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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 ,黃氏曰:「種道齊,非所給受也。受馬者書其價,馬死則更。」 然則馬、量三物者,非為買馬也。《疏家》謂「列職於此,為平馬賈」 ,非也。

綱惡「馬。」

訂義易氏曰:此言養馬之政。 王氏曰:「綱謂以縻索維之,所以制其奔踶也。」 黃氏曰:「不使擾群,且令受馬者知其性。」

「凡受馬於有司者,書其齒毛與其賈。」馬死,則旬之內 更,旬之外入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

訂義賈氏曰:「所受之馬,謂給公家之使。」 王昭禹曰:「書其齒者,書其齒之數;書其毛者,書其毛之色;書其賈者,書其賈之直。將以防其養視之不謹,使以其物償之也。」 黃氏曰:「齒則老壯,毛則貴賤,齒毛各有賈,貴賤賈定,老壯有進退。」 鄭司農曰:「更謂償也。」 李嘉會曰:「受馬於官,未及旬而死,安知非前之所養者失其職?必欲後」之所受者備償其色樣,得無難乎?蓋前者失其養,則後者不當受,既受而馬死,必後者失其職也。責其備更,則授受之時、致養之際,必不苟矣。若夫旬之外死,止以物色相類者入焉,至於二旬之外,雖入馬而不拘以物色矣。《馬質》云者,如今之馬博士善曉馬病,善療馬疾,醫治已久,知非所養者罪也。 鄭康成曰:「旬之內死者,償以齒毛與賈,受之日淺,養之惡也。旬之外死,入馬耳,償以毛色,不以齒賈,任之,過其任也。其外否者,旬之外踰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黃氏曰:「旬之內,死,全償其賈;旬之外,以其物償。」

物,皮,筋骨也。不及賈則附益之。馬肥瘠容有不同也。入馬耳,防抵偽也 。鄭康成曰:「不償齒,賈其外否,還其死馬而已。」

馬及行,則以任齊其行。

訂義黃氏曰:「此亦頒馬之政。」 鄭鍔曰:「馬之駕車,欲其如一,戎事欲其齊力,國事欲其齊足。於能行之初,則用物以齊之,因其所任之輕重,以別識其強弱。蓋不先以任而齊其行,則駕車之際,強弱不等矣。」

若有馬訟,則聽之。

訂義易氏曰:「聽馬訟,則養馬、市馬之政,皆得其平。」黃氏曰:「訟,鄭謂賣買之言相負」,非也。買賣質劑,自有主者,馬質主頒馬之政令,有訟則聽之。

《禁原蠶者》。

訂義鄭康成曰:「原,再也。」 王昭禹曰:「物有異類,而同乎一氣,相為消長,相為盈虛,其勢不能兩盛也。」以天文考之,午馬為絲蠶,則馬與蠶其氣同屬於午也。辰為龍,馬為龍之類,蠶為龍之精,則馬蠶又同資氣於辰也。一歲之中,苟再蠶焉,則蠶盛而馬衰。故原蠶者有禁,自非深通乎性命之理者,烏能及此。 李嘉會曰:「今東南如兗、揚,衣被天下,蠶盛而無馬,西北苦寒之地,有馬而無蠶,蓋可知矣。

校人,中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 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訂義鄭鍔曰:「用木相交為圈檻,以制禽獸之出入者,謂之校。校人,掌馬官之長。制馬必以校字從木不從才,從才則音教。或謂校比其數,非也。」 薛平仲曰:「自戎右至馭夫凡九職,掌五路之車。自校人至圉人凡七職,掌五路之馬。先王時,國馬足以共軍,公馬足以稱賦。周制六軍所謂馬牛車輦者,皆因歲時以數之。若校人」而下所謂「頒馬」者,非分頒於民,頒之卿大夫之從軍旅也。是以王馬之政,校人必以中大夫而較視之。趣馬則趣走以養乘之,巫馬則相醫而攻治之,阜蕃於牧師,計數於廋人。圉師既教圉人以養馬矣,圉人則役圉師以教事焉。馬有駑良之不齊,人有多寡之不一,官有崇卑之不同,事有詳密之不「類,其養之也至,其教之也悉」,此《馬政》之在周為不可及也。

掌王馬之政。

訂義孫氏曰:「車曰公車,馬曰王馬,以別其在民者。先王寓兵於農,隱武於國。凡征行調發,車馬器械,所至必具。縣師,受法於司馬,作而赴之,不待仰給於官。然散於閭里,未易猝集;蓄之官府,當為豫防。蓋不特祭祀、賓客之須,使命出入,君恩賜予之用,《校人》等馭夫之祿。且曰宮中之稍食,則十二閑在宮中矣。」 鄭鍔曰:「校人所掌,自天子而下,有邦國之閑,有大夫之閑,特以『掌王馬之政』為言,乃是尊王之義。王馬之多,必有政以治之,辨其物色,使之勿雜而養之必有其所,乘之必有其人,是之謂政。」鄭康成曰:「『政謂差擇養乘之數』。《月令》曰:『班馬政

辨六馬之屬。種馬一物,戎馬一物,齊馬一物,道馬一 物,田馬一物,駑馬一物』。」

訂義鄭康成曰:「種謂上善似母者,以次差之。玉路駕種馬,戎路駕戎馬,金路駕齊馬,象路駕道馬,田路駕田馬。駑馬給宮中之役。」 鄭鍔曰:「種馬者,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