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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之後所居者,牧庌、執駒、攻特之事,則春夏治之;臧僕獻馬之事,則秋冬治之,皆不可不辨。

巫馬,下士二人,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賈二人,徒二 十人。

訂義鄭康成曰:「巫馬知,馬祖、先牧馬社,馬步之神者,馬疾若有犯馬則知之,是以使與醫同職。」 李嘉會曰:「馬有醫可也,而曰巫何故?巫則知馬祟也,相醫攻疾則兼醫也,醫巫必兼言之,先王愛物之心與愛人同。」 賈氏曰:「有賈者治馬死生須知馬價,故有賈人。」

掌養疾馬而乘治之,相醫而藥攻馬疾。受財於校人, 馬死,則使其賈粥之,入其布於校人。

訂義王昭禹曰:「馬疾不可以乘用,故養之。然疾之所在為難知,必驅步之以發其疾,可驗而療,故乘治之。若獸醫觀其所發而養之是已。攻謂擊而治之,藥不足療者,乃用攻焉,猶《瘍醫》所謂五毒攻之。」鄭鍔曰:「馬有疾,必養之,乃乘之治之,養以足其氣,乘以發其病。養而不乘,無以知疾之所在,不可治也。」馬醫四人,賈二人,與巫同官。雖禱馬,要之正用藥為治疾之本,為巫者特相助之而已。 醫馬之財,宜有所自,使藥物之資,常足用而無窮。故馬死,使賈人鬻之,其財入於校人,則所以醫馬者,其財蓋本諸此。

《牧師》,下士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訂義《鄭康成》曰:「主牧放馬而養之。」

掌牧地皆有厲禁而頒之。

訂義鄭康成曰:「頒馬授圉者。」 王氏曰:「頒其地於牧人。」 賈氏曰:「厲禁」,謂可牧馬之處,亦使其地之民遮護禁止,不得使民輒放牛馬。 陳君舉曰:「古人養馬,處處皆有牧地,所謂牧馬是也。可井則井之,不可井則為牧地,如華山之陽,牧於坰野」皆是。牧馬既在民,雖小國亦有官以掌之。少康所謂牧正者,大抵皆寓兵於農之意。但農事勿擾,則馬政日修,故詩人稱馬政者,必歸之農,《定之方中》言「命彼倌人」,「星言夙駕」,「說於桑田」,《魯頌》美僖公亦曰「務農重穀,牧於坰野」,故修農政則馬政自修,馬既在民,特設官以掌之。

孟春焚牧。

訂義《鄭鍔》曰:「孟春草將生,焚去地之陳根,使發生新芽,則馬食而充肥。」

中春通淫。

訂義鄭康成曰:「中春陰陽交,萬物生之時,可以合馬之牝牡也。《月令》:季春,乃令累牛騰馬,遊牝於牧。」秦時書也。秦地寒涼,萬物後動。

掌其政令。「凡田事,贊焚萊。」

《廋人》,「下士;閑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訂義鄭鍔曰:「觀孔子言,『人焉廋哉,廋為隱藏之義。天子十二閑,皆馬之所在,掌事於閑中,其名曰廋,取其隱藏也。先儒以廋為數,不可考』。」

掌十有二閑之政教,以阜馬佚特,教駣攻駒,及祭馬 祖,祭閑之先牧,及執駒,散馬耳、圉馬。

訂義鄭鍔曰:「考此文二『及』字之義,當為七事耳。廋人職卑,安得主馬祖之祭?於《校人》祭馬祖之時,己則祭閑之先牧於《校人》命執駒之時,己則散馬耳。《圉馬原》二及之文,當為七事可也。馬欲其蕃盛,其阜之固有法。特者馬之雄,其佚之必以時。一特三牝,所以阜之也。安其血氣,以時通淫,所以佚之也。佚者,使之安佚不勞」也。「三歲曰駣,可以任載乘」,則教以進退之節。「二歲曰駒,氣盛而未調也,則攻以治其蹄齧之性。」《祭校人》,夏祭先牧,迺祭夫始教牧馬之人。此祭閑之先牧,則祭始作閑以牧馬之神。先儒謂散馬耳者,以竹括押其耳,頭動搖則括中物,後遂串習,不復驚也。然謂之散者,豈非以其疏散而不知畏,故括其耳。歟圉,猶禁圉之圉,蓋禁而制之,使不得以近母。 鄭康成曰:「阜,盛壯也。」《詩》曰:「四牡孔阜。」 黃氏曰:「佚特,使乘匹也。特曰佚,牝曰游,一也。」又曰:「攻駒止乳,不使其母嬴也。」 王氏曰:「阜馬者,養馬而阜之。既阜矣,又佚特以蕃之;既蕃矣,又教駣以成之。攻駒則不可教者,及其未駣攻之也。」 黃氏曰:「閑各有先牧,執」駒,為血氣未定,使勿佚也。 王氏曰:「圉馬則成馬而圉之。圉馬,以《校人》執駒為節也。」

正校人員選。

訂義黃氏曰:「校人,馬官之長。廋人得正校人員選者,廋人掌十二閑之政教以阜馬,所謂執駒攻特、祭馬祖先牧」,皆與校人通職。是則廋人專習馬,蓋馬師也。校人非其人,則牧養乘治將不得其道理矣。故使廋人正校人員選。 王氏曰:「正其員,使員稱馬數;正其選,使選惟其能。」 李嘉會曰:「因馬而定其員數,因人而別其藝」能。

馬「八尺以上為龍,七尺以上為騋,六尺以上為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