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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三百人。」

訂義賈氏曰:《馬融》云「徒三百人者,池塞苑囿,取魚處多故也。」

掌以《時䱷》為梁。

訂義賈氏曰:取魚之法,歲有五。《月令》孟春云:「獺祭魚」,此時得取,一也;《季春》云「薦鮪於寢廟」者,二也;《鱉人》云:「秋獻龜魚」,三也;《王制》云:「獺祭魚,然後虞人入澤梁」與?《孝經緯》云:「陰用事,木葉落,獺祭魚。」是十月得取魚,四也;獺則春冬二時祭魚也。《潛詩》云「季冬薦魚」,與《月令》季冬「漁人始魚」同,五也;惟夏不取。《魯語》云:「宣公夏濫於泗」淵,里革諫之,以其非時。

辨魚物為鱻。薨,以共王膳羞。「凡祭祀、賓客、喪紀,共其 魚之鱻。薨,凡䱷者,掌其政令。」

訂義鄭康成曰:「鮮,生也。薧,乾也。」 賈氏曰:「共王膳羞者,共於膳夫,以共王也。祭祀、賓客、喪紀所共者,共於內外饔以膳夫,不掌祭祀之事也。政令」者,凡取魚者所有政令,漁人掌之,以其知取之時節及處所也。 鄭鍔曰:「魚之為物,或用其鱻者,或用其薧者,《䱷人》當辨之以共用事。至尊則先事而預辨,故言辨而後言共。祭祀、賓」客、喪紀,則臨事而始共,故言「共」而不言「辨。」漁者取魚,受政令於漁人,稟命而行,則無數罟竭澤之害。靈沼於牣,圉圉洋洋,常有以共禮食而無闕也。

凡䱷征入於玉府。

訂義賈氏曰:「謂近川澤之民,於十月獺祭魚之時,其民亦得取魚,水族之類,其中鬚骨之事,堪飾器物者,所有征稅,漁人主收之,送入於玉府,以當邦賦也。」

鱉:人:「以時簎魚。」鱉、龜、蜃,凡貍物。

訂義《鄭鍔》曰:「貍藏泥中者,宜以簎取,若魚則游浮水中。此亦兼言簎魚者,冬寒則魚貍於泥,至春乃上水,此以簎言之,殆取魚於冬也。」

秋,獻龜魚。

訂義劉中義曰:「秋獻龜魚,用之秋也。」 王氏曰:「魚美於秋冬,而冬為尤美。不以冬獻,則鱉人所獻,以簎得之,故先為梁之時而獻。」

《籩人》「掌四籩之實,朝事之籩」,其實,膴、鮑、魚、鱐。

正義膴,䐑生魚為大臠。鮑者,於楅室中,糗乾之。鱐者,析乾之。

《夏官》

大司馬之職,「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

訂義易氏曰:「大祭祀謂廟享之禮,饗食則禮,公侯等於廟。」 鄭康成曰:「牲魚魚牲也。祭謂尸賓所以祭也。」 賈氏曰:「大祭祀授尸祭,饗食授賓祭。祭者,魚之大臠,即《少牢》云『主人、主婦尸、侑食各一魚,加膴祭於其上。膴謂魚之反覆者,《公食大夫》亦云『授賓祭也。若王祭,則膴夫之授王祭是』』。」 鄭鍔曰:「先儒謂司馬授之司馬,《夏官》陰」氣所起。魚,水物,亦陰類故也。竊謂魚者沉潛深渺之物,《夏官》之政足以及深遠,則雖沉潛隱伏者可得而制之。 劉迎曰:「魚者易潰之物,而不可擾也。魚擾之則潰,民擾之則離。大司馬之於民,作其徒役而用之於師田,易以擾之故耳。此祭饗所以命羞魚牲者,不擾之意,默寓於中。」

《職方氏》辨九州之國,「正東曰青州,其利蒲魚。」

訂義易氏曰:「《禹貢》於徐州言淮夷蠙珠暨魚,周并徐於青,其餘皆兼此二州而言。」

河東曰「兗州」,其利蒲、魚。

訂義李嘉會曰:蒲魚,蒲蘆葦及魚也。 易氏曰:「利與青州同。」

東北曰「幽州」,其利魚、鹽。

訂義《易》氏曰:「幽州跨海,有魚鹽之利。」

《冬官考工記》

《弓人》魚膠餌。

訂義《鄭康成》曰:「餌色如飢。」 王昭禹曰:「膠或用皮,或用角,或用膘,如魚膠,用其膘。」

《爾雅》

《釋魚》

鱦,小魚。

《家語》曰:「其小者,鱦魚也。」今江東亦呼「魚子未成者為鱦。」案《家語》,宓子賤仕魯,為單父宰。孔子使巫馬期往觀政焉。期陰免,衣弊裘入界,見䰻得魚,輒捨之。期問焉,曰:「凡䰻者,為得魚也,何以得魚?」卻捨之,曰:「魚之大者名為鱄鱄,吾大夫愛之;其小者名鱦,吾大夫欲長之。是以得二者輒捨之也。」引之證鱦是小魚之名也。

鯤《魚子》。

凡魚之子總名鯤。《詩》云:「其魚魴鰥。」鄭云:「鰥,魚子。」「鯤」、「鰥」字異,蓋古字通用也。《魯語》云:「宣公夏濫於泗淵,里革斷其罟而棄之,曰:『魚禁鯤鮞,鳥翼𪃟卵,蕃庶物也』。」是亦以鯤為魚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