以其形相類者為之屬。歟,《易》稱『錫以十朋之龜』」 ,《爾雅》曰:「神龜,靈龜、攝龜、寶龜、文龜、筮龜、山龜、澤龜、水龜、火龜」 以為「十朋」 ,豈亦其屬哉?

凡取龜用秋時,攻龜用春時。

訂義鄭康成曰:「秋取龜,及萬物成也。攻,治也。治龜骨以春,是時乾解,不發傷也。」黃氏曰:「物之精華,春時皆發見于外。」鄭鍔曰:「龜以甲為用,甲不堅則無以受鑽灼之火。秋則陰用事而堅,于是時而取之,其甲堅矣。脫其筒則不能無傷生之害。春則陽用事而物解,于是時而取之,其甲坼矣。順時而取之,可以為鑽灼之用;順」時而攻之。又以存不忍之心。

各以其物,入于龜室。

訂義賈氏曰:「物,色也。」鄭鍔曰:「六龜所藏,宜各異室,攻其甲矣。各入于室,以俟異用,不可雜也。」李嘉會曰:「如卜立君,當用天龜;卜大封,當用地龜;四時小事之卜,順時而各用其龜宜也。」賈氏曰:「以蓍龜歲易,秋取春,攻訖即欲易去前龜也。若夫寶龜,非常用之龜,不歲易。」

上春釁龜。

訂義鄭康成曰:「上春者,夏正建寅之月。《月令》孟冬,大史釁龜筴相互矣。秦以十月建亥為歲首,則《月令》、秦世之書,亦或欲以歲首釁龜耳。」鄭鍔曰:「至寶之物,神或憑依,及上春則殺牲以血塗之,既以祓其不祥,且以神之也。天府上春釁寶器及寶鎮釁龜必用上春者,亦視為國寶也。」

祭祀、「先卜。」

訂義鄭鍔曰:「釁龜之時,追報古先,首為龜卜之事以教人者,而祭祀之民不知避凶趨吉,以犯于患害者多矣。有智者出,因神物而教之,使前知吉凶,其仁遠矣,烏可忘其功而不報乎?然地曰祭,天曰祀,兼稱祭祀,以龜卜之事通天地,蓋尊之也。祭先牧、祭先嗇,皆不兼言祀,意可知也。」鄭司農曰:「祭祀,先卜者,卜其日與牲。」易氏曰:「先卜,前期以卜。」李嘉會曰:「先卜,所以一人心于至敬。」

若有祭事,則奉龜以往。旅亦如之。喪亦如之。

訂義鄭康成曰:「奉猶送也,送之于所當卜。」鄭鍔曰:「若有祭祀與大旅之事,莫不有卜,或卜日,或卜牲,皆奉龜而往,以待用也。」

菙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

訂義鄭康成曰:「燋焌用荊菙之類。」鄭鍔曰:「燋契之狀如捶,故名曰菙氏。捶與菙一也。」

掌共《燋契》,以待卜事。

訂義王昭禹曰:「燋即《莊子》所謂『爝火之爝,灼龜之木也。契即《詩》所謂『爰契我龜之契,開龜之鑿也。卜則用燋以灼龜,鑿以開龜,菙人則共之以待事也』』。」鄭鍔曰:「燋契者,合眾荊以為火炬之名。」 聶崇義曰:「『卜人先奠龜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焞置于燋,在龜東』。注云:『楚,荊也。荊焞所以鑽灼龜者;燋,炬也,所以然火者也』。」

凡卜,「以明火爇燋,遂龡其焌契,以授卜師,遂役之。」

訂義杜氏曰:「明火,以陽燧取火于日。」王昭禹曰:「火生于木,緣物為氣。古人或取于榆柳,或取于棗杏,或取于槐檀,或取于桑柘,隨所取而得之,非不明也,然非明之至,非不潔也,然非潔之至。唯日為陽精之純。取于陽精則為至明,于精之純則為至潔。唯其明潔之至,然後可以鑽精倚神,相知休咎。」爇,燒也。用所取之明火,以燒灼龜之木,契之銳頭,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