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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君子篇》
第三

「陰主卑,陽主貴,陰主險,陽主易;陰象小人,陽為君子。」 君子小人相為盛衰,猶陰與陽相為消長,而不能偏 廢者也。「一晝一夜,治亂之數也;一寒一暑,往來之序 也。是故木之發生常係于春,而搖落常見于秋。人之 安樂常在于晝,而盜賊常起于夜。」明乎此,則君子小 人之情狀見矣。小人之心,未嘗不忌君子;君子之德, 未嘗不容小人。古之聖人知小人之不可去也,故立 為刑罰以防之,每黜其徒而殺其勢,使不至害治而 已,亦不必求其快意也。君子道勝,則小人從而化;小 人道勝,則君子從而去。歷觀乾坤二卦,自一陽二陽 生,而君子之道勝矣。當是時,小人之黨猶盛,而命其 卦曰《臨》,則從而化也。可知一陰二陰生,而小人之道 勝矣。當是時,君子之徒猶眾,而名其卦曰「遯」,則從而 去也。可知小人之化,蓋出于不得已,貪利祿而懷覬 覦,不知退避,必俟五君子偕進,揚于王庭,夬而去之, 以至無號之凶而後悔,則無及矣。君子之去,蓋權時 之宜,避其方興,而制其將衰。待其四陰在內,浸溺宴 安,其勢稍憊,乃以二陽自上而觀之,反使之下觀而 化,則雖欲害己,其可得乎?故君子有道,小人有時;君 子有智,小人有機。一陽生而謂之《復》者,君子之道也。 一陰生而謂之《姤》者,小人之時也。君子常容小人,而 小人終不可容者,其機輕也;小人常害君子,而君子 終不可害者,其智明也。智足以避其機,道足以制其 時,此君子所以常安,而小人所以常危也。觀二陰方 興而君子以《遯》,則避其機者遠矣。二陽猶在,而小人 以觀,則制其時也大矣。然則天地不交之際,三君子 者舉皆在外,而猶曰「以儉德避難」,則小人之賊害豈 有既乎。地澤方臨之時,四小人者舉皆在位,而乃曰 「以教思無窮」,則君子之仁愛豈有既乎?君子于小人, 雖不求其快意,然政自有分,亦不可使之亂其常也。 蓋君子陽也,小人陰也。陽為天、為晝、為春夏;陰為地、 為夜、為秋冬。使君子常居高而明,小人常處下而晦。 慶賞常加于君子,刑罰常施于小人,如是則得其分 矣。君子得其分,則足以致天下之安;小人得其分,則 足以免一身之殘。然則分也者。乃君子小人之兩利。 而天下之所以常治也歟。

《論養篇》
第四

一陽為主,二陰為資,內以充實,外以沾濡者,《坎》也。于 象為水,沛然有餘,求其養物,未有能如宜。其聖人取 飲食之象,而必以坎為之主也。坎之用雖在于養,而 所以致其養,又在乎得所而已。故在上而養則足以 及人,在下而養則僅足周身。出重險之中,而致養于 君,則以合禮為宜,居未定之時,而受養于民,則以不 節為非。如《需》之九五,需于酒食者,足以及人故也。《困》 之九二,困于酒食者,僅足周身故也。如《坎》之六四,以 尊酒簋貳,納約自牖,而獲「無咎」者,以合禮為宜也。如 《未濟》之上九,孚于酒食,而濡首之患者,以不節為非 也。以《漸》之六二,自下升高,以獲天祿。仕進如此,其樂 可知,「衎衎」之和,乃其所也。《井》之九五,由險出中,「井道 已成,利將及物。」寒泉之食,亦其宜也。唯《明夷》之卦,自 初至四,《離》《坎》互焉,盡離三爻,過三日矣。及坎之中,足 以得食。而曰「君子于行,三日不食」者,蓋日在地中,水 居土下,雖有可食之資,而非致養之時,是以君子于 此,不暇食耳。凡此七者,或致其大,或致其小,或得其 宜,或失其時,雖所養各異,其主于坎則一而已。蓋飲 食之道,大欲存焉。《蒙》之後,即繼以「需」者,言萬物之生, 必需有養也。《需》之後,乃繼以「訟」者,言飲食之間,必有 所爭也。故「大亨」足以養賢,而《乾》「餱」足以失德,必欲忠 臣嘉賓,各得盡心,兄弟婚姻,無致胥遠,亦在充實沾 濡而已。然非內陽不足以統其虛,非外陰不足以致 其濡。天之純陽,足以施矣而未之能生,地之純陰,足 以生矣而未之能成,「如風之凝,火之熙,足以成矣而 未足以救」焦枯之患。如麗澤之《兌》,足以救焦枯之患 而不可以為常,如兼山之《艮》,可以為常而不足以養。 然則兼天之施,相地之生,溫涼潤澤,物物資成,四時 涵養,萬壑充盈,孰有善于水者乎?為人君而欲致養 天下之民,如《詩》所謂「澤及四海」,則捨夫坎,將焉取哉?

《論刑篇》
第五

柔麗乎中,以剛為體,內弱外明而有理者,《離》也。于象 為火,烈焉可畏。「用以刑人,往無不利。」宜其聖人取刑 獄之象,而必以離為之主也。「離」之所主,雖在于明,而 所以致其明,又係乎所遇而已。是故「有明以動」,有「動 而明」,有先明而後止,有先止而後明。明以動者勢必 決,動而明者理必察。先明而後止者,于法無施;先止 「而後明」者,于刑無遺。如「雷火《豐》,而君子以折獄致刑」 者,明以動也。「火雷噬嗑,而君子以明罰敕法」者,動而 明也。「山下有火,賁而以明,庶政無敢折獄」者,先明而 後止也。「山下有火,《旅》而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者,先 止而後明也。謂之折獄致刑,則決可知矣;謂之明罰 敕法,則察可知矣。謂無敢折獄,則于法無施也;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