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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狀課

凡課俱取初傳動爻,以別五行,純雜數目、物色為用。 曰「雜狀課。」純者,子午卯酉四仲為純,寅中有生火一 雜,辰中有水土墓二三雜,巳中有生金四雜,申中有 生土五雜,未中有木墓六雜。又申中有生水七雜,戌 中有火墓八雜,亥中有生木九雜,丑中有金墓十雜。 如寅卯為木,春寅懷火雜木,故卯為純木也。季火金 水皆然。惟土守中宮,分旺四季,每季前各旺十八日, 總七十二日,合而成歲。故辰中有餘木,未有餘火,戌 中有餘金,丑中有餘水,各十二日。然四孟月懷胎,仲 月娠壯,季月死墓,葬為五行,十雜紛紜眾事其應不 同。

《象》曰:「五行陰陽,萬物純雜,凶視救神,吉防害鬼。」數目、 日期、顏色物類,覓物尋人,克應可取。如甲乙初用亥 例,為生雜家,是上祖本姓人居住。庚辛日用丑例,是 死雜家,有兩姓同居也。如戌為五數加未八數吉凶, 應在五八四十日,或四箇月也。旺相倍數,休囚減之。 如正月將甲子日寅時占物色,午加酉為用,主上赤 下白色也。

物類課

凡課俱取初傳動爻,以別五行六親,物類親疏旺相 休囚為用,曰「物類課。」如甲乙日日干及寅卯發用,為 己身同類占,寅為兄,卯為弟,寅中甲為姐,辰中乙為 妹,亥中甲為伯之兄弟,未中乙為叔之兄弟;子為父, 亥為母,亥中壬為伯,丑中癸為叔,申中壬為長姑,辰 中癸為小姑,申為祖父,酉為祖母;巳中庚金為伯祖, 「戌中辛金為叔祖,丑中辛金為祖姑。未墓為妻,辰為 繼妻,丑為妾,戌為婢妻。土生庚申金為媒人,午為男, 巳為女,寅中火為兄之男女,未中火為弟之男女,戌 中火為姐妹之男女。生祖者為曾祖,生曾祖者為高 祖。」男生者為孫,孫生者為元孫。丙丁日火,戊己日土, 庚辛日金,壬癸日水。六親之類,各倣此推,惟妻妾則 陽為妻,陰為妾也。若占父母,要父母出現;占子孫,要 子孫出現。或父母興旺則剋子孫,兄弟興旺必剋妻 財。旺相相生吉,休囚刑剋凶。陽神下臨陽宮,有德合 為親,入陰宮為疏。陰神下臨陰宮,有德合為親,入陽 宮為疏。更以神將吉凶參詳,則富貴貧賤存亡應驗 瞭然可見。此六親吉凶之族類也。如剛日用起陽神, 旺相有氣加日上,是新物。用起陰神,休囚無氣加日 上,是舊物。或甲日日辰見亥,乃木生為生事,將來新 物應在父母;見卯乃木旺為目下事,主不新不舊之 物,憂在同類己身朋友;見未乃木死處為死事,主已 過舊事及舊物,憂在妻奴下人。又剛日用神在干前 為未來,干後為過去。柔日用在干前為過去,干後為 未來。或乙日屬陰,婦德從夫,日上見辰為陽,是生新 物。見未為陰,亦是新物,乃陰德在陽。乙庚化金,辰巳 金生處未,亦金冠帶之位也。丑加日上為死,故物金 死墓於丑也。此陰陽盛衰生死新舊之物類也。如初 傳旺相神將吉,末傳囚死神將凶,為始吉終凶,事先 成後敗。若初傳休囚,神將凶,帶刑害,末傳旺相,神將 吉,見合德救制,為始凶終吉,事先難後遂。此始終吉 凶之物類也。統節之體,乃蜃氣樓臺之課也。

象曰:「物以聲應,方以類萃,六親俱現,以用為主。旺相 吉言,休囚凶語,始終吉凶,神將分取。」如甲乙推六親, 見亥卯為今日族類也。或用起水神,無氣乘凶將,占 者當憂父母長上及文書。見木神憂己身兄弟及同 類爭財事。見土為妻奴及婚姻財產事。推類神見亥 為豬,卯兔未羊及酒食之類。六畜有刑無氣主殘傷, 有氣無刑即生育,更神將凶吉,旺相相生,休囚逐類 推之。如丙午日三月占,三傳寅午戌火局與日辰同 類為生物,占事必干新象。火有氣,謀為成就而速,秋 冬火囚,死事稍緩,成就艱難中得。如乙日陰德,從庚 化金,金雖以土生,然死墓於丑,故辰臨乙為新,丑臨 乙為故。蓋丑中之土,惡見乙中之木也。乙中之木,惡 見丑中之金也。如初傳凶克末傳吉神,為始克終,所 事困窮。或末傳吉克初傳凶神,為終來克始,萬事皆 美。或將乘六合旺相,私事私心囚死,暗昧不明。《螣蛇》 旺相,驚恐稍散,囚死倍起憂惶。凶將囚休,凶事至甚。 吉將旺相,吉事永久。凶將乘旺相氣,不為凶;吉將乘 囚休氣,不為吉。初傳言事之始,《末傳》決事之終。初末 神將凶,始終皆凶,則應《節》九二「不出門庭」,凶象。初末 神將吉,始終皆吉,則應九五「甘節吉」之象也。

如甲寅日冬占,子水母旺氣,用為新氣,曰「物類課也。」

丑甲   午未申酉

子 亥 戌  子丑   巳  戌。

丑寅   辰  亥

子丑   卯寅丑子

觀月經

木火土金水,物類認疏親,甲乙東方木,亥為父母身。

生我為父母,我生為子孫,克我為官鬼,我克為妻財,同類為兄弟姊妹,惟墓為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