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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案韓本此章止於「可以祐神矣。」虞翻云:此本 美《大衍》四象之作,而荀謂上為首章,尢可怪笑!裴松 之云:「謂荀爽別名也。」程子亦云:「此句與上文相連。」今 從程子。晁、呂、朱本,但遞降為第十,蓋以分第八章為 兩章故也。

以前章考之,「辭」《象》皆居者之事也,變占皆動者之事 也,「制器」如「罔罟耜耒」、「舟楫杵臼」之類。

「至精」《魏志》桓階奏「至精」作「賾。」

李守約《記晦菴語錄》曰:「此言感通,後言窮理盡性,本 論《易》,非論人。諸家借以論人,亦通。」

第十一章諸家皆止此,但在韓本為第八,程子、晁、呂 氏本為「第十」耳。

案先儒言「金木水火得土而成」,似未盡善。鄭氏曰:「自 五以上,陽無耦,陰無配,未得相成。六十下氣,并則成 矣。」其言是也。

第十二章案韓本「天一」至「地十」凡二十字,繫於「夫《易》 何為者也」之上,而「天數五」至「行鬼神也」凡四十四字, 繫於「再扐而後掛」之下,其文參錯,不相貫屬。故張子 又曰:聖人之於《書》,亦有不欲一併說盡者,或在此,或 在彼,要終必見,但俾學者潛心蓋謹之也。晦菴則以 為錯簡,移此六十四字繫於「大衍之數五十」之上,蓋 合天地大衍之數為一章也。今案鄭康成言:《易》《詩》《書》 《春秋》,簡長尺二寸,每簡三十字,《孝經》半之,《論語》簡八 寸。蓋古人簡冊,字有定數,每一簡三十字,則錯一簡 亦三十字。近世諸儒於經文之可疑者,類以錯簡名 之,然文章句多寡不齊,恐非錯簡也,但傳寫者偶失 其次耳。又案:《漢書律歷志》引此文,自「天一」至「行鬼神 也」六十六字,前後相連,蓋班固之時本猶未錯,今從 韓本。二十字無次,而依《律歷志》本,以四十四字附之, 庶文理變通,又有依據也。

「法象」,即前章所謂「成象效法」者也。「變通」,即此章所謂 「闔闢往來」者也。「懸象著明」,言日月麗天,垂象最著。 莫大乎《蓍龜》,古本大作善。

《後漢書楊錫傳》云:「天垂象,見吉凶,聖人則之。」《魏志許 定奏事》亦云:「天垂象,見吉凶,聖人則之。河出圖,洛出 書,聖人效之。」皆與韓本不同。

第十三章韓本連下章為第九。晁、呂本不連下章為 第十一。

「《易》曰:自天祐之」,舊本繫之上章,而無其說。諸儒或通 作一章,誤矣。右第十四章。韓為第九。朱、晁、呂本第十 二章。

第十五章韓為第十一,朱為第十二。「晁呂鼓之舞之」 以上為第十三,「乾坤其易之縕」以下為第十四。今本 定為十五章。蓋次第從韓,分合從朱。

理者,不相侵亂之意。且以稅斂言之,什一者,天下之 正理也。什而取二,如魯之法,則上侵下矣;二十而取 一,如《貊》之道,則下侵上矣。皆非所謂理也。後世興利 之臣,往往藉此說以文姦言,故不可以不辨。

觀象觀法,以作《易言》。上篇「仰觀俯察,以用《易言》。」 京氏曰:「耜耒下。」請幫助識別此字。也。《耒耜》,《上句》木也。請幫助識別此字。敕丁反。陸氏 云「廣五寸。」孟氏曰:「耨,耘除草也。」《說文》云「耜曲木垂所 作。」豈非神農所作未備而垂益之邪?

《世本》云:「祝融為市。」祝融,顓頊臣,在黃帝後,恐誤。或者 神農刱之,祝融,益修其政耶?

張子謂《易》言制作之意,止取義與象契,非必見卦而 後始有為也。蓋先儒誤以為文王重卦,故有此論。而 或者因益噬嗑之象,又以為神農重卦,龜山先生遂 以為畫前之《易》,其誤益以甚矣。

「以全身也」諸本作「存身」,朱本從《釋文》。

「死其將至」,「其」,諸本作「期」,今從《釋文》。

臨卭張子饒,名行成,乾道間為兵部郎中,乃云:「《三陳》 九卦者,明天用二十七也。《序》十三卦者,明地用七十 八也。二十七者,卦體也,其爻用則百六十二者,九九 之合也。七十八者,爻用也,其卦體則十三者,閏歲之 月也。皆數之自然也。」其索合如此,此程子所以置數 而論理也。

李壽翁云:「以九居五,以六居二,位當之卦十有六,宜 無不利,而二五之辭多艱。以六居五,以九居二位不 當之卦十有六,宜有悔吝,而二五之辭多吉。蓋君當 用虛中以行其剛健,臣當用剛中以行其柔順。」 《文言傳》者,《十翼》之第七篇也。先儒以其首章八句與 《春秋傳》所載穆姜之言不爽,疑非孔子之言。故梁武 帝以此篇為文王所作。而《呂氏音訓》取朱內翰之說 曰:「司馬遷謂孔子晚喜《易,序》《彖》《繫》《象》《說卦》《文言》。信斯 言也,則古有是言,孔子文之而已。」晦菴曰:「疑古有是 言,穆姜稱之,夫子亦有取焉。故下文別以『子曰』表孔 子之意。蓋傳者欲以明此章之為古語也。」愚案:《春秋 傳》乃戰國時人所作,記獲麟後五十年事,疑其取諸 此《傳》,如王肅采《中庸》為《家記》之比。若謂下文加「子曰」 字以明此章之為古語,則《繫辭》《說卦》諸《傳》豈皆古語 乎?況《繫辭傳》文全體與此同,故愚疑此二《傳》,往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