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部雜錄
《史記》太史公自序,論六家之要指曰:「《易大傳》:『天下一 致而百慮,同歸而殊塗。夫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 為治者也,直所從言之異路,有省不省耳。嘗竊觀陰 陽之術,大祥而眾忌諱,使人拘而多所畏,然其序四 時之大順,不可失也』。」
《嬾真子》世言「五角六張」,此古語也。嘗記開元中,有人 獻俳文於明皇,其略云:「說甚三皇五帝,不如來告三 郎。既是千年一遇,且莫五角六張。」三郎謂明皇也,明 皇兄弟六人,一人早亡,故明皇為太子時號五王宅。 寧王、薛王,明皇兄也;甲王、岐王,明皇弟也,故謂之三 郎。「五角六張」,謂五日遇角宿,六日遇張宿。此兩日作 事多不成,然一年之中,不過三四日。紹興癸丑歲只 三日,四月五日角,七月二十六日。張,十月二十五日 角,多不過四日。他皆倣此。
《吹劍錄》:避煞之說,不知出於何時。按唐太常博士李 才《百忌曆》載喪煞損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 日,回煞十三、十四歲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色 男子,或姓鄭、潘、孫、陳。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兩次回 喪家,故俗世相承,至忌期必避之。然旅邸死者,即日 出殯,煞回何處,京城乃傾家出避。東山曰:「安有執親 之喪,欲全身遠害,而扃靈柩於空屋之下?又豈有為 人父而害其子者?乃獨臥苫塊中,煞夕帖然無事。而 俗師又以人死日推算,如子日死,則損子、午、卯酉,生 人犯之者,入斂時雖孝子亦避,甚至婦女皆不敢向 前,一切付之老嫗家僕,非但枕籍磹扱不仔細,而金 銀珠寶之類皆為所竊。」《記》曰:「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 勿之有悔焉耳。」蓋亡人所隨身者,惟柩中物耳,可不 身臨之。此唯老成經歷,平時以此戒其子弟,庶幾臨 時不為俗師所惑。
《王氏談錄》:公云:「陰陽忌諱,固不足泥,然亦有不可略 者。嘗記丁顧言少卿云:『昔游宦蜀中,至官有期,駐舟 江滸,游憇山寺,遇老僧問丁:公何為而至,丁具以之 官告,又問期在何時,丁又以告。僧曰:『是所謂兀日不 可視事,勿避之,君必以事去』。丁笑而不應。既至官月 餘,竟以事免歸。丁深異之,於是復道故處,從僧謁其』」 術丁屢以語公,臨治頗用之。
正五九,仕宦者不交印,俗忌牢不可破。初不知為藩 鎮開府,犒勞將佐,宰殺物命,設恐傷物命固然,何獨 此三月?豈以浮屠氏謂此九十日為齋素月耶?即不 經之甚。御筆除擢,無非日下供職,何嘗問日辰利不 利?或曰:「曆日上所書,黃道假也,君命到門,真黃道也。」 《齊東野語》:俗以每月初五、十四、二十三日為月忌,凡 事必避之。其說不經。後見衛道夫云:「聞前輩云,說此 三日即《河圖》數之中宮,五宮五數耳。五為君象,故民 庶不可用。」此說頗有理。
《容齋隨筆》:建除十二辰,史漢曆書皆不載日者,列傳 但有「建除家以為不吉」一句,惟《淮南鴻烈解天文訓 篇》云:寅為建,卯為除,辰為滿,巳為平,主生;午為定,未 為執,主陷;申為破,主衡;酉為危,主杓;戌為成,主少德; 亥為收,主大德;子為開,主太歲;丑為閉,主太陰。今《會 元官曆》,每月遇建,平、破、收皆不用,以建月陽破為月 對平收,隨陰陽月遞互為魁罡也。《酉陽雜俎夢篇》云: 「《周禮》以日月星辰各占六夢,謂日有甲乙,月有建破。」 今注無此語。《正義》曰:按《堪輿》黃帝問天老事云:「四月 陽建於巳,破於亥;陰建於未,破於癸。是為陽破陰,陰 破陽。」今不知何書所載,但又以十干為破,未之前聞 也。
搜采異聞錄《墨子書貴義篇》云:子墨子北之齊,遇日 者曰:「帝以今日殺龍于北方,而先生之色黑,不可以 北。」子墨子不聽,遂北至淄水,不遂而反。日者曰:「『我謂 先生不可以北』。子墨子曰:『南之人不得北,北之人不 得南,其色有黑者,有白者,何故皆不遂也?且帝以甲 乙殺青龍於東方,以丙丁殺赤龍於南方,以庚辛殺』」 白龍於西方,以壬癸殺黑龍於北方。若子之言,不可 用也。《史記》作《日者傳》,蓋本於此。徐廣曰:「古人占候卜 筮通謂之日者,如以五行所直之日而殺其方龍,不 知其旨安在,亦可謂恠矣。」 《蠡海集》:術家取天德之法,至子午卯酉月,居於四卦 之上,每卦有二支,人懷疑。大抵天德不加於戊己者, 天氣不親「於土」,其子午卯酉之月,只用己亥寅申,不 用四墓矣。
又一說,既不用四墓,則五行之中,土氣遂絕,土其可 絕乎?蓋正用四墓爾。「春二月木墓未,夏五月火墓戌, 秋八月金墓丑,冬十一月水墓辰,乃四行休墓於四 季為德也。是以古今術家,兼取用之。況亥月用乙,未 月用申,則卯月必用未,不用申無疑矣。蓋生月用陰, 墓月用陽,旺月用墓,餘倣此。」
《暖姝由筆》:「大寒前後十日為陽宅亂歲,寒食前後十 日為陰宅亂歲。今人不知,但知臘底二十四夜為亂 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