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88 (1700-1725).djvu/37

此页尚未校对

人耕而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之老幼貧疾 不能自存者,謂之廣惠倉。」

神宗熙寧四年粥廣惠倉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四年春正月「壬辰,王安石請 鬻天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倉。本從之。」

哲宗元祐三年春正月庚戌復置廣惠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九月庚戌罷廣惠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世祖中統元年詔所在官司以糧贍貧乏不能自存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世祖中統元年。 首詔天下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無 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糧贍之。」

至元元年又詔病者給藥貧者給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八年春正月壬辰,敕「諸路鰥寡孤獨疾病不能 自存者,官給廬舍薪米。」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八年。令不能自 存之人。各路設濟眾院。以居處之。於糧之外。復給以 薪。

至元十年,令「濟眾糧薪」,公廳給散。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年。以濟眾糧 薪。官吏除破入己。凡糧薪。並敕于公廳給散。」

至元十九年。各路立養濟院一所。仍委憲司點治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二十年,給京師南城孤老衣糧房舍。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給貧子柴薪,日五斤。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特賜貧子米絹。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成宗元貞二年詔各處孤老凡遇寬恩人給布帛各一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大德三年詔給孤老人鈔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德三年。詔「遇 天壽節。孤老人給中統鈔二貫。永為定例。」

大德六年,給「孤老死者棺木錢。」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太祖洪武初令天下置養濟院以處孤貧殘疾無依者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十九年,詔「定鰥寡孤獨官歲給米石數」、

按《明會典》:「洪武十九年,詔所在鰥寡孤獨,取勘明白, 田糧未曾除去差撥者,即與除去。若不能自養,官歲 給米六石。其孤兒有田不能自立,既免差役,責令親 戚收養,無親戚鄰里養之。其無田者,一體給米六石, 候出幼同民當差。」

英宗天順元年詔縣設養濟院一所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令收養貧民于大興、宛平二縣, 每縣設養濟院一所於順便寺觀,從京倉支米煮飯, 日給二飧,器皿柴薪蔬菜之屬,從府縣設法措辦。有 疾者撥醫調治,死者給與棺木。」

世宗嘉靖六年詔定乞丐收養處所又差官巡視稽查弊端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詔:在京養濟院,止收宛大二縣 孤老,各處流來男婦篤廢殘疾之人。工部量出官錢, 於五城地方各修蓋養濟院一區,盡數收養。戶部於 在官倉庫,每人日給米一升,巡城御史稽考,毋得虛 應故事。」

又令巡城御史行於各城地方,「有在街啼號乞丐者, 審屬民籍,送順天府,發養濟院,屬軍衛送旛竿、蠟燭 二寺給濟。外處流來三百里內者,驗發本貫官司收 養。三百里外及不能行走者,一體送二寺給濟。」每季 輪差兵馬副指揮一員,看驗飯食,有無弊端,隨同內 官給散,十日一次,開報查考。并行南京禮部,一體施 行。

嘉靖十一年,詔「順天府發銀二百七十五兩,于五城 市做衣,給民無衣者。」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養濟院支給糧米綿布數目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宛、大二縣,鰥寡孤獨及篤 廢殘疾無依倚貧民共五百六十一名口,照例收入 養濟院存恤,按月每名口支給糧米三斗,歲給綿布 一匹,造冊呈部放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