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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筮共違,則可靜不可作。靜,謂守常,作謂動作也。然有龜從筮逆,而無筮從龜逆者,龜尢聖人所重也,故《禮記》「大事卜,小事筮」 ,傳謂「筮短龜長」 是也。自夫子贊《易》,極著蓍卦之德,蓍重而龜書不傳云。

《禮記》

曲禮

凡卜筮日,旬之外曰「遠某日」,旬之內曰「近某日。」喪事 先遠日,吉事先近日。

陳注今月下旬,筮來月上旬,是旬之外日也。主人告筮者云:「欲用遠某日。」此大夫禮,士賤職褻,時至事暇可以祭,則於旬初即筮。旬內之日,主人告筮者云:「用近某日。」天子諸侯有雜祭,或用旬內,或用旬外,其辭皆與此同。「喪事」謂葬與二祥,是奪哀之義,非孝子所欲,但不獲已,故先從遠日而起,示不宜急微伸孝心也。吉事謂祭祀冠昏之屬。《少牢》云。「若不吉則及遠日。」是先近日也。

曰:「為日,假爾《泰龜》有常,假爾泰筮有常。卜筮不過三, 卜筮不相襲。」

陳注曰:命,辭也。為卜吉日,故曰「為日。卜則命龜曰為日假爾《泰》龜有常。筮則命蓍曰為日假爾《泰》,筮有常。」假,因也,託也。《泰》者,尊上之辭。有常,言其吉凶常可憑信也。此命蓍龜之辭,不過三者,一不吉,至再至三終不吉,則止而不行。襲,因也。卜不吉則止,不可因而更筮。筮不吉則止,不可因而更卜也。

龜為卜,筴為筮,卜筮者,先聖王之所以使民信時日, 敬鬼神,畏法令也。所以使民決嫌疑,定,猶與也。故曰: 「疑而筮之,則弗非也;日而行事,則必踐之。」

陳注筴,蓍也;踐,履也。必履而行之。疏曰:《說文》:「猶,獸名。」與亦獸名。二物皆進退多疑,人之多疑惑者似之,故謂之「猶與。」呂氏曰:「凡常事卜不吉則不筮,筮不吉則不卜。」獻公卜納驪姬,不吉,公曰:「筮之。」此相襲也。若大事則先筮而後卜。《洪範》有「龜從筮從,或龜從筮逆,龜筮並用也。」晉卜納襄王,得黃帝戰阪泉之兆,又筮之,遇《大有》之《睽》,亦龜筮並用也。故知「不相襲」者,非大事也。「信時日」者,卜筮而用之,不敢改也。「敬鬼神」者,人謀非不足,而猶求於鬼神,知有所尊而不敢必也。「畏法令」者,人君法令有疑者,決之卜筮,則君且不敢專,況下民乎?「嫌疑」者,物有二而相似也。「猶與」者,事有二而不決也。如建都邑,某地可都,某地亦可都,此嫌疑也。如戰,或曰「可戰」,或曰「不可戰。」「此」猶「與」也,卜筮以決之定之,此先聖王以神道設教也。有疑而筮,既筮而不信,諏日而卜,既卜而弗踐,是為不誠。不誠之人不能得之於人,況可得之于鬼神乎?

月令

孟冬之月,命太史釁龜筴,占兆,審卦吉凶。

陳注馮氏曰:「釁龜筴」者,殺牲取血,而塗龜與蓍筴也。古者器成而釁以血,所以攘郤不祥也。占兆者,玩《龜書》之繇文;審卦者,審《易》書之休咎,皆所以豫明其理而待用也。

玉藻

《卜人定龜》,史定「墨,君定體。」

陳注《周禮》龜人所掌,有天地四方六者之異,各以方色與體辨之,隨所卜之事,各有宜用,所謂卜人定龜也。「史定墨」者,凡卜必以墨畫龜,以求吉兆,乃鑽之以觀其所拆。若從墨而拆,大謂之兆;廣若裂其旁岐細出,則謂之璺,拆亦謂之兆。璺,器破而未離之名也。體者,兆象之形。體定,謂決定其吉凶也。尊者視大,卑者視小。大全《朱子》曰:「占龜,土兆大橫,木兆直,金兆從右邪上,火兆從左邪上,水兆曲。以大小長短、明暗為吉凶。或占凶事,又以短小為吉,又有旋者吉,大橫吉,大橫庚庚庚庚是豹地,恁地庚庚,然不是金兆也。」

少儀

不貳問,問《卜筮》,曰「義與志。」與義則可,問志則否。

陳注《不貳問》,謂謀之龜筮,事雖正而兆不吉,則不可以不正者再問之也。見人卜筮,欲問其所卜何事,則曰「義與志。」與義者事之宜為,志則心之隱謀也。故義者則可問其事,志則不可問其事也。一說卜者問求卜之人,義則為卜之,志則不為之卜,亦通。

祭義

昔者,聖人建陰陽天地之情,立以為《易》。《易》抱龜南面, 天子卷冕北面,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示不 敢專以尊天也。善則稱人,過則稱己,教不伐以尊賢 也。

表記

子言之:「昔三代明王,皆事天地之神明,無非卜筮之 用,不敢以其私褻事上帝。是以不犯日月,不違卜筮, 卜筮不相襲也。」

陳注劉氏曰:此段《經》文,言事天地神明,無非卜筮之用,而又云「大事有時日」,呂氏以為冬夏至祀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