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母以社日亡,來歲社修,感念哀甚,鄰里聞之,為之 罷社。今二親喪亡,偶值伏臘分至之節,及月小晦後 「忌之外,所經此日,猶應感慕,異於餘辰,不預飲讌,聞 聲樂及行遊也。」
諫爭之徒,以正人君之失爾。必在得言之地,當盡匡 贊之規,不容苟免偷安,垂頭塞耳。至於就養有方,思 不出位,干非其任,斯則罪人。故表記云:「事君遠而諫 則諂也;近而不諫則尸利也。