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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如君臣輔會於昭陽之象,豈非為我之榮?若升 殿入廟居垣皆宜滿用,輔會關係,於命則貴。

如一星得三用者,謂之「滿用。」 須要升殿、入垣、登駕、臨殿者貴。

《身空害卸》

太陰好靜宜空喜獨行,或在六甲空,空則殺神不害。 《經》云:「太陰空而明萬里。」又曰:「月居閑極反為祥,如坐 命宮旺不畏空。」

《宮旺祿嬴》

坐命、天祿、貴人、唐符、國印、文昌、卦氣、斗杓、注受、生旺 等吉宮,只宜納音生旺則貴。

此謂「猶人之旺盛,則可任其大貴」 也。

《避蛇履虎》

行限:凶送凶迎,始脫的刃宮又值雌雄,劍鋒在前者, 必死。

此謂「脫凶限」 ,又行凶限。

《值雪加冰》

限見原煞星,本可畏,又值流年殺併踏,必然死也。

《煞垣損益》

煞星不起本垣者,或在命損已,在三宮損序,四宮損 親,五宮損子,七宮損妻。又以煞居垣者,見日月傷父 母,見妻子傷妻子之類,皆以星為重,而有益我之星, 又不此論。

生我為益,剋我為損,俱在宮分推之。

《宿沓嶇平》

眾曜踏為一宮,或踏一度,無非有生有剋,故曰「嶇平 不一。」如月見火,逢朢則食,逢晝則嶇,逢夜生而未朢 者,反能助其光輝,如火孛在亥則交戰。此論星沓之 多者,亦宜詳考。

眾曜如同一宮,有得其垣局,有不得其垣局,而相生相剋者,故為凶為吉不一。

《掌督善惡》

如《火羅計》孛,乃凶星也,或生我或化為福祿,居善宮, 未可便以凶宿論之,而且早歲富貴者有之。炁木金 水乃善星也,或剋我或化為刑囚,居惡宮,反以為凶 星論之。故非凶之凶凶莫救也,非吉之吉,吉莫量也。

此謂「遇善則善,逢惡則惡。」

《互換輕重》

如命居田,田入命,命入財,財入命,官入命,命入官,福 守命,命守福,所謂以輕易重也,皆主富貴。又有閑入 命,命守閑,命入殺,殺入命,命入奴,奴入命,所謂以重 易輕也。已上互換之說,身命兼論為是。

「以輕易重」 者,不富則貴;「以重易輕」 者,不貧則賤。

《母子側向》

「生我」者,母星也。「我生」者,子星也。母星解仇,子星禦仇, 只宜近向於我之宮,或通關對合,左右相顧則吉。或 以月為母,水為子者,非此子母之謂也。向者,向我身 命也。「側」者,側面背行,反去不顧之謂也。

《母子》二星,宜朝向之,《仇難》二星,宜側背之。

《體用屈伸》

命主曰體,限主曰用。《經》云:「命弱限強,如槁苗之得雨; 命強限弱,如逆水之上灘。」

《經》云:「命弱限強,發成無久,命強限弱,終不榮超。」

《日月著明》

經曰:「尊莫尊乎日月。」蓋日月者,陰陽之精氣,諸星之 領袖,晝生從日,夜生從月,必須日月分明,吉星引從, 方是真格,乃富貴之原也。如日逢火羅木炁臨獅子, 月逢土計天乙趕月,或諸殺星侵犯日月, 又曰:日 月居晦位,皆非吉論。故曰:「貴人日月要分明,日月分 明是貴人。」且日為君為父,月為后為母,身命官福,近 太陽者貴,又日月夾身命及夾官福,皆為貴顯,有近 君也。若凶殺四餘侵雜,如君側之有惡人,雖貴而不 久,亦不顯矣。故身命主星向陽,則得父力,月明近命, 則得好母。若日月雖向命,或晝月夜日,或寒月孤居, 父母雖好,終是相失,反背之論也。

此論日月之向時,不向時則有晝夜之分。以日月為人之父母,又為君后,所以人命近之,則有父子恩愛,假使背之,雖有恩愛而不合也。

《福官清健》

《經》曰:美莫美於福官,蓋福星高則平生有財有福而 有壽,官星清則為官有名有譽而尊顯。二星只要入 廟歸垣,近太陽,太陰無凶煞沖制,方為發福。故曰:「文 星不若福星高,官祿朝陽格局強」是也。

《福官》二星者,仕宦賴之以扶身,苟有失陷,則不利於仕途而蹭蹬也。

《身命為元》

命主,即坐處二十八宿之屬是也;身主,即月是也,及 太陰所躔之度亦是也。 蓋星家有命主、度主之辯, 不可徒以命宮之主為命主論也,然度主亦不可捨 也。譬如曰:「宮主者,州也;度主者,縣也,莫不縣而州。」愚 謂宮主者,由人家也;度主者,由家之主也。一宮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