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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平生,獨食孤眠」 ,生涯寂寞,人不堪其憂矣。

過於有情,志無遠達。

局中之物,不可過於有情,若過於有情,則牽迷不能自脫,外無所見矣。如甲木以己土為妻,情固宜有。若甲己支下,又乘子丑,內外加合,而外無財官印綬動甲之心,則甲常處於己土之下,其志安能遠達哉。

過於用力,成亦多難。

凡柱中得自然之物為妙,若用力扶持,終不為美。且如用財,局中不見,必求傷官食神所生。如食傷失時無氣,又求比肩轉助,或外衝遙合,皆謂過於用力,其成就必艱難矣。

《過於貴人,逢災自愈。過於惡煞,遇福》難享。

八字中原多貴人,二德扶用財官,不有刑破,雖居顛沛之中,亦無危矣。原多惡煞,三刑六衝,又與財官反背,縱遇財官之地,將何以為享福之基。

五行絕處,祿馬扶身;四柱奇中,比肩分福。

凡遇絕處,不可便指為凶,蓋凶處亦有吉神相扶。假如木絕於申,申有壬水為印,庚戊為財官,皆我所用之物,必能扶身進福。只愁有神剋害所用之宮,則所用絕矣,如此乃凶。若以官為貴,以財為奇,局中得遇財官,乃為吉矣。如見比肩則無憚爭官劫財,則無全美。

陰陽固有剛柔,干支豈無顛倒。

陽剛陰柔、天地之道也。顛之倒之、反覆之謂也;所以啟下文之端。

《雖聘妻》不識其夫。

夫婦既入其宮,豈有不識?但情隔而不通,則不見其夫矣。如乙木用庚金為夫,中間丙火隔斷,庚被火傷,或坐子午敗死之地,使其妻終不見其夫也。

本有子,不顧其母。

子之顧母,理也,情也,身有所羈,則不得終養。如甲用丙為子,卻被辛金合之,但戀妻之情,而易母之愛矣。故局中雖有丙火,不可用也。凡命中議論至此庶幾無誤。

「父無子」而不獨,子有父而反「孤。」

木以火為子息,四柱中如無丙丁巳午之位,則無子矣。若地支暗畜有火,或天干制化得用,亦不為無子。木以水為父母,若被損剋,則不得其所生。如甲乙日生於亥子之年,月值四季,水被土傷,所生之人失矣,豈不孤哉?

生尚可以再生,死不可以復死。

局中之物,原有長生,先被剋損,歲運復遇生旺之地,身力復強,如再生也。死者,終也。凡四柱之物,原值死絕之宮,後來歲運再遇此地,不為更凶之論,蓋死無二也。

既死亦非為鬼,逢生又不成人。

木值春生,得時乃旺。柱中雖遇死絕之宮,若運行生旺之鄉,亦不為之死也。木值秋生,失時乃弱。柱中雖遇生旺之宮,若運行衰絕之地,終不為生也。

子多母病,如佃甫田。母多子病,如臨深淵。

子者母之所生,多則泄母之氣,正謂子能令母虛也。若母再加衰病,則精力不及,決不能以撫其子,其佃《甫田》之謂歟?母無二尊,其恩乃全,若母氏眾多,陰聚妬生,邪謀興矣。即五星二母爭權,姑息太過,母失所愛,子何所依?如更臨病死之宮,申生之變必起於朝夕也。

不正不衝,不偏不合,不橫不刑,不直不破。其為衝也, 啟六極之岐門;其為合也,闢萬物之形跡;其為刑也, 變而改正;其為破也,敵而有傷。是以棘地生金,不若 藍田種玉。

以上四端乃戰剋擊剝之象也,內有刑虛鉤遠之用,若倒亂中而取用神為貴為福者,不若用財生官,用印得煞,自然之妙,此子平所以專論財印食也。

吉神相我功,求相吉之神。

凡人命衰弱,或刑傷破害,不能成用者,必欲吉神扶佐,成我之福。又觀相我之神,勢力輕重何如,若無根失令,或自受傷,先用求助,相吉之神何如。假如甲日夏生,遭火焚化,得壬癸亥子相我為救,但水先受火土耗剋,不能為我之福。必欲求金轉生水旺,使水有顧我之情,如此之功,不在水而在金矣。又如午被子衝,賴未合我而與子穿,則為相我之神。如未受傷,不能為用,必求生助,未土之神,有力而未土,方得成用。

「凶物傷身」,解用傷凶之物。

人命中若遇凶神剋我身宮,必求柱中何物能制傷我之神,則彼自解不暇,焉能及我哉?如甲木原被金傷,禍所不免,得火剋,危自遠矣。又如卯被酉衝,柱中見午亦然。

《五行各得其所》者,歸聚成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