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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又損震後之一以退益《艮》之全八而九三而三之 始,《參》之制也。析震中前之二,以合《巽》之全四,分而六, 則兩之繼始也。惟《離》之全數自得於九,且當始終之 中。三而三之中,《參》之制也。兼《坤》之全二以貫《兌》中前 之四合而六則兩之代終也。絕《兌》後之三以補《乾》之 全六三而三之終,參之制也。是則參天兩地之綱領 於此亦可見。或錯而分,綜而合,參之兩之,參兩之制 亦必伍也。是則參伍之大通變太極數也。孔子之謂: 「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非天 下之至精、至變、至神,孰能「與於此。」誠哉言也。

故夫參天者成象謂乾。於是參陽數之三三,以統《乾 元》用九而參中有兩,陽中見陰。兩地者,效法謂坤。於 是兩陰數之二二,效法於乾。遂參其三而六之,以會 《坤元》,用六而兩中用參,陰中見陽,以是見一陰一陽, 變而通之於天地之間,所以必參兩也。參之兩之,所 以必九六也。

且太極而兩儀,所以四象;而八卦,不過生數之一二 三四,成數之六七八九而已。至於五與十,雖有其數, 特存虛用,未嘗列於卦象之實體者也。蓋自一分一 而二,一二而三,一三而四,是四象立矣。四象無五也, 天五特虛中而無體,然一四而五,二三亦五,是兩伍 矣。具以本數之天五,又參伍矣。況一二三四,自然總 而十數中以天五,參伍而十五也。天數之一三五則 九。地數之二四則六,而一五亦六也。一六而七,二五 亦七也。一七而八,三五亦八也。一八而九,四五亦九 也,則八卦成列矣。一九則十,一二三四自然亦十也, 八卦則無自而十也。十故無所容其體,以一用其二 三四,則其十亦特九也。十之為九,乃所以復歸於一, 是十即一也。《河圖》之數,四方各十,故坎一與離九相 對而十中虛天五之用而十五;坤二與艮八相對而 十中虛天五之用而十五;巽四與乾六相對,震三與 兌七相對而十中虛天五之用而十五。以是知天五 與地十,皆無其體與位之正,特虛用其數以相╳十 而什伍也,斯所以參伍也,參伍所以參兩也。故《河圖》 之數,止實四十,而以天五地十之虛數,通用之以計。 凡天地之數,五十有五者也。七為少陽,八為少陰,其 合固成十五,然其生數不備,不能變九為老陽,六為 老陰,其合亦雖只十五,而生數之一,三五而九,二四 而六,故六之變則九,九之變則六。此通重《易》之爻,不 見七八而無非九六而參伍以變,參天兩地,莫非是 也。

四方之數各十,合參其九而二十有七,兩其六而一 十有二,總之則三十有九,而特遺其一,則其一將何 所用乎?故以其一存諸十,則四十矣。故《坎》之立極於 一,斂其十以自歸,以建大中,以生生數之始,以成成 數之終,退藏於密而莫之究極。見於參天兩地,倚數 之一以為十,則所謂中也。中也者,合數之所不得其 中者,而使之交合於中,所以中其不中者也。由《坎》北 之一始制於中,二效之,而分《兌》西之七以為中,八效 之,而分《震》東之三以為中,四效之,而分《離》南之九以 為中。凡中皆立於十,皆以數合於十,而中分之者蓋 以寄其一云爾。惟《坎》之一獨無所可用,特立於中,而 以無用之用,而用有用之用,則中之用,不既大矣哉! 故《坎》之一,雖不在參兩參伍之用,而用之以制參天 兩地參伍之制焉,故參天不自坎,而自艮始也。 參亦非他,即前所謂一二之變也。一自分其一以為 一,起而相對,則見其二而不見一,其一又自參出於 二之中,故曰「參」也。此參制之一小成,然參兩參伍,莫 不於是焉起,斯故示其參之凡也。

《河圖傳下》

「道家以日月為《易》,始蹈常襲,故未始為然。卒究於《大 傳》,則未始不然。」曰:「乾坤其《易》之蘊邪!乾坤成列而《易》 立乎其中矣。乾坤毀則無以見《易》,《易》不可見,則乾坤 或幾乎息矣。是猶未識所見之《易》為何物也。」則又曰: 「乾坤其《易》之門邪!乾,陽物也;坤,陰物也。陰陽合德而 剛柔有體,以體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是《易》之為」 物,有體可以見矣。則又曰:「闢戶謂之乾,闔戶謂之坤, 一闔一闢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見乃謂之象,形 乃謂之氣,制而用之謂之法,利用出入民咸用之謂 之神」,是《易》之謂體者,又見其有用矣。故曰:「天地設位 而《易》行乎其中矣。」曰:「法象莫大乎天地,變通莫大乎 四時,縣象著明莫大乎日月」,曰:「廣大配天地,變通配 四時,陰陽之義配日月。」凡是數端,莫不舉日月以徵, 則信其為《易》也完矣。夫《易》與天地準,能彌綸天地之 道,仰觀象於天,俯觀法於地,則成象謂乾者,日也,效 法謂坤者,月也。日象離,數極乎九;月象坎,數始乎一。 凡九必對六。今云一者一合天五為六,坎一乾六為 水,生成所以為月者也。且天地乃乾坤之體,乾坤乃 天地之用。惟天地定位,而上下氣形有不易之分,故 乾坤成列,而陰陽體用有變易之數。天地有常體而 莫見其用,陰陽有常用而莫究其體。惟日月之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