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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庫》鞭一百,包衣大鞭八十。民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放之百家長責四十板,十家長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失察者,十家長責四十板,百家長責三十板。外藩王公主等所屬之人,有偷採人參者,交理藩院議處。凡拏獲偷採人參,俱交戶部變價,一半入官,一半給賞。拏獲之人,其巡察官兵見蹤不追,徇情縱放者,官員革職,撥什庫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馬法、筆帖式俱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其《山海關》等門不行盤查,縱放偷帶人參入關者,值日守尉、都司、驍騎校等,俱革職,撥什庫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其私自買參賣參者,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十九年議准:凡違禁偷採人參,仍照康熙十五年定例治罪。為從之人,各枷號兩個月。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其邊外居住《山海》衛所屬兵民、及

盛京直隸、山東沿海處所、有偷載人參貿易者、照

偷採人參例治罪

二十年題准:「山海衛所屬城堡兵民偷採人參者,亦照康熙十五年定例治罪。」

二十一年議准「凡採取《官參》」 之人,各給印票,係

上三旗人,用戶部及內務府印信,係五旗人用《戶》。

部印信,該管主編號給發,以便稽察。如無信票,私自行走,或有信票越界行走,併不照票內定數,多帶人畜者,巡察官兵即拏送部治罪。徇情縱放者,官員革職,撥什庫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兵鞭一百。若得財縱放,及將人參隱匿入己,不全送官者,官員革職。兵丁串通者,一併交刑部,計贓照律治罪。有能出首者,財物一半給賞,一半入官。官員一年內拏獲一百名以上者紀錄一次,二百名以上者紀錄二次。三百名以上者紀錄三次。四百名以上者,准加一級,多者按數議敘。拏獲馬匹,一半入官,一半給賞。拏獲之人,《人參》盡行入官。如誣拏無辜之人者,官員革職,兵丁枷號兩個月,鞭一百。奪取財物者,官員革職,交刑部議罪,兵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拏獲之人捏情控告,審虛者,照「誣告重」 律治罪。若毀壞

盛京鳳凰城等處邊欄、私自出入官員撥什庫兵

丁看《門馬法》,筆帖式不行查拏及通同受賄者,照巡察官兵例治罪。

二十五年令,「偷刨人參之人,著提解來京,審擬具奏。」

刑部則例

刑部為請

旨事。

五十三年二月十四日,奉。

上諭、「現在監禁私刨人參、竊盜人犯甚多,將伊等雖」

擬死罪,秋審之時依舊寬免,放出無罪,仍舊凶惡。若將此等人犯割斷懶筋,不能復可為盜,私刨人參,則惡犯亦知警矣。欽此。查《定例》內私刨人參,為首者擬絞,為從者分別發遣伊蘭哈喇等處。但伊等俱係凶惡之徒,為首雖擬以死罪,秋審依舊寬免,為從者雖已發遣,仍舊迯去行竊私刨人參。嗣後應將私刨人參,為首者割斷兩邊懶筋,為從者割斷一邊懶筋,此等完結事件,彙齊年終具題。其在京內外行竊,除擬斬重犯仍照例治罪外,其抽取零星物件竊盜,照新例完結。擬絞之竊盜,亦割斷兩邊懶筋,係旗人另戶交與各該地方,係奴交與本主,係民交與五城,遞解本處。臣部現在審結監禁,此等人犯亦照此例割斷懶筋完結可也。奉

旨:「依議。」

直省志書

潞安府

《物產》
人參壺關紫團山舊有參園今已墾而田

大姚縣

《土產》
土人參出方山體輕而性燥不入藥料

人參部藝文一

《與王定國尺牘》
宋·蘇軾

某一味絕學無憂,歸根守一,乃無一可守,此外皆是 幻,此道勿謂渺漫,信能如此,日有所得,更做沒用處, 亦須作地行仙,但屈滯從狗竇中過爾。勿說與人,但 欲老弟知其略爾。問所欲幹,實無可上煩者。必欲寄 信,只多寄好乾棗、人參為望。如無的,便亦不須差人, 豈可以口腹萬里勞人哉!

《人參贊》
高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