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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遂。

用爻,即主事爻也。如占文書,或尊長音信等事,則以父母為主象。求財妻妾婦人等事,則以財爻為主象之類是也。喜旺相有氣,不宜衰弱無力。若用爻有氣,別無月建日辰動爻刑衝剋害,乃為上吉好卦,從心所欲,無不稱意。若用爻無氣,而又被日辰動爻剋害刑衝,乃是大凶,下卦枉費心力,必無可成之理。蓋用爻衰弱,別無生助,比同空伏之象,雖然出現,亦是無用之物耳,故曰「徒存被傷,凡謀不遂。」

有傷須救。

「傷」 者,身世主象見傷於他爻也,救者動爻日辰制伏於忌爻也。且如用臨申金而被午火動剋,則申爻受傷矣。若得日辰是未字合住之,不使之剋,或日辰是子字衝散之不能來剋,或日辰是亥字制伏之,不許其剋,皆為有救也。其他刑害等類皆倣此。若世身主象見傷於月建日辰者,則真受其禍,蓋二者在卜卦之主,無可救之道也。

無故勿空。

夫旬中空亡,有有故而空者,有無故而空者。凡遇日月動爻傷剋而在空亡,謂有故而空,避之可也。若無刑衝剋害,而身世主象自落空亡,此為無故而空,大凶之兆。占病必死,占事不成,占人有難。蓋空則雖有日辰動爻,難以扶持救拔之故也。

《空逢衝》而有用。

凡遇卦爻空亡,今人不拘吉凶,概以無用論之,殊不知見衝亦有可用之處,蓋衝則必動,動則不空,所以雖空而可用也。假如戍午日占天時得《井卦》,卦中子水父母空亡,卻被日辰衝動,定有雨。唯忌火空見衝,則不吉。

合遭破以無功。

卦中有合,所謀易遂,如兩人同心協力,事必克濟,唯恐奸詐小人兩邊破說,則未必不生疑貳猜忌之心也。故凡遇合,須防刑衝剋害以破之,則不成合。且如寅亥兩爻本相和合,若有申字動,則申金剋了寅木,又害了亥水,故雖合亦無功用矣。三合同看《天元賦》有合處逢衝之論,宜詳味之。

自空化空,必成凶咎。

六甲空亡,猶深淵大壑,人不可履之地。若世身主象,無故而自入於空,或發動而入於空者,皆為大凶之兆,作事不利。惟忌爻見之反吉。

刑合剋合,終見乖違。

合者,和合也。凡占見之,無不吉利。然人不知合中有刑有剋,合而有剋,畢竟不和,合而有刑,終成乖戾。且如用午字為財爻,未字為福爻,午與未合,然午帶自刑,名為「刑合。」 占妻妾多不正,占財亦是不正之財也。剋合,如《丑子之類》是也。餘俱倣此。

動值合而絆住。

大凡動爻不遇合爻,然後為動,若有合則絆住而不能動矣,故雖動亦作靜爻論之,然有吉有凶,不可一概而論,且如用財而兄弟發,若有日辰合住兄弟,則不能剋,而財爻不受其傷矣,子孫發動而被日辰合住子孫,則不能生,而財爻不蒙其惠矣。故凡所忌之爻動而合住,則不成凶,所喜之爻,動而合住,則不濟事。三合三爻俱動為合住;六合兩爻俱動為合住。

靜得「衝」而暗興。

大凡占得六爻不動之卦,不可便以為安靜。若被日辰衝之,則雖靜亦動。譬如夜臥之人,無所撓括,則不醒寢。苟或被人衝喚及推摸搖拽,百計叫醒,莫能安然而熟睡矣。故《天元賦》以為「逢衝暗動」 ,但不可止以日辰取之,有旺動之爻,亦能衝起,其吉凶詳見《天元賦》中。

《入墓》難剋:

墓者,滯也,動爻遇之,亦沉滯而不能脫灑矣。且如寅為主象,而卦中動出酉字丑字,本嫌酉金剋傷寅木,喜得丑乃金之墓庫,則酉貪入墓,而寅木不為其所傷矣。餘倣此。刑衝剋害,亦當同看。

帶旺匪空。

旺者,旺相爻也。謂春月木旺火相,夏月火旺土相,秋月金旺水相,冬月水旺木相,四季之月土旺金相,古人所謂當生者旺,所生者相是也。此爻空亡,不作空論,以其有氣故也。雖日下見阻,過旬則成。古人云:「旺相空亡過一旬」 ,謂直過此一旬則不空,而謀事始成矣。

有助有扶,衰弱休囚亦吉。

此指主事爻而言也。且如主事爻無氣,本為不美,喜得日辰動爻月建生扶合併,則雖無氣,不作衰弱論。譬如貧賤之人,而遇貴人提拔,則困苦相忘於扶持之下矣。但忌爻無氣,則不可扶也。

貪生貪合,刑衝剋害皆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