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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白虎主刑

「《自刑》重見」,「自死」「自凶。」

註云:「辰午酉亥為自刑,若更內戰剋臨死地,凶也。」 假令丙申日丁酉時,謂丙火引於酉上火死絕之地,則凶也。餘准此。

子卯相刑,門無禮德。

《註》云:「卯為三元之戶,子為水神之兒,如命見之,則主無禮德之人也。」

丑逢戌未犯支刑,肢病難痊。

註云:「丑為金墓,戌為火墓,各持墓之,毒元有傷,主四肢之病難痊也。」

辰卯相加,必有獄刑,腰腳之災。

註云:「辰為天罡,主獄事。卯為天衝,主私門。謂卯木剋辰土,必有獄刑,腰腳之病也。」

寅來加巳,子孫憂勞熱燒身。

註云:寅,木也,巳,火也,謂木入火家之象。又寅有長生,火剋陽金長生之地,如命犯之,主子孫有勞病發熱也,如不然,則有火燒身之疾也,故寅刑巳也。

巳立功曹,必見兩官所失。

註云:「巳十二辰中,太乙為尊,被功曹所刑,有犯上之過,有所失也。」

午逢丑位,久病內氣之災。

《註》云:「午旺火也,丑金墓也,故旺火剋墓中之金,主久病,內氣災也。」

「《丑》入炎陽」,必有四肢深厄。

《註》云:「丑,金也。炎陽,火也,謂火剋金也。必有四肢深厄」 ,謂辛丑見丙午火是也。餘倣此。

子臨井宿,須生脾胃之災;

《註》云:「凡子命人到未上,乃井宿也。子旺水臨未,又主有脾胃之疾也。」

未到子鄉,定見尊凶婦厄。

《註》云:「未,小吉也。子神后也,主婦人及主尊人須有厄也。」

亥申二勢爭強,不爾道路散失。

《註》云:「亥申恃臨官之勢,亥陰賊申傳送,主爭競道路散失之象也。」

建逢酉戌剋戰鬼賊門病終憂。

註云:「酉為門戶,逢戌墓之火,而剋旺金,主門戶上有鬼賊,小人相害也。」

旺中有卦本全而出自清名。

註云:「亥卯未生春,巳酉丑生秋,寅午戌生夏,申子辰生冬,土生四季也。謂各有本卦全者,有氣旺相,富貴之人清明而生。」

五卦頗同《文武》兩卑自顯。

註云:「水木主文,金火土主武,如各得本卦,主貴顯也。」 論兩卑而言之,謂木人得寅卯亥甲木是也。餘倣此。

分三辯五,旺相兩名,死囚休廢,卑賤也。

註云:「分三主,辯五行,謂旺相富貴,死囚為卑賤也。」

子來合丑,「宮觀閑人。」

《註》云:「子為華釋之宮,丑為雲遊之人,子合丑為順,丑合子為逆,凡命得之,則宮觀閑人也。」

丑到子鄉,復為貞吉。

《註》云:「丑房子」 ,丑人合順子,為貞吉也。

亥朝寅位,滋養外人。

註云:「亥為長生木,寅為長生火,故木能生火。又亥壬水能滋甲寅木,亥合寅,逆也,故滋養外人矣。」

《寅入天宮》,顯然之兆。

《註》云:「寅木就亥木,滋長之兆,故寅合亥,順也。」

天魁到卯,破敗土田。

《註》云:「天魁有辛金,而剋乙木,而破敗田土也。」

「木入天魁」,復為吉兆。

註云:「天魁,戌也,木卯也,故卯合戌為順也。」

酉朝:罡上金土兩和。

《註》云:「酉金合辰水上,則兩比和也。」

罡到金中,和中有訟。

《註》云:「天罡,辰也,金乃酉也,辰中有乙木,酉中有辛金,然先和後訟也。」

巳刑:「傳送,道路長行。」

《註》云:「傳送申位也,為道路中有巳刑,申則主道路之中而長行,不能安逸。」

申到巳中,行人返覆。

《註》云:「申,金也,巳,火也。申合巳為逆,故為人返覆也。」

未午合分得失,未吉午凶。

《註》云:「未逢午則吉,謂土逢火生也,午逢未則凶,故午見未土而多滯也。」

細視陰陽,居分得失。

己註前段

全逢下剋四親孤,尤忌二尊。

《註》云:「若下俱剋上,尤忌父母,則兄弟、妻子、孤暌也。謂甲申、戊寅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