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藝術典
第六百七十八卷目錄
堪輿部彙考二十八
陽宅十書四〈論符鎮第十〉
藝術典第六百七十八卷
堪輿部彙考二十八
《陽宅十書四》
《陽宅十書四》
論符鎮第十
修宅造門,非甚有力之家,難以卒辦。縱有力者,非遲 延歲月,亦難遽成。若宅兆既凶,又歲月難待,惟《符鎮》 一法,可保平安。
黃石公《安宅護救符鎮法》,
《黃公術》傳於世,普濟生民。或有修造,誤犯惡殺凶神,致使人財傷損,疾病連綿,多有力不能復改者,乃有黃公神符以鎮之,則可以免禍。符篆俱載於後。
《五岳鎮宅符》,
凡人家宅不安,或凶神邪鬼作怪,此符鎮之,大吉。或夜行身帶此符,諸邪不敢近。
北岳符
東岳符
西岳符
南岳符
{{{2}}}
《鎮宅》十二年,土府神殺。
凡修造誤犯土凶神,主傷人。用桃板書符於犯處。
亥年符
丑年符
寅年符
卯年符
辰年符
巳年符
午年符
未年符
申年符
酉年符
戌年符
{{{2}}}
諸符用桃板一尺二寸硃書。用僧道祭犯處吉。
鎮四方土禁,并《退方神符》。
凡誤犯三殺凶神主傷人。用桃板硃書符於犯處。
申酉戌年符
巳午未年符
{{{2}}}
鎮命元建宅,有犯凶神。〈命元即五神〉
「若犯庚辛,為孝服之年」 ,主人口災病,六畜損傷,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