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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鷹認識司習者之聲音,須持活小雞在暗處有微 光令鷹能見,及聽呼叫之聲音,即來攫食。此時以皮 冠加鷹首,將雞腿或翅膀等與食,如是者數四,鷹即 慣習其聲音矣。

《教習勇敢》

欲鷹加益勇敢,須先略鬆鷹冠。司習者在暗處蹲於 地,持活小雞,大聲招呼與食。食時將冠全解,置小雞 於地,令鷹肆嚙,司習者出歡聲令鷹覺知,喜其食後, 置鷹拳上,復教之自下而食。如是者三四次,又輕輕 加冠於鷹首,將雞腿或翅膀隨其食。

《教習認識棲木》

鷹慣習暗處,於三四步攫小雞。今教之認識棲木,宜 以活小雞繫於棲木上,仍在暗處,司習者退三四步, 持繫小雞棲木,繞轉高聲呼叫來食。此時副習者解 鷹冠,司習者遠棄小雞,棲木於地,高聲呼食不息。若 鷹至取食,則任其食。司習者屢屢歡呼,將鷹與棲木 及雞,一併持之手上令食,然後加冠,續以雞腿及翅 膀分剖與食。

既教習,飛於暗處。食雞畢後,在於無林木空曠之地, 司習者㩦棲木及雞於手上,副習者拳上帶鷹腳爪, 繫以繩索,即鬆其冠,高聲呼號,與食肉少許,司習者 退四五步,令副習者解冠後,以繫繩之棲木及雞,用 手持之,三四次繞轉,高聲呼叫,即將棲木連雞棄置。 若鷹飛來,任其食後,令鷹在棲木上,始喂以雞腦、肝、 心肺等。食時,司習者出歡呼聲音,喜助其食,教習於 曠地,如是者三四日。過此以後,司習者退十餘步,每 日令鷹食小鵲於棲木上,逐日挨次,漸漸離遠,則加 鷹膽量,而集於棲木。

鷹已習自手拳,遠處飛集棲木,去其猛性,食雞鵲等, 司習者宜先一日禁絕鷹食。同副習者騎馬帶鷹至 無樹曠地,以長繩繫鷹腳,司習者在遠處指使,副習 者鬆鷹冠,高拳擎鷹,令鷹能見,司習者持棲木繞轉, 高聲呼叫,叫時副習者即解鷹冠,鷹即飛,飛將近時, 司習者棄棲木與雞於地,任其食,下馬至鷹前,作歡 呼聲,喜助其食,如此教三四日後欲放鷹,亦先禁其 食,蚤晨解腳繩,勿致拘束,司習者持棲木與雞繞轉 呼叫即來。若鷹飛至食雞任其食,復作歡聲喜助之, 次日早晨亦如是,司習者仍以棲木繞轉呼叫,但藏 活雞,不令鷹見,至鷹到棲木上,斷去雞腳,令在棲木 上食之。

《教鷹攫鵲》

鷹猛性既除,而聽司習者之命,則以響鈴繫之。鈴之 大小,隨乎鷹之力量。放時先禁絕其食。次晨騎馬手 拳,帶鷹往無樹曠地。將放之時,向逆風馳逐,鬆鷹冠, 略吹口音引其飛,鷹聽吹音,在手中搖翅,即解其冠, 放隨逆風,鷹即騰空凌上。司習者持棲木與雞繞轉, 大聲呼叫,見鷹飛來,則棄棲木與雞於地,若鷹集棲 木上食,司習者即下馬歡呼。喜助其食。

《教習鷹飛向上》

若鷹在手拳上不肯飛,或飛而向下,大概一歲之鷹 每如此,勿棄而不教。司習者仍騎馬至鷹處驚嚇之, 或以小挺逐之,催令上飛,騰凌一二轉,接於棲木而 喂之。若仍然不改,則往多鵲曠地鬆其冠,至近鵲處 解冠,鵲飛鷹即前逐,此時不免高飛。司習者帶備活 鴨,以竹絲穿鴨眼眶之皮,將翅交加向高拋擲,令鷹 見之。若鷹攫食任其食。司習者復作歡聲喜助之,復 以鴨腦心肺與食,隨以翅膀與之,勿俾飽食。如是者 三四日,鷹自開翅高飛,而聽司習者之命。

《教習鷹攫水鴨》

鷹既熟,往來聽司習者之命。即宜教攫水鴨,須帶鷹 往有水鴨之處,司習者鼓掌逐水鴨出水群飛,以便 鷹逐。若水鴨略飛三四次,仍復入水,司習者預先暗 備一活水鴨,以竹絲穿眼眶之皮,并交加其翅,拋擲 於空中,令鷹看見鷹即攫之。任其食時,司習者作歡 聲助之。若水鴨出水飛鷹追逐而遠,司習者即高聲 呼叫令回,仍如前以所備活水鴨拋擲,令鷹攫之。

《教習鷹逐雀不前棲於樹者》

鷹間有一二次逐雀,不得即棲息樹上,不肯向前,此 等鷹不宜放之。有樹所在,當預備一活鴨,伺視欲飛 往何方,即拋擲活鴨,鷹見之即來食,任其食,司習者 以歡聲助之。如三四次依此法教之,不改其病,即宜 棄不用。

《教習鷹喜息於棲木》

教習喜棲木,宜二三次攫鵲時,接於棲木上,即與食, 鷹愈勇敢而高飛,司習者愈叫之。下棲木,勿令其食。 待集於棲木,將鵲腦臟任其食,餘則暗奪之。加冠後 方與食。

《教習肥懶之鷹》

有肥懶不聽命之鷹,即其自攫之鳥,亦不可與食,至 鷹將食時則奪之。用活鴨一隻殺之,取小牛心或小 雞肋膀嫩肉冷者,以鴨頸之稚毛包之,置於鴨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