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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鴉鴿瓜》市不變,民得守其利而德守令,守令不有 而歸之臺府,臺府不居,民相忘於利而莫知所為。作 《瓜市記》云。

《議革河津縣饋瓜之費》
趙用光

本縣產西瓜一種,形長而味甘,不知何時曾有撫按 鹽司二千石以及州牧之饋,亦偶一為之。而今遂成 例:本縣距省城八百里遠矣,距本府二百里而近,距 本州二百里而遙,此瓜非可以舟運而車載也,必用 人擔荷以往,其體重,十枚而外不勝任矣。饋各處多 者數十擔,而至少亦不下十擔,每瓜在本縣值銀二 分,計省城往返之費,約一錢不止。然此所費幾何?赤 日長途,荷擔之人,有焦喉而斃者矣。然此以本縣之 人而事本縣之事,雖苦何辭?乃二千石州牧以及鄰 封,往往以饋遺上官為名,囊金市易,本縣還金而遺 之瓜者,每歲以什百擔而未止也。然此特饋遺之費, 往返之勞耳。若每歲瓜期,差快手數人巡視郊原,有 種瓜者,隨於瓜上記,號令地主看守。間為雀鼠所殘, 地主且得罪不測,非重賄快手,必不能免。此瓜未及 登途,而田者已重被其害矣,故相率以種瓜為戒。小 民既不種瓜,瓜無所出,遂督責里老。里老每遇見年, 自空其菽粟之地,種瓜以給之,故瓜日益不佳,而百 姓日益不堪其命。夫小民極蒔藝之勞,思售之以餬 一旦之口,而重困之使無寧宇,何為者也?假令東陵 而當此時,不惟流涕,亦復失笑。夫撫按鹽司二千石 以及州牧,奉天子命,臨長一方,將民隱是恤,豈其以 口腹之微,而貽百姓之害?必不其然。伏乞嚴行禁革。 仍於本縣門首置立牌一面,上橫書「察院禁約」,下直 書「今後該縣再不許饋瓜,以滋煩費,各衙門及鄰縣 亦不許討取以啟弊端。違者」云云,庶足以永弭其害 而貽千百世無窮之利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